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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现有民办学校变更登记类型实施办法》的通知
甬教终民〔2020〕281号

各区县(市)教育局、人力社保局、党委编办、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市局各派出机构):

为持续促进我市民办教育高质量发展,有序稳妥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登记,我们研究制定了《宁波市现有民办学校变更登记类型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波市现有民办学校变更登记类型实施办法

宁波市教育局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共宁波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21年1月12 日

宁波市现有民办学校变更登记类型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7〕48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办学促进我市民办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9〕68号)等精神,根据《宁波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办法》(甬教〔2019〕39号),加快推动民办教育分类登记管理,促进民办学校高质量发展,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现有民办学校(指2016年11月7日前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2016年11月7日至2017年9月1日期间设立的民办学校参照执行,以下同),包括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幼儿园以及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条  现有民办学校到2022年底前完成分类登记。逾期未完成转登的,视为选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继续办学或者变更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有财政性经费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不得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

第四条  现有民办学校选择成为非营利或营利性民办学校后,应向审批机关提交登记为非营利或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申请及相关材料,换发办学许可证。

第五条  现有民办学校换发办学许可证后,按照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分类,依法依规到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经批准正式设立并取得办学许可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的,可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经批准正式设立并取得办学许可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为企业法人。

第六条  非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可以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在同一校区一贯制办学的现有民办学校,若非义务教育阶段申请选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对学校资产进行分割登记,具备各自独立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具有独立的教职工队伍,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核算,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并分别取得办学许可证。否则,应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第七条  在宁波市人民教育基金会下设民办教育专户,接受市本级民办学校终止和变更登记类型时的剩余社会公共资产。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参照执行。

第八条  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程序。

(一)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的,依法修订学校章程,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材料,换领新的办学许可证,继续办学。修改的章程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党的建设;

2.学校法人属性:非营利性法人;

3.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

4.学校终止退出办学,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修改后的章程及章程修改说明报原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备案。

(二)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向民政部门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非营利性法人登记。其中,涉及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的,应向登记机关重新申领换发法人登记证书;如无相关变更事项的,可继续延用原法人登记证书。如申请变更登记机关的,应依法在现有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后,到新的登记机关办理法人登记手续。

(三)选择时,根据举办者申请,可以在审批机关的指导下进行财务清算,以2017年8月31日为基准日,依法依规明确举办者投入形成的资产、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捐赠形成的资产、办学积累形成的资产、债务资金形成的资产。

(四)财务清算后有剩余的,综合考虑举办者已取得合理回报的情况、办学成本、办学效益、学校承担的公共服务及社会贡献度等因素,在不影响学校正常办学和持续发展的前提下,从学校剩余净资产中给予举办者一定的奖励,奖励采取一次结算或分期奖励的形式,具体由民办学校所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五)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终止办学时要进行财务清算。清算时要同时考虑选择登记类型时的财务清算与选择时至终止时间段的财务清算,清偿债务后有剩余财产的,给予举办者一定额度的补偿和奖励。奖励时要扣除分类登记选择时的奖励。补偿数额不高于出资额及其增值,增值按照清算当年中国人民银行5年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奖励数额不高于民办学校2017年8月31日时学校法人名下的净资产(扣除政府投入、国有资产、社会捐赠资产)数额的20%。补偿和奖励后的剩余资产属于社会公共资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

第九条  现有民办学校选择变更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分类登记。现有民办学校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选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申请材料,明确选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同意的,出具行政决定文书;不同意的,出具行政决定文书,并说明理由。

(二)资产清算和评估。现有民办学校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以 2017年8月31日为基准日,进行资产清算和评估。学校经董(理)事会确认后,将资产清算和评估结果、净资产分配处置方案报送审批和登记机关审批。审批机关牵头组织民政、财政、国资、税务、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财务清算审计报告初稿进行审核评议,并形成评议结果。根据净资产分配处置方案,依法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财产的权属。

(三)申领证照。审批机关核发新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举办者持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营利性民办学校公司法人登记手续,领取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四)资产过户和注销。学校应在取得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一年内完成资产过户和相关税费补交。审批机关出具《同意注销登记的批复》,举办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手续。注销登记后,原学校权利义务由新登记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享有和承担。未按规定时间完成资产过户,并按规定申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完成注销登记的,审批机关将不予延续办学许可。

第十条  财政拨款等国有资产投入学校形成的资产不得分配,不得改变用途,国有资产处置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办法办理,投入部门是该项国有资产的监管部门,应做好国有资产的监管工作。原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的处置,须经法人登记机关和捐赠方同意。

第十一条  现有民办学校清算时的净资产按照资产来源划分为举办者原始出资额(含学校续存期间追加投资额)、财政拨款、社会捐赠、办学积累(含土地增值)等四类。财政拨款等国有资产按第十条办理。

其他三类净资产的认定处理办法:

(一)账簿记录等会计核算资料能准确反映由原始出资额(含学校存续期间追加投资额)形成的净资产、社会捐赠形成的净资产、办学积累(含土地增值)形成的净资产的,按照账簿记录等会计核算资料认定。

(二)账簿记录等会计核算资料无法准确反映社会捐赠形成的净资产、学费等经营收入形成的净资产(办学积累)的,按照学校成立起至财务清算基准日止历年捐赠收入、历年学费等业务收入占二类收入总和的比重,对净资产中依次扣除财政拨款等国有资产、举办者原始出资额(含学校存续期间追加投资额)后的剩余部分进行分摊,依次确认为社会捐赠形成的净资产、办学积累形成的净资产。

其他三类净资产分配处置办法:

(一)原始出资额(含学校续存期间追加投资额)按照历史成本原则认定为学校举办者所有。

(二)学校清偿后的剩余资产仍有结余的,按不高于学校结余资产20%的比例给予举办者奖励,具体由学校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三)返还给举办者的原始出资额(含学校续存期间追加投资额)和给予举办者奖励后的剩余资产为社会公共资产(含办学期间历年的财政拨款和社会捐赠),其所有权按隶属划归市或区县(市)人民教育公益基金会所有(按职权设立),继续用于其它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四)现有民办学校举办者在学校注销中所获得的所有资产,必须全额投入所登记成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第十二条  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前应完善并确保土地和房产产权清晰,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以出让、租赁等方式处置并办理转移登记后由营利性民办学校使用,补办出让的出让金标准按照市政府有关文件执行;也可按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由政府收回纳入储备。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按规定申请办理产权转移,可直接转移登记给变更登记后的营利性学校使用。

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学校,土地使用权不转移给营利性学校的,其原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回收价款按现时点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计算。

第十三条  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所涉及的不动产,在向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后,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房地产交易申报审核,税务部门完税后办理转让登记。

第十四条  资产过户手续办理过程中发生的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减免条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减免。

第十五条  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都要坚持办学的公益导向,依据章程办学和管理,并接受审批和登记机关业务指导和行政监管。

第十六条  对变更登记中存在的失信违规违法行为,根据有关制度认定为严重失信的,由审批机关牵头,法人登记机关及相关部门配合,落实联合惩戒机制。惩戒对象可以包括法人、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1 月 1日起施行,由宁波市教育局、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宁波市委编办、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

1.宁波市现有民办学校选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办理流程

2.宁波市现有民办学校选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办理流程

3.现有民办学校变更登记类型部门责任清单

附件1

宁波市现有民办学校选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办理流程

一、适用范围

本办理流程适用于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的现有民办学校。

二、办理流程

(一)举办者选择法人属性(教育)

现有民办学校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材料,明确选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同意的,出具行政决定文书。审批机关不同意的,出具行政决定文书,并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清单:

1.现有民办学校选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董(理)事会决议

2.现有民办学校选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申请表

3.现有民办学校章程

4.现有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5.现有民办学校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6.现有民办学校教代会通过选登记的决定

7.现有民办学校拟选登记非营利性的事项告知师生的公示材料。

(二)现有民办学校组织开展财务清算(教育、民政或事业单位登记机关、财政)

现有民办学校根据《浙江省民办学校财务清算办法》(浙财资产〔2018〕26号),由举办者提出申请,委托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财务清算工作,对学校进行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按照《实施办法》对举办者出资、办学积累、捐赠资产、财政投入等四类资产进行认定,形成学校包括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等内容的财务清算审计报告初稿。

审批机关牵头组织民政、财政、税务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财务清算审计报告初稿进行审核评议,并形成评议结果。

(三)资产处置(教育、民政或事业单位登记机关、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税务等)

1.出具财务清算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根据相关职能部门的评议结果,出具正式的《财务清算审计报告》,现有民办学校董(理)事会出具认可《财务清算审计报告》结果以及承诺现有学校提供的用于财务清算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决议。

2.净资产分配处置

审批机关对学校净资产分配处置方案作出书面批复: 在不影响学校正常办学和持续发展的前提下,从学校剩余净资产中给予举办者一定的奖励,奖励采取一次结算或分期奖励的形式。

(四)申请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教育)

现有民办学校向审批机关提交《财务清算审计报告》、董(理)事会决议等材料,申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审批机关同意的,出具行政决定文书,并颁发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同时收回现有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审批机关不同意的,出具行政决定文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申请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申请材料清单:

1.审批机关同意现有民办学校拟选登记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行政决定文书

2.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章程及章程修改说明

3.现有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法人举办的提供举办者的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个人举办的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5.法人举办的提供举办者的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证明,个人举办的提供个人无犯罪记录证明(承诺书)

6.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首届董(理)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7.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教职工党员名单

8.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银行账户开设情况

9.授权委托书(非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办理本项行政许可事项的需要提供)

(五)举办者办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非必要项,民政或事业单位登记机关、税务)

1.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法人登记。如涉及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的,举办者需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向民政部门或事业单位登记机关重新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或民办事业单位登记手续。如无相关变更事项的,可继续延用原法人登记证书。如申请变更登记机关的,应依法在现有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后,到新的登记机关办理法人登记手续。

2.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税务身份信息报告。举办者持法人代表身份证件,向税务部门办理纳税人身份信息报告、银行存款账户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等涉税事项。

附件2

宁波市现有民办学校选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办理流程

一、适用范围

本办理流程适用于选择登记为“营利性”的现有民办学校。

二、办理流程

(一)举办者选择法人属性(教育)

现有民办学校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选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申请材料,明确选登记营利性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同意的,出具行政决定文书。审批机关不同意的,出具行政决定文书,并说明理由。

选登记申请材料清单:

1.现有民办学校选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董(理)事会决议

2.现有民办学校选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申请表

3.现有民办学校章程

4.拟成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股东信息表

5.现有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6.现有民办学校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7.现有民办学校教代会通过选登记的决定

8.现有民办学校拟选登记营利性的事项告知师生的公示材料

(二)举办者自主申报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市场监管)

现有民办学校举办者向市场监管部门自主申报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组织形式应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其股东及持股比例应与现有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及其出资比例一致,注册资本应不低于现有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出资(开办资金)。

(三)现有民办学校办理土地划拨改为出让(自规部门)

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现有民办学校,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交董(理)事会决议、审批机关同意拟选登记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行政决定文书、土地划拨改为出让申请表等材料,提出现有民办学校土地划拨改为出让申请。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就补缴土地出让金进行评估,并按规定办理划拨转出让手续。划拨转出让手续经批准后,现有民办学校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补缴土地出让金按照出让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减去拟出让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的差价确定)后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土地划拨改为出让申请材料清单:

1.现有民办学校土地划拨改为出让的董(理)事会决议

2.土地使用权人(申请人)有关资质证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人登记证书副本、身份证等)

3.审批机关同意现有民办学校拟选登记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行政决定文书

4.不动产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含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无产权证的提供划拨批准文件

(四)现有民办学校组织开展财务清算(教育、民政、财政等)

现有民办学校根据《浙江省民办学校财务清算办法》(浙财资产〔2018〕26号),委托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财务清算工作,对学校进行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按照《宁波市现有民办学校变更登记类型实施办法》对举办者出资、办学积累、捐赠资产、财政投入等四类资产进行认定,形成学校包括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等内容的财务清算审计报告初稿。

审批机关牵头组织民政、财政、税务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财务清算审计报告初稿进行审核评议,并形成评议结果。

(五)申领《办学许可证》(教育)

现有民办学校向审批机关提交《财务清算审计报告(初稿)》等相关材料。审批机关同意的,出具行政决定文书,颁发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审批机关不同意的,出具行政决定文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申请材料清单:

1.审批机关同意现有民办学校拟选登记营利性民办学校行政决定文书

2.营利性民办学校自主申报名称预留告知书

3.《财务清算审计报告(初稿)》

4.选登记营利性学校论证报告(举办者提供,并签字)

5.营利性民办学校章程

6.现有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7.法人举办的提供举办者的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个人举办的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8.法人举办的提供举办者的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证明,个人举办的提供个人无犯罪记录证明(承诺书)

9.营利性民办学校首届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10.营利性民办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教职工党员名单

11.授权委托书(非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办理本项行政许可事项的需要提供)

(六)举办者办理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市场监管、税务)

1.营利性民办学校法人登记。举办者持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营利性民办学校公司法人登记手续,取得《营业执照》。

2.营利性民办学校税务身份信息报告。举办者在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税务部门办理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并可同时办理银行存款账户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和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

(七)资产处置

1.出具财务清算审计报告(教育、民政、财政、税务)

会计师事务所对现有民办学校开展过渡阶段的补充财务清算工作,对上一次财务清算至今的资金资产等变化情况进行确认,形成补充《财务清算审计报告》。

现有民办学校董(理)事会出具认可《财务清算审计报告》结果以及承诺现有学校提供的用于财务清算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决议。

2.净资产分配处置(教育、民政、财政、税务)

审批机关对学校净资产分配处置方案作出书面批复:1.民办学校原始出资和经认可的历年累计出资作为奖励给予举办者;2.学校清偿后的剩余资产(不含办学期间历年的财政拨款和社会捐赠)仍有结余的,按学校结余资产不高于20%的比例给予举办者奖励;3.给予举办者补偿和奖励后的剩余资产为社会公共资产(含办学期间历年的财政拨款和社会捐赠),其所有权划归民办教育公益基金会所有或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3.资产过户(税务、财政、住建、规划)

现有民办学校具有土地使用权、建筑物以及其他需登记权属资产的,应及时办理房屋、土地以及其他资产的过户手续,将权利人变更为营利性民办学校。营利性民办学校及现有民办学校均应依法办理相关税费缴纳手续。

4.现有学校处理对内、对外经济关系(教育、人社)

现有民办学校将对内、对外经济关系变更至营利性民办学校,包括教职工劳动关系、社会保障与保险关系、对外经济合同关系等。

(八)现有民办学校注销(民政、税务)

现有民办学校到税务部门办理申报清税。现有民办学校凭审批机关注销现有民办学校办学许可的证明、清税证明等材料,依法注销现有民办学校法人登记。

附件3

现有民办学校变更登记类型部门责任清单

序号

部门

责任清单

1

市委编办

1.选登记为非营利性且符合民办事业单位登记条件的民办学校法人登记;

2.选登记为营利性的现有民办学校(原登记为事业单位)的法人注销;

3.指导民办学校组好财务清算;

4.协助教育部门做好举办者奖励和剩余资产处置。

2

市民政局

1.选登记为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法人登记;

2.选登记为营利性的现有民办学校(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人注销;

2.协助教育部门指导民办学校做好财务清算;

3.协助教育部门做好剩余资产处置。

3

市教育局

1.现有民办学校选登记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申请批复、办学许可证换发;

2.现有民办学校选登记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申请批复、办学许可证换发;

3.指导民办学校做好财务清算;

4.联合民政或编办、财政、税务做好举办者奖励和剩余资产处置;

5.做好学校选登记期间舆情掌控。

4

市财政局

1.配合现有民办学校财务清算;

2.协助教育部门做好举办者的奖励和剩余资产的处理。

5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负责职业技能类现有民办学校选登记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申请批复、办学许可证换发;

2.负责职业技能类现有民办学校选登记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申请批复、办学许可证换发;

3.指导负责职业技能类民办学校做好财务清算;

4.联合民政或编办、财政、税务做好举办者奖励和剩余资产处置;

5.做好选登记过程中教职工社会保险、劳动关系等的转移延续;

6.做好学校选登记期间舆情掌控。

6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负责现有民办学校用地划拨改出让办理,包括流程设计、补缴土地出让金资金测算。现有民办学校用地出让直接变更出让手续的办理。

7

市住建局

负责现有民办学校有关不动产过户到营利性民办学校办理。

8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营利性民办学校法人登记

9

市税务局

实施税收征管。

10

人民银行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银行账户管理、大额资金异动监管

11

市政务服务中心

政务服务网审批事项设置。


政策解读: 《宁波市现有民办学校变更登记类型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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