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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甬教政〔2020〕271号

各区县(市)教育局,大榭开发区社会发展保障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宁波国家高新区教育文体局、宁波杭州湾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

  为进一步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推动培训机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宁波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宁波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与管理暂行办法》(甬教政〔2018〕250号)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培训机构审批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县级审批管理职责

  培训机构实行属地审批管理,区县(市)、功能区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培训机构依法行使审批、管理等职权。具体包括:负责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对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格、培训行为等进行监管,对培训机构无证办学、违规违法和投诉举报的线索进行信息收集查证,协助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教育培训市场综合执法。市教育局负责全市培训机构的宏观指导,协调区县(市)、功能区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培训机构的审批和监管工作。

  二、规范设立方式和流程

  (一)设立方式。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培训机构。面向中小学生实施语文、数学、英语、科学(高中为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历史、地理等文化学科培训的机构,面向中小学生实施语言培训的机构,以及成人自学考试助学机构等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二)设立流程。在设立之前,举办者应当根据选择的机构属性,到相应的登记机关依法申报名称、办理名称登记或者核准手续。其中,营利性培训机构的登记机关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非营利性培训机构的登记机关为民政部门或编办部门。

  除国家和省市有明确规定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条件和标准按《宁波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与管理暂行办法》(甬教政〔2018〕250号)执行。其中,培训机构设立高校函授辅导站、业余教学点必须符合相关规定,省外普通高等学校在我市原则上只能设立1个函授站,开设专业应为我市紧缺和需要的本科专业,原则上不接受专科专业;设立全日制函授辅导站、业余教学点,以及与省内高校合作举办“技能+学历”培训的,必须达到中等职业学校或者技工学校的最低办学设置标准,并承诺不招收未成年人和高中在校学生,不招收合作高校成人教育学院学生在本机构就读与住宿。

  三、依法审批分支机构

  非营利性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允许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跨县域设立分公司的,均须经总公司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同意后,到分公司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审批。跨县域设立分公司取得办学可证后,培训机构还需到市场监管部门取得营业执照,方可开展招生培训活动。每设立1家分公司,总公司注册资金需按规定增加10万元人民币。举办者办理、交纳与学校招生规模相适应的风险防控综合保险或风险保证金,或者按规定在学校基本账户留存最低余额(各地自行规定)。

  四、不得违规连锁经营

  培训机构开展连锁经营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与国内知名教育品牌开展连锁经营,须是营利性培训机构,并按法定要求进行法人登记,并要具备教育培训资质。开展连锁经营前,需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杜绝违规设立教学点(分公司),杜绝套取机构资金,杜绝违规宣传。与国内知名教育品牌开展连锁经营的培训机构,须重新办理办学许可,获得法人资格,不得将预收学费等经费转移至总部。针对英语类培训市场需求大、学费收取高以及品牌效应强等特点,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管,落实培训机构办学承诺,并按要求做好风险防控措施。

  五、加强机构资产管理

  培训机构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培训机构存续期间,应当依法管理机构资产,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举办者)不得挪用、侵占或者抽逃机构资产和办学经费。不得把机构的资产以加盟费等形式上交总公司或连锁经营单位。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每年要对区域内20%以上的培训机构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加强与金融部门的合作,建立第三方服务监管平台,加强对培训机构的资金监管。

  六、及时公布机构信息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培训机构信息公示制度,将通过审批登记的培训机构名单及其主要信息等及时向社会公布。对于逾期未办理办学许可证换证,可在其有效期满60个工作日后注销办学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建立“黑白名单”制度,将证照齐全、办学规范、信誉良好的培训机构列入白名单;对未经审批登记、不按要求备案、违规培训、存在安全隐患的培训机构,予以严肃查处并列入黑名单。培训机构的黑白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布。

  七、完善诚信办学机制

  建立健全行业自律约束机制和行业诚信制度,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交流合作、协同创新、风险防范、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培训机构自我管理。充分发挥信用管理记分制结果运用,加强信用监管。做好学费预付款信用保险和机构风险防控综合保险的推广实施,加强风险防范。

  八、落实年度办学报告

  培训机构应按自然年度向审批机关提交年度办学报告,报告年度办学情况,审批机关应当向社会公示年度办学报告。年度办学报告应当包括培训机构的年度招生情况、教学管理、安全管理、师生管理、财务审计、学杂费收支以及分支机构管理等内容。

宁波市教育局

2020年12月9日



政策解读: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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