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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教人〔2021〕254号

各直属学校(单位):

现将《宁波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教育局

2021年11月5日

宁波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宁波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以下简称直属学校(单位))编外用工管理,控制用工数量,节约财政支出,提升行政效能,保障编外用工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市委编办《宁波市市级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结合直属学校(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编外用工遵循“控制总量、以岗定人、先批后用、规范管理”原则,依托机构编制数字化管理平台实行实名管理,健全直属学校(单位)规范使用、市教育局和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加强监管的编外用工管理机制,实现编外用工数量与财政保障经费“双控”的管理目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编外用工人员,是指直属学校(单位)使用并承担相关费用,从事临时教学、教学辅助、专业技术、工勤服务等,不纳入编制管理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直属学校(单位)。

第二章  用工岗位、标准及方式

第五条  编外用工人员主要用作保障学校(单位)开展正常工作,原则上限于临时性、辅助性、服务性等岗位,现有编内人员能够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不得聘用编外人员。

第六条  直属学校(单位)人事管理、涉密等岗位不得使用编外用工人员。食堂(除采购负责人、管理负责人2个岗位外)、保安、保洁、绿化养护等后勤服务岗位原则上采取劳务外包形式,不纳入编外用工管理范围。

第七条  已纳入《宁波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工作,按规定由社会力量承担,不得通过购买服务形式变相增加编外用工人员。

第八条  编外用工人员应当具备与岗位要求相匹配的政治素质、知识技能以及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编外教师应当按规定具备相应教师资格证书,其他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

第九条  编外用工人员原则上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相关各方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劳动报酬、解约情形等内容和各自的权利义务。

第十条  直属学校(单位)招用编外用工人员,应当按规定采用公开招聘的形式择优招录或与具备《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资质的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第十一条  直属学校(单位)要按规定严格执行入职报告和准入查询制度,不得聘用有被纳入教育领域从业禁止情形的人员。

第三章  编外用工控制总数审定、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市教育局根据市委编办和市财政局审定的直属学校(单位)编外用工控制数和经费控制总额,实行动态管理,按照编外用工总量3年减少10%的目标逐年压减,统筹直属学校(单位)的编外用工控制数。

第十三条  直属学校(单位)根据编外用工控制数和岗位需要,每年7月底前向市教育局申报下一学年度编外用工聘用计划,聘用计划内容包括用工理由、岗位类别、具体职责、资格要求、聘用方式、聘用期限、工资待遇等情况。

第十四条  市教育局在编外用工控制数总量内,通过机构编制数字化管理平台向市委编办申请编外用工控制数内部调剂。直属学校(单位)要在审定的编外用工控制数和聘用计划内招用编外用工人员。对违规使用编外用工情形的,市教育局将核减学校(单位)编外用工控制数。

第十五条  直属学校(单位)要加强编外用工人员实名制管理,通过机构编制数字化管理平台及时、准确、完整地登记编外用工的招用信息和编外用工退休、死亡、解聘等减员信息。在编外用工招用完成10个工作日内,如实登记编外用工人员姓名、身份证号、岗位、合同起止日期等实名制基本信息,上传编外用工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等必要附件。

第四章  经费保障及人员报酬

第十六条  直属学校(单位)根据市委编办和市财政局审定的编外用工控制数和经费控制总额,结合编外用工实名制管理台帐申报年度预算,按规定统一列支科目。直属学校(单位)不得在预算经费总额外安排任何形式的编外用工经费。

第十七条  直属学校(单位)应当按照体现差异、拉开档次、提高绩效、动态调整的原则,综合考虑自身发展实际和本地上一年度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等因素,按岗分类确定编外用工薪酬待遇,并依法依规保障编外用工人员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待遇。

第五章  日常监管考核

第十八条  市教育局负责直属学校(单位)编外用工统筹管理,督促指导直属学校(单位)做好编外用工的清理规范,完善编外用工需求结构,对重点急需岗位予以重点保障,对职能弱化、可市场化服务的进行核减。

第十九条  直属学校(单位)要建立健全分类管理机制,完善编外教师、辅助人员、工勤人员等岗位设置条件、招用形式,健全年度绩效考核奖惩制度。要加强日常管理,按照《劳动合同法》及教育部门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对考核不合格、有违纪违法行为或不符合岗位要求的编外用工人员,应及时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

第二十条  直属学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编外用工管理规定,严禁随意进人、超限额用人,严禁数据造假。严格落实相关财务规定,规范经费列支,严禁通过挤占项目经费及其他经费方式变相增加编外人员支出。

第二十一条  直属学校(单位)要建立编外用工信息公示制度,要在编制编外用工经费年度预算前,将年度编外用工实名制统计数据和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情况纳入实名制台帐管理,并作为编外用工预算编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市教育局审核直属学校(单位)编外用工人员实名制信息,对提供材料不齐的学校(单位)按要求补齐,对不符合条件或信息有变动的人员要求学校(单位)及时予以调整,做到基础信息不出错、不遗漏,确保机构编制数字化管理平台系统中人员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与真实性。

第二十三条  编外用工实名制统计数据实行“年度人次”的方式计算,单个人聘用期不满1年的合并计算。直属学校(单位)有实名制统计数据多于实际编外用工人数情况的,按“吃空饷”情况移交职能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市教育局加强对直属学校(单位)编外用工情况检查评估,及时清理不必须、不合理、不符合规定的编外用工,稳步推进编外用工规范管理。对违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的行为,应责令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并移交职能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  直属学校(单位)编外用工数量和经费总量控制情况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纳入直属学校(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

第六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六条  直属学校(单位)编外用工管理由市教育局人事处、计财处、办公室、直属学校(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协调配合,共同实施。

第二十七条  人事处负责统筹直属学校(单位)编外用工的使用和管理,指导做好编外用工的清理规范和编外用工实名制台帐管理,负责编外用工招聘、合同签订、工资社保、考核培训等管理的指导和监管。

第二十八条  计财处负责根据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督促直属学校(单位)做好编外用工经费预算控制,并加强经费预算的审核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办公室负责对直属学校(单位)编外用工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十条  直属学校(单位)要在编外用工限额内招用编外用工人员,要建立完善本单位编外用工实名制管理台帐,并依法做好编外用工人员的教育管理和考核奖励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 《宁波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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