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要求,我局对2026年4月29日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定期清理。 二、制定依据 ①国家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 ②浙江省文件:《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政策解读 (一)主要内容 本次清理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执行、谁负责”的原则,共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27件,综合各方面意见,并经发展规划处(政策法规处)审查,决定继续保留18件,拟修订3件,废止6件。 拟修订的3件分别是: 1.《关于印发宁波市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试行)的通知》(甬教政〔2009〕212号)。 2.《关于印发宁波市教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细化量化标准的通知》(甬教政〔2016〕109号)。 3.《关于印发宁波市来华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甬教外〔2011〕331号)。 废止的6件分别是: 1.《关于印发宁波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甬教〔2012〕401号)。 2.《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甬教基〔2018〕271号)。 3.《宁波市进入中小学校的市级竞赛活动管理细则(试行)》(甬教基〔2019 〕234号)。 4.《关于加强宁波市校外培训机构预收学费监管的通知》(甬教终民〔2021〕197号)。 5.《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教育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甬教〔2021〕242号)。 6.《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甬教规〔2023〕249号)。 (二)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范围为宁波市教育局2026年4月29日之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实施时间 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 四、若干问题解答 为何要发布本文件?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2号)第二十九条,“制定机关应当每隔两年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全面清理”的规定和国家、省、市有关工作部署,我局组织对2026年4月29日前制定的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清理。 五、解读机关 本文件由宁波市教育局解读,联系人:陈老师,联系电话:0574-89186387。
政策原文:
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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