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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与学生交往行为十项准则》《宁波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的通知

作者: 来源:宁波市教育局 日期:2022-9-04


    

各区(县、市)教育局,宁波国家高新区教育文体局、宁波前湾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各直属学校(单位):

现将《宁波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与学生交往行为十项准则》《宁波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宁波市教育局

2022年9月4日



宁波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与学生交往行为十项准则


一、要坚持立德树人,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向学生传播错误思想和言论。

二、要真心关爱学生,以仁爱之心教书育人,做学生良师益友,不得歧视、侮辱学生,严禁虐待、伤害学生。

三、要保护学生安全,加强安全教育,防范事故危险,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四、要保障学生权益,保障学生平等参与教育教学活动,不得以长期请假、劝退等方式剥夺学生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权利,不得在表彰、奖励学生等工作中区别对待、徇私舞弊。

五、要尊重特殊学生,实施融合教育,加强教育帮助,不得使用任何贬损、侮辱学生及其家长或者所属特定群体的言行、方式。

六、要培育健康心理,引导学生热爱生命、尊重生命,及时发现制止学生自我伤害行为,不得漠视甚至歧视学生异常心理及行为。

七、要坚持言行雅正,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举止文明,作风正派,自重自爱,不得在封闭空间内单独与学生进行谈话、辅导,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要依法教育惩戒,及时纠正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和责任意识,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辱骂或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九、要落实强制报告,制止校园霸凌行为,发现学生权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及时报告依法依规处理,不得隐瞒不报或私下处理。

十、要坚守廉洁自律,严于律己,清廉从教,不得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不得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宁波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师德师风建设,突出“八小时以外”师德养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新时代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规范“八小时以外”行为,旨在督促广大教师坚定理想信念,强化法纪意识,弘扬高尚美德,净化规范“八小时以外”社交生活圈,在公众中树立新时代教师崇德尚廉良好形象。

第三条  教师“八小时以外”应当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和职业道德,廉洁自律,谦虚谨慎,严守纪律规矩。

(三)弘扬高尚师德师风,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做到尊老爱幼,家庭和睦,邻里团结。

(四)推动和倡导爱读崇学的良好风尚,把读书当作一种政治要求、一种工作责任、一种精神追求,做到爱读、勤读、善读,不断提高政治素养、增强业务水平、提升人生境界。

(五)自觉抵制低级庸俗和腐朽思想文化的侵蚀,积极参加有益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

第四条  教师在“八小时以外”严格禁止的行为:

(一)严禁违规使用公车,禁止酒后驾车。

(二)严禁出入不健康娱乐场所,严禁参与黄、赌、毒或打架斗殴、酗酒滋事等,杜绝发生影响教师形象的不良行为。

(三)严禁参加各种封建迷信活动、各种非法组织、团体及其活动和任何不利于社会稳定的游行、集会、示威活动,不得参加任何形式的传销或变相传销活动。

(四)严禁在社会交往中作出损害教师形象的言论和举止行为,不得作出违反社会道德、职业道德、损害他人声誉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

(五)严禁家庭暴力,严禁虐待老人和家庭其他成员、粗暴处理邻里关系。

(六)严禁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职。

(七)严禁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

(八)不得参加其他违反社会公德和不廉洁的活动。

第五条  强化监督管理举措,形成立体式收集、多渠道受理的监督机制。

(一)建立自查机制,学校要建立监管措施,将教师“八小时以外”规范行为与教师年终考核、评优评先、职称晋升相结合,做到防微杜渐。

(二)加强专题教育,学校要常态化开展法纪法规学习教育,增强教师的法规意识、纪律意识,提高遵纪守法自觉性。

(三)畅通投诉渠道,学校要建立并公布举报信访电话、信箱,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发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家长、媒体记者等社会力量,多渠道实施监督。

第六条  加大惩戒及追责问责力度。对查实违反规定的教师,依法依规予以处分,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处置不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严肃追究学校负责人领导责任。

第七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