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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做好2024年招生工作的通知
甬教基〔2024〕103号

各区(县、市)教育局,宁波高新区教育文体局、宁波前湾新区教育文体和旅游局,各有关直属学校: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2024)的通知》(教基厅函〔2024〕11号)、《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做好2024年招生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2024〕89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管理,增强招生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透明度,促进教育公平,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做好2024年招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入学举措

(一)科学规范划定学区。公办学校要严格落实有关规定,科学合理划定招生学(片)区范围。公办初中学校可以单独划分学区,也可以按照小学与初中“校校对口”方式招生。由民办学校转制的公办学校,未依法依规进行学区划分的,仍按照过渡期招生办法执行,其招生范围、招生方式由各区(县、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市教育局备案。鼓励有条件的区域探索实行大学区制或多校联合划片招生,推进片区内优质教育资源大体均衡,具体办法由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二)严格执行免试入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通过面试、评测等任何形式选拔学生(经审批的特殊类型学校除外)。严禁与社会培训机构或个人合作,或将测试(竞赛)成绩(含获奖证书、等级考试证书等)与招生录取进行挂钩。要严格按照《2024年宁波市义务段学校招生工作时间安排表》(见附件1)确定招生工作安排,确保招生工作平稳有序。

(三)严格落实报名要求。适龄儿童少年可以在当地公办或民办学校中选报一类,不得兼报。拥有多套房产的家庭,只能选择一处房产作为入学的依据。每名适龄儿童少年只能选择一个区域报名并入读。报名时间截止后,不得再改报本市其他区域。选报民办学校的,可以在报名地允许填报的民办学校中一次性最多填报2个志愿。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可以持居住证量化积分入学或选择民办学校。学校不得劝退或变相劝退已录取的学生。招生录取工作完成后,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完成学籍注册。违规报名和录取的,不予注册学籍。

(四)优化入(转)学服务。各地要进一步优化招生入学流程,减轻群众负担,不得存在招生平台报名后又要求家长提供原件进行线下核实的情况(如学校有特殊情况确需线下核实的需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违反学籍信息采集有关规定,通过各类APP、小程序等随意反复采集学生相关信息。随迁子女入学证明材料要进一步精简,对新落户或从外地返回的户籍生、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办理转学手续。

(五)做好“长幼随学”服务。各地要切实优化“长幼随学”人性化服务举措,允许家长申请双胞胎、多胞胎捆绑式随机电脑派位录取、分班。公办学校可因“长幼随学”入(转)学适当突破基准班额,不得出现大班额。民办学校可因“长幼随学”入(转)学突破原定的招生计划数,不得突破基准班额。具体实施细则由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并实施。

二、全面开展阳光招生专项行动

落实教育部和省教育厅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明确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四方面重点任务。

(六)严格规范招生行为。各地要对照中小学招生入学“十项严禁”规定,针对招生入学重点环节,对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开展全覆盖、无遗漏的排查,坚决纠正各类违规招生行为。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借读、挂靠、教育集团内学生交流等名义变相违规招生,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关联的“捐资助学款”“共建费”等,不得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口头承诺或签订录取承诺书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不得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不得设立或变相设立行政重点班、快慢班,初中起始年级原则上不得进行分层走班教学;民办学校不得违规跨区域掐尖招生或锁定招录对象后通过非正当途径变相掐尖招生,不得借委托管理、输出品牌等名义变相掐尖招生;特殊类型学校招生中除了允许进行的相应术科或综合素质能力测评外,不得开展或变相开展文化学科测试;在解决人才子女等优待对象入学时不得存在变相掐尖招生行为。

(七)强化招生信息公开。市教育局推出宁波教育“8910服务平台”,接受广大群众有关招生政策咨询和招生工作举报(专线89108910)。各地各校也应主动向社会公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信息,提前通过多种方式公布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政策、报名条件、招生程序等群众关心的信息;要设立并向社会公布招生咨询、投诉服务电话或电子邮箱,要对招生咨询事项及时答复,对招生投诉事项及时核查。民办学校不得故意混淆与公办学校关系,进行虚假宣传;公办学校不得以“帮扶”“集团化办学”“联合办学”等名义参与民办学校招生宣传。

(八)规范民办学校招生。继续落实“公民同招”,民办学校严格在审批地招生。市教育局审批设立的兴宁中学等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招生范围为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高新区。民办学校招生时,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数的,原则上全额录取;报名人数超过计划数的,均实行电脑随机派位录取。各地要核定并公布实行电脑随机派位录取的民办学校名单,并及时公布录取结果。因录取学生自动放弃而产生的学位空额,允许在未被任何民办学校录取的有意向的各类优抚优待对象子女和已有兄(姐)在本校就读的二孩、三孩中进行补录。

(九)明确特殊类型学校招生方式。专业学校等特殊类型学校经同意可进行体育、音乐等水平测评,但不得组织文化科目考试。新确定的校园足球基地学校,按《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深化校园足球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浙教体〔2023〕63号)的要求实施招生。特殊类型学校的招生方案需报市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三、全力保障特殊群体入学

(十)随迁子女入学。各地要加大资源供给力度,进一步落实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政策,按照量化积分排序,就近统筹安排入学;要进一步提高公办入学比例,优先解决持有居住证的入(转)公办学校就学。具体入(转)学条件由各区(县、市)自行确定,规定必须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要求,切实保障符合当地入(转)学条件的随迁子女应入尽入、应转尽转。

(十一)特殊儿童少年入学。各地要与残联等部门做好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信息对接,根据《宁波市残疾儿童入学评估与安置工作实施方案》,全面开展残疾儿童少年入学评估,健全“一人一案”入学工作流程,按照“先评估后安置”“普通学校优先”“就近就便”“应入尽入”等原则,压实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和特殊学校接收残疾儿童入学的工作责任,实现普特“优质融合”目标。符合条件的自闭症儿童可入读宁波市特殊教育中心学校。

(十二)做好“控辍保学”。各地要健全和落实“控辍保学”长效工作机制,完善工作责任体系,杜绝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而造成辍学。要加强随迁子女、留守儿童、残疾儿童等特殊群体的入学保障工作,确保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应入尽入。各地要建立本地农村留守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孤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群体的入学工作台账,健全与公安、民政等部门的有关信息共享,确保“零失学”;要及时更新全国基础教育管理服务平台控辍保学台账中疑似辍学和辍学学生信息并加强劝返复学工作;要严厉查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要依法保障能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随班就读。

(十三)各级各类优抚优待对象子女入学。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和其他符合条件的优抚优待对象,必须按照国家、省、市及当地有关政策予以优待,妥善安排入学。入学优待政策适用于公办学校,但需单列计划、并及时公开录取结果。民办学校可参照执行。

(十四)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华侨子女、外籍人员等子女入学。对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华侨子女、外籍人员子女等,按有关政策予以统筹安排。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招收中国境内合法居留的外籍人员子女,在省内合法居留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以及在境外依法定居的中国公民的子女,不得招收在中国境内定居的中国公民子女。

四、工作要求

(十五)提高思想认识。各地要从讲政治、讲大局、讲纪律的高度,认真、严肃做好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和招生入学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成立工作专班,制定工作方案,对招生入学全过程进行监管。对违规招生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各地制定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政策须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审核通过后方可发布,涉及学区调整等重大事项须向社会公示。

(十六)严肃招生纪律。各地要强化属地责任,突出监管重点,严禁提前预招、跨地预招、招后调包、挂靠学籍、违规转学等行为。对违规招生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问责处理;招生违规情况记入校长和教师信誉档案,与职称职级评定、评先评优、干部任用挂钩。

(十七)细化工作安排。各地要对照教育部和省、市阳光招生专项行动要求和重点任务,对辖区内义务段学校招生工作逐校、逐项、全过程开展检查,并建立工作台账。6月底前,市教育局将组织区(县、市)间进行阳光招生专项行动落实情况的交叉检查。

(十八)规范政策宣传。各地要认真做好招生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及时回应群众关切的问题,对不实招生信息也要主动发声、及时辟谣、释疑解惑;要积极宣传老百姓家门口的好学校,引导家长充分认识免试就近入学对于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价值和意义,理性帮助孩子确定成长目标,避免盲目跟风择校,努力创造良好氛围。


附件:

1.2024年宁波市义务段学校招生工作时间安排表

2.各区(县、市)招生服务联系方式一览表


宁波市教育局

2024年5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2024年宁波市义务段学校招生工作时间安排表


时  间

内  容

小学:

5月23至5月27日


初中:

5月28至6月1日

家长可以在手机端下载“浙里办”APP,在城市频道中搜索进入“甬有优学”应用,选择热门服务中的“义务教育入学”进行报名;也可以在电脑端进入浙江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nb.zjzwfw.gov.cn),搜索“义务教育入学”,选择“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入学一件事联办”,点击“在线办理”进行报名。系统开放时间段为每天7:30—22:30。

6月20日前

完成报名资料信息核验,核验结果通知家长,并完成招生系统相关报名数据修正。

6月26日前

完成招生系统相关报名数据第二次确认。

6月27日至7月7日

公办学校第一阶段、民办学校第一第二志愿录取。

7月8日至8月

公办学校第二阶段录取;随迁子女量化积分入学。

8月31日前

所有录取名单录入招生系统,完成招生。


附件2


各区(县、市)招生服务联系方式一览表


地区

联系地址

咨询电话

海曙

海曙区教育局服务大厅(海曙区大梁街47号)

87195720

87291890

江北

江北区教育局(江北区丽江东路85弄16号)

87668741

87668739

镇海

镇海区教育局(镇海区骆驼街道民和路519号)

86276772

89389708

北仑

北仑区教育局(北仑区新碶街道长江路1166号)

89383966

鄞州

鄞州区教育局(鄞州区惠风东路568号区政府A楼)

89189427

奉化

奉化区教育局(奉化区锦屏街道桥西岸路南端128号)

88681568(小学)88681569(初中)

慈溪

慈溪市教育局(慈溪市白沙路街道文二路288号)

63919027

63919175

余姚

余姚市教育局(余姚市兰江街道谭家岭西路142号)

62772166

宁海

宁海县城区招生办公室(宁海县跃龙街道桃源南路298号)

65589390

象山

象山县教育局(象山县靖南大街304号)

65768100

65658847

高新区

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高新区广贤路997号)

89288843

89288842

前湾

新区

前湾新区教育文体和旅游局(前湾新区滨海一路69号三楼)

89280313

89280322

注:以上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开放。市教育局招生政策咨询和招生工作举报专线:89108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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