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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宁波市教育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于近日发布,现解读如下。

一、《通知》制订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浙江省教育厅等12部门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的指导意见》(浙教规〔2020〕7 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订本通知。

二、《通知》出台的目的

落实县级审批管理职责,进一步规范各地审批许可行为,依法依规审批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促进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规范办学。

三、《通知》制订的原则

坚持三条原则。一是属地管理、部门协同。落实县级审批管理责任,压实区县(市)人民政府属地审批管理主体责任,市级负责全市培训机构的宏观指导,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培训审批和管理。二是依法许可、分类规范。明确重点规范语文、数学、英语、科学(高中为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历史、地理等文化学科培训的机构审批,杜绝审批艺术类、体育类、特殊教育类培训机构。三是标本兼治、疏堵结合。强化学校育人主体,严格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行为,查禁和疏导双管齐下,切实规范校外培训秩序。

四、《通知》明确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属性

《通知》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教育部门许可并在民政部门、编办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专门从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五、《通知》明确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的内容

《通知》适用于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内容,包括面向中小学生实施语文、数学、英语、科学(高中为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历史、地理等文化学科培训的机构,面向中小学生实施语言培训的机构,以及成人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审批。

《通知》不包括民办全日制教育学校,民办职业技能、职业资格类培训机构,仅通过互联网等非线下方式提供培训服务的机构以及托管、婴幼儿看护等非培训性质的市场服务机构的审批。

六、《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落实县级审批管理职责、明确设立方式流程、依法审批分支机构、不得违规连锁经营、加强资产管理、及时公布机构信息、完善诚信办学机制、落实年度办学报告等8个方面内容。

《通知》对进一步加强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工作提出了更为具体细化的要求。一是省外普通高等学校在我市原则上只能设立1个函授站。开设专业应为我市紧缺和需要的本科专业,原则上不接受专科专业。二是设立分支机构须审批。非营利性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允许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跨县域设立分公司的,均须经总公司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同意后,到分公司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审批。三是增加办学注册资金。《通知》规定每设立1家分公司,总公司注册资金需按规定增加10万元人民币。

《通知》对进一步加强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一是实行属地管理。区县(市)、功能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依法行使管理职权。二是不得违规连锁经营。对开展连锁经营的机构,必须按法定要求进行法人登记,机构不得将预收学费等经费转移至总部。三是加强机构资产监管。要求培训机构存续期间,应当依法管理机构资产,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举办者)不得挪用、侵占或者抽逃机构资产和办学经费。不得把机构的资产以加盟费等形式上交总公司或连锁经营单位。四是建立培训机构信息公示制度。将通过审批登记的培训机构名单及其主要信息等及时向社会公布。五是加强机构办学许可证管理。对于逾期未办理办学许可证换证,可在其有效期满60个工作日后注销办学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六是建立“黑白名单”制度。将证照齐全、办学规范、信誉良好的培训机构列入白名单;对未经审批登记、不按要求备案、违规培训、存在安全隐患的培训机构,予以严肃查处并列入黑名单。培训机构的黑白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布。


政策原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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