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政策文件>政策解读
《宁波市现有民办学校变更登记类型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订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8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5〕109号)等文件要求,全面推进我市教育综合改革,实施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分类管理,促进我市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和要求,2022年底前,全省现有民办学校(指2016年11月7日前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2016年11月7日至2017年9月1日期间设立的民办学校参照执行,以下同)要全部完成变更登记类型。

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大改革方向,是深化教育综合改革重要举措。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分类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宁波市现有民办学校变更登记类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制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

3.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19号);

4.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20号);

5.《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8号);

7.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社厅 浙江省编委办 浙江省财政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现有民办学校变更登记类型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教计〔2018〕28号);

8.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办学校财务清算办法的通知》(浙财资产〔2018〕26号);

9.《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办学促进我市民办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9〕68号);

10.《宁波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办法》(甬教〔2019〕39号)。

三、制订过程

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订决定,2017年9月1日新法正式施行。2017年1月18日始,国务院和教育部等部门陆续出台“3+1”文件。2018年5月,浙江省先后出台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现有民办学校变更登记类型实施办法》等1+7文件。上述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从国家、省级层面进一步完善了民办教育发展的顶层设计,为地方制定配套政策提供了参考,对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提出了更为明晰的要求。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做好我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工作,2019年2月份,市教育局启动了现有民办学校变更登记类型实施办法的起草调研工作。期间,多次组织开展走访、调研和座谈会,两次书面征求市级相关部门意见。专程赴温州调研,具体就现有民办学校变更登记类型的政策实施、推进过程中的重要节点、工作难点、堵点等进行了探讨;借鉴上海、南京、重庆、温州等地区相关政策文本和实践经验。历时近两年,易稿几十次。7月份和10月份,广泛征求市级有关单位和部门的意见。12月17日至23日,公开在宁波市教育局网站上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实施办法》文稿,并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发布施行。

四、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有十七条,着力建立健全现有民办学校变更登记机制,重点解决“到哪里登记”、“如何登记”的问题,规定了现有民办学校分类选择程序、资产清算和评估、补偿和奖励、监督与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本办法创新性地提出了具有财政性经费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不得选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选择类型时清算确权(有剩余资产可按不高于20%的比例进行奖励)、领取办学许可证后一年内资产过户、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可拥有相对独立的教育教学设施、市本级在人民教育基金会下设立民办教育专户,接受民办学校终止和变更登记类型时的剩余社会公共资产等要求。

五、施行时间

2021年1月1 日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

解读机关:宁波市教育局

联系电话:0574-89187359

解读人: 杨增军



政策原文: 关于印发《宁波市现有民办学校变更登记类型实施办法》的通知


分享到: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