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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3年宁波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甬教人〔2023〕131号

各区(县、市)教育局,宁波高新区教育文体局,宁波前湾新区教育文体和旅游局,各直属学校(单位):

为做好2023年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引导广大教师努力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师德修养和业务水平,造就一支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2023年我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事项作如下布置,请遵照执行。

一、指导思想

以提高教师队伍专业化水平和整体素质为核心,通过以评促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师资队伍建设,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全面考核、维护公正”的原则,不断完善评价标准,积极创新评价机制,充分发挥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对师资队伍建设的激励导向作用,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为我市深化教育改革、加快实现教育现代化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二、相关职评政策

(一)深化职称自主评聘改革试点。不断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自主评聘改革试点工作,各地各校要结合实际,把推进落实中小学教师职称自主评聘作为构建评价科学、导向正确、竞争择优用人机制的重要抓手,实现职称评审与岗位管理、竞聘上岗、聘期考核及绩效分配等人事改革的深度融合,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其中,普通高中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在开展教师职称自主评聘过程中,给予特色优势学科适当倾斜,适度提高特色优势学科的高级职称比例。

(二)完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体系

1.强化师德考核。坚持立德树人的评价导向,把践行《新时代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作为教师职称晋升的必备条件,在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中,对五年内存在违反《宁波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师德师风负面清单》等行为的教师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2.注重工作实绩。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注重教书育人工作实绩,注重向一线教师倾斜,适当提高实际工作年限的考核权重,切实改变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的倾向。对在乡村学校任教5年及以上的教师,课题和论文原则上不作硬性要求。

(三)实行城镇义务教育教师支教制度。197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城镇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在申报高级教师职称时,应具有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全职支教)3年的经历,其中在大市外支教且未享受确认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待遇的教师,在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中可享受以下政策:浙江省内宁波大市外全职支教的,支教时间按2倍计算;浙江省外全职支教的,支教时间按3倍计算。

(四)明确职评倾斜对象。具备下列条件的教师,在职称评审中应给予适当倾斜:

1.已在偏远农村学校任教满15年,现仍在偏远农村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2.担任班主任满15年,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满5年,且现仍担任班主任工作的教师。

3.从事特殊教育工作满15年,且仍在特教岗位上工作的教师。

4.任现职以来,宁波大市外全职支教一年及以上且顺利完成支教任务、表现良好的教师(已享受确认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待遇的除外)。

(五)推进职评信息化建设。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精神,今年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含自主评聘委员会)将继续统一在“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上进行职称申报与评审。用人单位要督促专业技术人员及时更新完善全国教师信息管理系统中的教师业绩信息并上传对应材料,实现职称申报、受理、审核、评审、公布、发证一网通办。

(六)设立特设岗位。为造就一支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甘于奉献的乡村教师队伍,鼓励优秀教师长期扎根偏远乡村学校一线任教,我市将在16个乡镇3个片中小学校设立高级教师职称特设岗位(以下简称“16+3”区域,具体名单详见《中共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相对欠发达地区跨越式发展的若干意见》),特设岗位总数不超过学校核定高级岗位数的20%。申报特设岗位的教师原则上须符合高级教师基本申报条件,其中已在“16+3”区域学校任教满30年的教师可直接申报,未满30年的教师申报时须承诺为“16+3”区域学校累计服务满30年,累计未满30年的教师调离特设岗位的,取消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教师名单经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同意后报市教育局备案,推荐申报特设岗位的教师,原则上不再参加职称评审业务考核。

(七)关于继续教育学分要求。因受疫情影响,前几年我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部分工作未能如期进行,目前继续教育工作已恢复正常,为不影响教师参评资格,近五年继续教育总学分达到144学分的教师都可申报高级教师职称。

(八)关于材料截止日期。参加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所提交的论文、课题及所获荣誉等相关评审材料均截止到2023年6月30日。

三、工作程序

(一)公布岗位信息。单位根据核定岗位结构比例内的空缺岗位数和实际需要,公布年度拟聘岗位数及岗位任职条件。

(二)个人申报竞聘。按照规定程序,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评价标准和具体岗位任职条件,向本单位申报竞聘,并作出竞聘履职承诺。

(三)单位考核推荐。单位要结合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的年度考核情况,通过多种方式进行竞聘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和履职承诺,经集体研究,由单位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择优推荐参加评审,并在单位醒目位置公示5个工作日。非教育系统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必须取得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出具评审委托函。

(四)评委会评审。评委会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做好评审和公布工作。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须在评审前,将评审对象基本情况和资格审查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评前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职称评审委员会表决通过的评审人员名单,也须由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评审结果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单位聘任。单位根据聘用制度有关规定,将通过评审的人员聘用到相应岗位,及时兑现受聘人员的相关待遇,防止在有评审通过人选的情况下出现“有岗不聘”现象。

四、材料报送

报送材料要求真实规范,手续齐全,并符合规定的送审程序。区(县、市)报送材料前,参评人员的申报资格须经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并盖章确认。具体申报材料如下:

1.申报汇总名册(一式一份,系统内导出,由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提供)。

2.初中免论文鉴定人员名单(一式一份,由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提供)。

3.职称评审表(一式三份,系统内导出)。

4.教育教学工作情况简表(一式一份)。

5.代表作(原则上为原件,有特殊情况可以提交复印稿,但须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

6.个人或当地认为应该提供的其他重要材料,评审表中填报不下的其他重要材料(包括论文、课题、专著、公开课、讲座等,按照评审表中的格式另附表格或提交复印件),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不再提供原件。

7.《破格审批表》(破格人员填写)。

8.委托书(非教育系统人员参评时提供,须经主管部门盖章)。

五、工作进度

9月5日前,各区(县、市)送交高级教师(小学、幼儿园)的职评申报名册;9月20日前,送交高级教师(小学、幼儿园)评审相关材料。

9月30日前,各区(县、市)和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送交高级教师(初中)、副研究员、高级实验师的职评申报名册及评审相关材料。

9月中下旬,进行高级教师(小学、幼儿园)职称评审工作,相关试点学校开展自主评聘试点工作。

10月中下旬,进行正高级教师评审推荐工作。

11月中上旬,进行高级教师(初中)、副研究员、高级实验师等职称评审工作(包括市直属单位中级职称评审)。

以上工作进度安排将根据省厅职称工作实际开展情况略作调整。

六、其他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文件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本文件未尽事项,仍按原有关文件执行。


宁波市教育局

2023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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