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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作者: 来源:宁波市教育局 日期:2024-10-07


    

各区(县、市)教育局、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宁波高新区教育文体局、宁波前湾新区教育文体和旅游局,各市属高校、直属学校(单位),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和政府的各项学生资助政策,促进教育公平,对《宁波市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进行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教育局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24年9月30日

宁波市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扎实做好我市学生资助工作,促进教育公平,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学生资助的相关规定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包括宁波市行政区划内根据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各类幼儿园幼儿;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综合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就读的学生;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就读的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

第三条  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符合资助条件的资助对象,享受宁波市学生资助相关政策:

(一)特殊群体

1.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包括农业农村部门低收入农户家庭(农村低保、低边、特困家庭)学生;

2.民政部门认定的孤儿和困境儿童(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3.持有国家相关部门核发的《烈士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的军烈属或子女;

4.持证的残疾学生;

5.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

6.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学生。

(二)其他群体  

1.因受自然灾害、意外事件、患重大疾病等突发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学校结合家庭经济、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通过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民主评议等方式,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认定需要资助的学生。

本实施办法所指资助对象的认定条件,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变动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章  资助政策及内容

第四条 学前教育段资助

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幼儿减免保育费和提供补助等。公办幼儿园符合资助条件的幼儿,按当地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保育费标准免交保育费;民办幼儿园符合资助条件的幼儿,按当地公办一星级幼儿园保育费标准进行减免。提供补助等其他项目的资助方式和资助标准由各区(县、市)结合本地实际自行制定。

第五条  义务教育段资助

(一)免住宿费。免除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的住宿费。

(二)生活补助。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寄宿学生提供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1250元,初中每生每年1500元。对符合资助条件的非寄宿生提供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625元,初中每生每年750元。

(三)爱心营养午餐。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提供营养午餐补助。在校期间,由学校每天向资助对象免费提供荤素搭配、营养合理的午餐。市级结算标准为每生每月150元,全年按10个月计算。各区(县、市)可根据实际标准予以补贴。

第六条 普通高中段资助

(一)免学费。对公办普通高中符合资助条件学生按当地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免收学费;对民办普通高中符合资助条件学生按最高不超过每生每学期1000元进行减免,低于该标准的,按实免收。

(二)国家助学金。对符合资助条件的普通高中学生提供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平均每生每年2000元。各地在具体执行中可结合实际,在每生每年1000元-3000元范围内分2-3档实施。

(三)免课本作业本费。对符合资助条件的普通高中学生免收课本作业本费,减免标准为每生每学期450元,低于该标准的,按实免收。

(四)免住宿费。对符合资助条件的普通高中学生减免住宿费,减免标准为每生每学期350元,低于该标准的,按实免收。

(五)爱心营养午餐。对符合资助条件的普通高中学生提供营养午餐补助,营养午餐的市级结算标准为每生每月150元,全年按10个月计算,各区(县、市)可按实际标准予以补贴。

第七条 中等职业段(含技工学校)资助

(一)免学费。免收对象为在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所有在校学生。免收标准为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符合条件学生按当地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免交学费;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符合条件的学生按减免标准进行减免:经物价部门核定的学生学费低于减免标准的,全额减免;高于减免标准的,学生只需缴纳差额部分。我市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减免标准,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招生专业目录》(2021年修订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2022年修订),相应专业减免标准分为每生每年2400元、3200元、4000元三档。减免标准根据专业目录变动进行动态调整。

(二)免课本作业本费。对符合资助条件的中职学生免收课本作业本费。免收标准为每生每学期450元,低于该标准的,按实免收。

(三)免住宿费。对符合资助条件的中职学生和中职涉农专业在校生实施免收住宿费政策,免收标准为每生每学期350元,低于该标准的,按实免收。

(四)国家助学金。对一、二年级涉农专业中职学生和非涉农专业符合资助条件的中职学生实施国家助学金政策。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五)国家奖学金。奖励在校期间学习成绩、技能表现等方面特别优秀的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在校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6000元。

(六)爱心营养午餐。对符合资助条件的中职学生提供营养午餐补助,营养午餐的市级结算标准为每生每月150元,全年按10个月计算,各区(县、市)可按实际标准予以补贴。

(七)校内奖学金。面向品学兼优的中职学生,受奖面为所在学校学生总人数的5%,荣誉计入受奖学生的学籍档案。奖励标准为平均每生每年1000元。

第八条  高等教育段资助

(一)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获奖对象为市属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二年级及以上的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含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荣誉记入获奖学生的学籍档案。

(二)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获奖对象为市属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二年级及以上的学生中品学兼优的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荣誉记入获奖学生的学籍档案。

(三)浙江省政府奖学金。浙江省政府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颁发浙江省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获奖对象为市属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及技工院校技师、预备技师、高级工学习阶段全日制在校二年级及以上的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含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荣誉记入获奖学生的学籍档案。同一学年内,学生对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浙江省政府奖学金,可兼报但不能兼得。

(四)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金分两档:第一档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符合资助条件的特殊群体),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500元;第二档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符合资助条件的其他群体),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860元。发放对象为市属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不含退役士兵学生)符合资助条件的在校学生。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五)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3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0000元。奖励对象为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中表现特别优秀的全日制研究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荣誉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六)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8000元。发放对象为纳入国家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高校全日制研究生。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人数比例按照在读博士研究生人数的70%和硕士研究生人数的40%评定。

(七)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5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资助对象为普通高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八)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不含退役士兵学生)贷款额度为每生每年不超过16000元,全日制研究生贷款额度为每生每年不超过20000元。学生在读期间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助学贷款还本宽限期为5年,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22年。

(九)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为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十)提供勤工俭学岗位。各高等学校的勤工俭学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岗位工资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我市公布的当年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并适当提高。

(十一)各高等学校在贯彻落实好上述资助政策后,应不断完善校级奖助学金等政策,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安排绿色通道及酌情给予学费减免等资助。

第九条  特殊教育段

(一)对在特殊教育学校中就读的和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学生(含送教上门学生)实施免学费、免课本作业本费、免住宿费政策。

(二)对在特殊教育学校中就读的和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学生(含送教上门学生)实施营养午餐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免收。

第三章  经费的来源、使用与监管

第十条  经费来源

学生资助经费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市级财政和各区(县、市)财政的拨款。各项学生资助政策实施后的资金投入,除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所拨款项外,其余部分一般由当地财政承担。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财政事权与支出比例调整的,根据新政策规定的比例执行。校内奖助学政策所需资金由学校根据事业收入提取的专项资助经费自行承担。各区(县、市)自主制定的资助政策所需的经费由当地财政承担。各区(县、市)已实施超出市定资助范围和本办法所定市定资助标准的,本办法出台后不得降低,所需资金仍由同级财政承担。    第十一条  经费提取

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含民办)要从事业收入中按照一定比例提取专项资助经费用于学生资助。其中:公办普通高校要按事业收入的4%-6%,且不低于每生每年400元的标准提取;公办普通高中学校要按事业收入的3%-5%的比例提取;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含公办技工学校)由各地各校结合实际按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提取的资金用于资助学生。各学段民办学校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要加强相关资金的计提和使用管理,并自觉接受教育、人力社保、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预算管理

本办法所列学生资助资金,应纳入各级政府预算管理,各级财政、教育、人力社保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要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管理。

各级教育、人力社保、财政等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信息公开,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十三条  实施管理

各级教育、人力社保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应加强资金发放、执行管理,做好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健全学生资助管理;组织学校(幼儿园)做好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确保应助尽助。

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要加强学生学籍、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档案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制,强化财务管理;要制定本校(园)学生资助实施办法;要将认定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学期建档备查。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

各级财政、教育、人力社保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申报使用学生资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突发性保障

面对地震、滑坡、洪涝、台风等突发性事件时,各地各校(园)应及时作出资助应对,保障学生受教育的权益。各地要认真贯彻党中央、省、市相关决策部署,在分配相关资金时,结合实际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支持,尤其对临时性突发因素导致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应及时予以认定,确保学生资助工作落到实处。

第四章  学生资助工作的管理与要求

第十六条  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校(园)要认真落实国家关于资助工作的政策和措施:设立专门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校(园)长为学生资助工作第一责任人;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负责人参加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处理学生资助的相关工作。各地各校(园)要结合自身特点,切实抓好学生资助工作的落实,确保学生资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透明。

第十七条  强化人员配备

各地各校(园)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的人员应配足配强。对配备人员的福利待遇、职称评聘、职级晋升等方面应予以倾斜。

各地各校(园)要保持学生资助工作队伍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学生资助工作人员的调整应及时报告上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加强资金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及时拨付应当承担的学生资助资金。各级教育和人力社保部门要切实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及时发放。

第十九条  强化资助育人

各地各校(园)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强化学生资助的德育教育和精神激励功能,开展典型宣传、心理疏导、学业指导等形式多样的育人活动,激发受助学生的内在动力,促进学生在国家资助政策的关怀下成长为社会有用之才。

第二十条  加大宣传力度

各地各校(园)应通过多种形式、多种途径、多种手段对学生资助政策进行宣传,使党和政府的学生资助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学校(幼儿园)应在醒目位置针对性地公示学生资助的相关政策,让学生知晓受助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宁波市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甬教计〔2019〕309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民办中职学校及技工学校就读学生的减免标准

2.宁波市学生资助政策和结算标准附件1

民办中职学校及技工学校就读学生的减免标准

民办中职学校及技工学校就读学生的减免标准,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招生专业目录》(2021年修订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2022年修订版),分成以下三大类:

第一大类的减免标准: 每生每年2400元

此类标准适用于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招生专业目录》中的第73财经商贸大类,第75文化艺术大类中的7504文化服务类,第76新闻传播大类中的760101、760201、760202、760203,第77教育与体育大类、第78公安与司法大类、第79公共管理与服务大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中的第06财经商贸类,第14文化艺术类中的1413、1414、1415、1416、1417、1421、1423、1424,第15其他中的1501。

第二大类的减免标准: 每生每年3200元

此类标准适用于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招生专业目录》中的第61农林牧渔大类、第62资源环境与安全大类、第63能源动力与材料大类、第64土木建筑大类、第65水利大类、第66装备制造大类、第67生物与化工大类、第68轻工纺织大类、第69食品药品与粮食大类、第70交通运输大类、第71电子与信息大类、第72医药卫生大类、第74旅游大类、第75文化艺术类中的750101、750102、750103、750104、750105、750108、750109、750110、750111、750112、750209、750210、750211、750212、750301、750303、750304、750305、750306以及第76新闻传播大类中的76020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中的01 机 械 类、02 电工电子类、03 信 息 类、04 交 通 类、05 服 务 类、07 农 业 类、08 能 源 类、09 化 工 类、10 冶 金 类、11 建 筑 类、12 轻 工 类、13 医 药 类、第14文化艺术类中的1401、1403、1404、1405、1406、1407、1410、1412、1420、1422、第15其他中的1502、1503。

第三大类的减免标准: 每生每年4000元

此类标准适用于教育部《中等职业校招生专业目录》中的第14文化艺术类中的750106、750107、750201、750202、750203、750204、750205、750206、750207、750208、75030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中的第14文化艺术类中的1402、1408、1409、1411、1418、1419。附件2

宁波市学生资助政策和结算标准

学段

资助项目

主要内容

市级结算标准

学前教育

保育费资助

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幼儿减免保育费和提供补助等。公办幼儿园符合资助条件的幼儿按当地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保育费标准免交保育费;民办幼儿园符合资助条件的幼儿按当地公办一星级幼儿园保育费标准进行减免

每生每年3000元

义务教育

免住宿费

免除公办义务段学校学生的住宿费

小学:每生每学期10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150元

生活补助

对义务教育阶段符合资助条件的寄宿学生和非寄宿学生提供生活补助

小学:寄宿生每生每年1250元,非寄宿生每生每年625元;初中:寄宿生每生每年1500元,非寄宿生每生每年750元

爱心营养午餐

向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免费提供荤素搭配、营养合理的午餐

每生每年1500元

普通高中教育

免学费

对公办普通高中符合资助条件学生按当地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免收学费;对民办普通高中符合资助条件学生按最高不超过每生每学期1000元的标准进行减免,低于该标准的,按实免收

公办按实际学费结算,民办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元

国家助

学金

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提供国家助学金

每生每年2000元

免课本作业本费

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减免课本作业本费

每生每年900元标准以内据实减免

免住宿费

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减免住宿费

每生每年700元标准以内据实减免

爱心营养午餐

对符合资助条件的普通高中段学生提供营养午餐补助

每生每年1500元

中等职业教育(含技工学校)

免学费

对在中等职业学校(含公办和民办)(含技工学校)就读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所有在校学生免收学费。公办学校符合条件学生按当地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免交学费;民办学校符合条件学生按减免标准进行减免

公办按实减免,民办按专业分三档:每生每年2400元、3200元、4000元

免收课本作业本费

对符合资助条件的中职学生免收课本作业本费

每生每年900元标准以内据实减免

免住宿费

对符合资助条件的中职学生和中职涉农专业在校生免收住宿费

每生每年700元标准以内据实减免

国家助

学金

对一、二年级涉农专业中职学生和非涉农专业符合资助条件的中职学生提供国家助学金

每生每年2000元

国家奖

学金

奖励在校期间学习成绩、技能表现等方面特别优秀的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二年级(含)以上在校学生

每生每年6000元

营养午餐

对符合资助条件的中职学生提供营养午餐补助

每生每年1500元

高等教育

本专科生国家奖

学金

奖励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含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

每生每年8000元

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

奖励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

每生每年5000元

浙江省政府奖学金

奖励市属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及技工院校技师、预备技师、高级工学习阶段全日制在校二年级及以上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含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

每生每年6000元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符合资助条件的在校学生

一档:每生每年5500元二档:每生每年2860元退役士兵学生:每生每年3300元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博士:每生每年30000元硕士:每生每年20000元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发放对象为纳入国家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高校全日制研究生。

博士: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每生每年8000元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资助对象为普通高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博士:每生每年15000元硕士:每生每年6000元

国家助学贷款

用于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的资助

本专科:最高不超过每生每年16000元研究生:最高不超过每生每年20000元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本专科:最高不超过每生每年16000元研究生:最高不超过每生每年20000元

甬教计〔2024〕213号  关于印发《宁波市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