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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4年宁波市高中段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
甬教基〔2024〕104号

各区(县、市)教育局,宁波高新区教育文体局,宁波前湾新区教育文体和旅游局,各直属学校(单位):

为全面贯彻教育部阳光招生工作要求及《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初中学业水平全省统一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2024〕12号)、《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中招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2024〕73号)精神,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普通高中高质量发展要求,平稳做好2024年初中学业水平全省统一考试工作(以下简称“中考”),深化高中段学校招生改革(以下简称“中招”),结合宁波实际,现就做好我市2024年高中段学校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发展素质教育,进一步健全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的高中段学校招生录取模式和规范有序、监督有力的管理机制,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高中学校优质特色发展,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地成长。

二、初中学业水平考试

1.考试时间安排。2024年中考工作按照《关于做好2024年宁波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的通知》(甬教基〔2023〕275号)实施。 全省统一命题的中考计分考试科目、时间、分值和形式如下:

日期

考试科目

考试时间

卷面分值

考试形式

6月22日

上午

语文

9:00—11:00

120分

闭卷

下午

科学

13:30—15:30

160分

闭卷

6月23日

上午

数学

9:00—11:00

120分

闭卷

下午

社会

13:30—15:10

100分

闭卷

英语(含听力)

16:10—17:50

120分

闭卷

以上学科笔试均采用答题卷答题,考生在考试中不得使用计算器。各学科考试公布成绩保留整数位。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检测认定手部残疾、重度弱视或持有手部残疾证的考生,经本人申请,学校签署意见,各地中招办核定,可免予考生科学实验操作测试,其科学实验操作测试成绩按“中考科学学科笔试成绩×0.063”(实验操作测试总分10分与科学学科笔试总分160分比值)计算后判定等第。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检测认定听力残疾或持有听力残疾证的考生,经本人申请,学校签署意见,各地中招办核定,可免予考生英语听力考试,其英语听力考试成绩按“中考英语学科笔试成绩×0.2”(英语听力考试总分20分与英语学科笔试总分100分比值)计算。

2.成绩发布及复核。中考成绩于2024年7月2日16:00前对外发布。考生若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向初中学校提出成绩复核,由学校在规定时间统一向当地中招办复核。成绩复核主要核查成绩处理各环节有无差错,不重新评卷。考生本人及家长(监护人)不查阅试卷。成绩复核结果由学校告知考生。

三、高中段学校招生录取

3.科学编制招生计划。各地原则上按本年度初中毕业生100%升入高中段学校的要求,科学编制招生计划,合理调整普职招生比例。2024年我市高中段学校班额一般不超过50人。公办学校原则上属地招生。高中段学校招生实行计划审批和下达机制,各地要及时向社会公布高中段学校招生计划并严格按照计划实施招生。如需变更计划,须经市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各地中招方案、招生计划于5月12日前报市教育局备案,并在市教育局发布后发布。

4.优化招生录取办法。高中段学校录取根据招生计划和考生志愿,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按中考投档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当录取中出现总分相同时,按数学单科成绩、语文和数学两科总分、语文数学英语三科总分、语文数学英语科学四科总分、语文数学英语科学社会五科总分从高到低依次录取,额满为止。市直属高中段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由市教育局中招办统筹,市教育考试院负责实施,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其他区(县、市)自行制定。

5.做好普通高中自主招生。优化普高学校自主招生管理,统筹全市特长生招生,推进普高学校特色多样发展布局。普高学校自主招生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学校年度招生总额(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等除外)的20%,办学成效显著的特色学校放宽至30%,特长生招生数量一般不超过招生总额的5%。自主招生遵循考生志愿,依据考生中考成绩、专业测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按一定权重进行考核录取。(普通高中自主招生办法详见附件。)

6.落实优质示范普通高中定向分配招生。2024年分配比例不低于学校普通班招生总额的60%,定向分配招生名额按照各初中符合普通高中报名条件人数均衡分配。定向分配招生根据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及学生志愿择优录取,录取率不低于95%,由各地自行制定实施细则。

7.试点综合高中办学。各地应选择优质中职学校开展综合高中试点,列入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按普通高中招生办法实施招生。学生可在高一下学期期末结束时经测试后进行普职分流。

8.优化民办普通高中招生。民办普通高中招生范围原则上与所在地公办普通高中保持一致。根据各地普通高中学位资源及生源情况,由市教育局核定民办普高学校跨区招生计划。招生计划未完成的民办普高学校,经市教育局同意后,可在征求志愿环节实行全市统招。

9.做好中外合作项目招生。经审批同意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纳入高中段学校统一招生,计划单列。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可开展跨区招生,招生计划需事先向教育局申报,经批准后方可招生。

10.做好中职(技工)学校招生。扩大招生统筹范围,推行中职学校和技工学校统一制订招生计划,统一招生录取系统。继续推进区域中高职一体化改革,稳步扩大中本一体化招生规模,持续增加中高职一体化五年制招生数量,中职学校五年制招生计划数占招生计划总数45%以上。在统一招生批次录取完成后,招生计划未完成的城区中等职业(技工)学校,可在征求志愿环节实行全市招生。

11.做好中考各项加分工作。归侨及华侨子女、回内地的港澳考生、台湾省籍考生、少数民族户籍考生在中考总分基础上加6分投档。所有现役军人子女在中考总分基础上加6分投档,具备其他条件的军人子女按《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军区政治部关于贯彻<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意见》(浙政联〔2013〕2号)执行(省厅如有新文件,则按新文件执行)。符合条件的浙江省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革命烈士子女加分具体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考生在各类项目中具有多项加分条件的,按最大一项加分分值计入中考总分,不累计加分。

四、保障举措

12.完善“阳光招生”运行机制。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落实教育部阳光招生工作要求,加强对中考中招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各地要健全分级负责、规范有效的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开招生政策、招生学校、招生计划、招生章程、报考资格、收费项目和标准、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事件违规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信息。要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畅通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市教育局招生咨询投诉热线:89108910。

13.做好高中段招生管理。各地要全面落实招生工作“十个严禁”要求,辖区内任何初中学校未经中考,不得向高中段学校(包括技工类学校、成教机构和院所等)输送生源。规范高中段学校收费行为,严禁收取择校费、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赞助费以及跨学期收取学费等行为。要及时将学生信息录入浙江省高中段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强化高中段学校新生学籍审核工作,确保招生计划、录取名单、学籍注册、实际在校就读相一致。

14.强化宣传管理。各地中招办要通过多种途径加强招生政策宣传,及时回应家长关切。高中段学校不得进初中学校开展现场咨询、宣传活动,以免影响学校教学秩序及招生秩序。各地要认真做好初中毕业生及其家长志愿填报的指导服务工作。要坚决查处学校发布与本校办学实际不相符的虚假宣传行为,严禁高中学校发布高考成绩等信息。

15.强化违规督查问责。各地要建立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过程监管,设立专门投诉举报电话,畅通群众举报和受理申诉渠道,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确保高中段学校招生工作规范实施,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秩序良好。对违反“十个严禁”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要坚决查处;对中考报名工作审核不严产生缺考、漏考或导致学生使用虚假、失效材料获取报名资格的学校、参与教师予以追责问责。对违反招生规则和招生纪律的高中段学校,取消学校当年一切评优评先资格,民办高中段学校依照规定削减招生计划。违规招录的学生,一律不注册学籍。

附件:宁波市普通高中自主招生工作方案       

宁波市教育局

2024年5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宁波市普通高中自主招生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省教育厅中考中招改革精神,衔接《浙江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考试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加快打造一批高水平“学科中心”“学科特色”“体艺特色”普通高中和“综合高中”,现就我市普通高中自主招生工作方案制定如下。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育人为本。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满足不同潜质学生的发展需要,探索一体化培养模式,促进学生多元发展。

(二)坚持特色发展。深化学校特色办学基础,积极探索基础学科拔尖人才培养,培育具有宁波标识度的品牌办学项目,提升特色办学质量。

(三)坚持科学布局。从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有利于学校特色多样发展、有利于落实五育融合,科学布局自主招生项目,统筹招生规模。

(四)坚持规范管理。改进考试方式,建立统考与校考相结合的招生方式。完善评价标准,注重学生综合素质。强化全程监督,保障自主招生机会公平、程序公开、结果公正。

二、招生项目与招生规模

自主招生项目由学校申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发布。学校可申报特色班招生和特长项目招生。

普通高中自主招生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学校年度招生总额(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等除外,下同)的20%,办学成效显著的特色学校放宽至30%左右,其中特长生招生数量一般不超过招生总额的5%。

三、招生对象

报考普通高中自主招生的学生应符合宁波市普通高中报名条件,在初中学习期间学业成绩良好且具有所报项目的特长和发展潜质。其中部分招生项目具体要求如下:

1.科技类特长生、特色班招生对象条件为:在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参与组织的各类比赛中获得三等奖以上荣誉,或参与初中学校相关社团活动并取得县级相关部门以上颁发荣誉,或在科学小发明、科技小论文等方面有显著成效的应届初三学生。

2.艺术类特长生、特色班招生对象条件为:在市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参与组织的比赛中获得三等奖以上荣誉,或获得浙江省学生艺术特长水平测试A级或具有相当水平的应届初三学生;或者虽然无相关比赛证书、等级证书,但掌握一定艺术技能,具有较高艺术素养的应届初三学生。

3.体育类特长生、特色班招生对象条件为:在初中阶段参加市级及以上教育、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体育比赛取得个人项目前六名,集体项目前八名的应届初三学生,或县级以上教育、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体育比赛取得个人、集体项目前三名的应届初三学生。

各自主招生学校要在上述要求的基础上,制定本校自主招生的具体报考条件,并在招生简章中予以明确,不得降低招生标准。

四、招生办法

自主招生项目应及时统一向社会发布。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自主招生方案的审核,经审核公布后的自主招生方案不得更改,各学校须严格按照招生方案实施招生工作。

普通高中自主招生根据“文化素质+专业能力”考试评价方式,文化素质使用中考成绩,专业能力采用专业测试成绩,或者采用初中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录取前置条件。专业测试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统考和学校组织的校考组成。专业测试时间不得早于5月中旬。各地要探索利用现代技术手段,促进客观评价考生专业能力。

普通高中自主招生录取工作遵循考生志愿,依据考生中考成绩、专业测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按一定权重进行考核录取,其中中考成绩所占权重不低于30%,不高于90%。各自主招生项目应结合实际设定中考成绩最低分数要求。

考生综合成绩合成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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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监督与管理

自主招生工作是中考中招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各校要从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及有利于促进学生健康发展、科学选拔人才、维护教育公平出发,高度重视,规范操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

(一)落实主体责任。学校是自主招生工作的责任主体,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健全完善学校自主招生工作领导机制,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学校纪检部门共同参与。自主招生工作方案和招生办法须经学校党组织研究审定。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作用,健全完善规章制度,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和各工作环节要求。

(二)强化监管责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要按职责分工,加强对属地学校自主招生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建立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纪检监察部门共同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本地区自主招生工作进行全流程监督。凡在自主招生报名资格审查、专业测试、录取工作中有违反规定的学校,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下一年度自主招生资格。违规考生,取消录取资格。

(三)加强组织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学校应按照有关考试工作规定,完善自主招生全流程管理。建立校考考评人员随机遴选机制,专业测试校考考评人员须通过随机遴选和学校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其中校外考评人员应占比50%以上。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在规定时间内有指导、被指导关系或有亲属关系及其他利害关系的考评人员和考生,均须按要求进行回避。学校校考要进行全过程录音录像备案留存,确保评分公平公正。严禁任何培训机构组织或参与专业测试。

(四)完善录取办法。各校应根据本校发展定位和人才培养要求,逐步提高体艺类自主招生项目文化课成绩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探索建立拔尖人才单独录取机制。对体育类初中阶段获得二级运动员等级证书及以上的考生,或在初中阶段获得过浙江省第十七届运动会以及浙江省青少年锦标赛个人前三名、集体项目前六名的主力队员学生,招生项目学校可制定单独录取办法。单独录取办法须经学校党组织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五)加强培养管理。自主招生学校要重视入校培养,保证学生在校学习、训练的落实,严格学业标准,原则上特长学生的学业水平要求应与普通生保持一致。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综合素质评价,搭建特长学生培养质量监测平台,开展培养过程记录和毕业后成长追踪。市教育局将定期会同相关行业部门加强对特色办学情况的督导评估。对评估不合格的学校,予以黄牌警告,一年内如仍未明显改进,取消其下一年度该项目的招生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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