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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教育政策百问办学篇

  19.问:能否适当延长幼儿园的上学时间?

  答:根据相关规定,幼儿园放学时间不早于下午4点。如家长有特殊情况,可延迟到园接孩子。如幼儿园存在提早放学的现象,可向属地区县(市)教育局反映。

  20.问:暑假时宁波有哪些幼儿园托班可以选择?

  答:根据为解决暑期期间家庭照顾学前儿童实际困难问题,在遵循园方和家长自愿原则基础上,允许幼儿园应家长要求适当开设暑假班,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21.问:小学生的弹性上学制能否扩大年级段范围

  答:实行弹性学制的前提是学生的学时有空余,根据浙江省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安排,小学一、二年级的周学时要求是24节,小学三、四、五、六年级的周学时要求是30节,而初中一、二、三年级周课时总量为34节,因此小学中、高年级和初中不适合实行弹性学制。

  22.问:我市对民办学校财政扶持方面有哪些政策?

  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我市民办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中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对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主要以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形式予以支持;对于营利性的民办学校,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教育工作实际,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税收优惠等方式给予支持。各地要落实民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最低补助标准应与当地公办幼儿园一致。民办义务段学校,应按照不低于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确定的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对民办学校进行补助。民办高中段学校,应根据非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收费情况,结合当地同类公办学校水平,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23.问:我市对民办学校用地政策方面有何扶持政策?

  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我市民办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规定:举办者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容积率和建筑物主体结构,且保证建筑和消防结构安全的前提下,可对空置办公楼、厂房和学校等场地进行改造,并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第三方机构鉴定合格后,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与城乡建设、环保、财政、国资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审查,凡符合条件的,可将上述场地调整为民办职业学校、义务段民办流动人口子女学校、老年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或者民办普惠性幼儿园等办学场地。

  24.问:我市对民办学校税费方面有何优惠政策?

  答: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对符合规定的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符合规定的,免征增值税。对企业举办的民办学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举办者以不动产出资,且以原值将不动产登记到民办学校名下的,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对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投资举办职业教育,符合条件的,可按投资额的30%,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25.问:我市民办学校收费和退费方面有何规定?

  答:营利性民办学校学费和住宿费实行自主定价。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幼儿园自主确定收费标准;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收费标准按照市场化方向确定。

  根据《浙江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浙发改价格〔2020〕18号)(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举办学历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规定,民办学校教育收取学费、住宿费,可按学期或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其中,义务教育阶段应按学期收取。民办学校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后,如学生因退学、开除、转学、休学、游学等原因提前结束学业或仍需保留学籍的,学校应按学生实际学习和住宿时间,结算应收学费和住宿费,多余部分退还学生。按学年或学期收费的,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30天折算为1个月,不足30天的当月按实际天数计算。民办学校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先有书面约定退费等事项的,可按约定执行。如因学生退学、开除、转学、休学、游学等原因提前结束学业或仍需保留学籍的,学校应按实际结算应收费用,多余部分退还学生。由于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以及不履行事先约定等原因造成学生退学的,学校应当退还收取的全部费用。民办学校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民办学校应在收费场所以公示栏、公告牌等形式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相关内容,同时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调整收费标准时,应当同时公示调价理由及依据,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应写明学校性质、办学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民办学校对贫困学生有学费减免和其他补助办法的,也应在招生简章中明示。

  26.问:民办学校如何进行分类登记管理?

  答: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我市民办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和《宁波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对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登记与管理。2016年11月7日前批准设立的现有民办学校,除义务教育段全部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外,其他民办学校举办者自愿选择登记类型;2016年11月7日至2017年9月1日期间设立的民办学校参照执行。到2022年底前,全面完成分类登记。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的现有民办学校,要依法修订学校章程,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继续办学。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申请在审批机关指导下,进行财务清算,以2017年8月31日为基准日,在依法依规扣除财政补助、国有资产及其权益形成的资产后,经清算有剩余资产的,综合考虑出资者已取得的合理回报、办学效益等因素,从民办学校剩余资产中给予举办者一定额度的奖励,奖励采取一次性结算或分期奖励的形式。选择登记为营利性的现有民办学校,以2017年8月31日为基准日进行清算,依法依规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财产权属,缴纳相关税费,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重新登记,继续办学。

  27.问:什么时候民办学校开始办学许可证的年检工作?

  答:根据宁波市民政局市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报公示工作安排,以及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年检年报工作安排,每年3月至5月份,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含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办学许可证年度检查工作。市属全日制民办中小学校以上一年度规范办学检查结果为准,由区县(市)教育局日常监管的学校则由当地教育部门出具规范办学证明材料为准。

  28.问:市属全日制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年检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结合上一年度规范办学内容实地评估。市教育局邀请第三方实地对市属民办学校的基本办学情况、内涵建设、师生权益保障、财务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进行评估。

  29.问:市属全日制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年检主要流程和结果确认是什么?

  答:根据上一年度规范办学结果,直接确认年检结论。

  30.问:市属全日制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如何盖章?

  答:各市属民办学校可将办学许可证副本邮寄到市教育局,市教育局收到后盖好年检章后,于10日内将副本寄达;也可预约前往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进行现场办理(盖章)等。

  31.问:在宁波市设立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点)在哪里备案?

  答: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成人高等教育函授辅导站、业余教学点备案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2020〕76号),设立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点)需要到站点所在县(市、区)教育部门及市教育局备案。

  32.问:符合条件的非宁波户籍幼儿(学生)如何认定?

  答:其中符合条件的非宁波户籍幼儿特指在户籍所在地无监护条件、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暂住地已取得《浙江省居住证》并暂住一年以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或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取得工商执照)、其它证明材料齐全的幼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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