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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期间休学和复学手续的办理

  1、学生在校期间,因病(由市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中断学习三个月以上者,由本人或家长提出休学申请(并附证明),经班主任同意,学校批准并开具休学证书(镇属小学、初中学生须经教办批准、市属小学、初中学生分别报市教育局普教科和所在镇教办备案)。

  2、毕业学年内一般不予休学。确有特殊情况必须休学者,须经市教育局普教科批准。严禁借假休学,搞变相留级或插班重读。

  3、学生休学期满尚不能复学者,须办理续休手续;已能复学者,经学生家长申请,交验有关证明后按休学时的管理权限办理复学手续。复学一般为休学时就读的年级。

  4、凡由公安部门收容教育已属义务教育对象的在校学生,经收容教育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在外试读者,原则上由该生所在学校接收编入适当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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