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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管理的通知 (甬政办发〔2022〕1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稳妥有序推进我市流动人口量化积分服务管理工作,切实提高我市流动人口量化积分服务管理工作效率和质量,推动我市流动人口公平、有序、梯度享受公共服务和便利,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实施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本通知适用于在宁波市内居住、工作并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以及符合省内居住证和积分互认条件的流动人口。

二、积分指标组成

(一)积分指标。积分指标由省级共性指标、市级共性指标和区(县、市)个性指标组成,总分值300分。其中,省级共性指标分值100分,市级共性指标分值150分,区(县、市)个性指标分值50分。

1.省级共性指标。设“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技能”“缴纳社保”“居住时间”等5个指标项,总分100分。省级共性指标得分全省通用、跨区互认。

2.市级共性指标。设“就业”“住房”“紧缺岗位”“投资纳税”“带动就业”“发明创造”“表彰奖励”“参与公益”“无偿献血”“无偿捐献”等10个指标项,总分值150分。设置“违法失信”“违法犯罪”等2个扣分冻结指标。市级共性指标得分全市通用、跨区互认。

3.区(县、市)个性指标。总分值50分。各区(县、市)政府可设置省级指标和市级指标外的个性指标,也可对省级指标和市级指标再赋分。个性指标得分仅限于申请人所在区(县、市)应用。

(二)积分规则。流动人口的积分总分值为省级共性指标积分、市级共性指标积分和区(县、市)个性指标积分之和减去扣分所得。

三、积分应用

流动人口量化积分可应用于子女入学、落户、申请公租房及补贴、申请职工健康体检、申请职工疗休养等政府公共服务、民生保障等领域。

四、操作流程

(一)积分申请

1.线上申请

(1)申请人持有效居住证登录“浙里办”APP或浙江政务服务网进入“浙里新市民”应用,查看各项指标赋分规则以及赋分情况;

(2)根据提交材料自动分发赋分部门审核;

(3)需要调整赋分的,根据指标要求填写完善信息并上传证明材料,审核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赋分;

(4)申请人对赋分有异议可提出复核申请,审核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反馈。

2.线下申请

(1)申请人持赋分相关证明材料到居住证登记地量化积分窗口办理;

(2)窗口工作人员收取申请材料,登记收件信息;

(3)根据登记材料自动分发赋分部门审核;

(4)审核赋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赋分;

(5)申请人对赋分有异议可提出复核申请,审核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反馈。

(二)积分审批

1.根据申请人线上或线下提交的积分申请材料自动分发至对应审核赋分部门审核。

2.审核赋分人员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用户工作平台”进入“宁波市浙里新市民管理系统”。

3.审核赋分人员根据申请人递交材料与指标情况,核查材料是否符合赋分情况。

4.若材料不符合赋分情况,审核不通过,不赋分;若材料需要补充证明,可发起补充材料需求,申请人提交补充材料并递交部门再次审核;若材料符合赋分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赋分。

5.申请人对赋分有异议可提出复核申请,审核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反馈。

(三)积分查询

1.线下查询:申请人凭有效居住证到居住证登记地量化积分窗口查询。

2.线上查询:申请人登录“浙里办”APP或浙江政务服务网,在“浙里新市民”应用自助查询积分。

五、职责分工

(一)市级部门职责

1.市政府办公厅统筹推进全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工作,牵头建设、运营和维护“宁波市浙里新市民管理系统”,指导协调各区(县、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数字化应用场景建设等工作。

2.市公安局负责在全市范围内推进电子居住证的网上受理审核发放签注工作,推动居住证跨区域互认转换,指导各区(县、市)公安机关做好流动人口电子居住证申领发放、互认转换等管理服务工作。

3.市教育局负责指导、督促各区(县、市)教育部门做好义务教育领域的积分应用工作,建立健全义务教育资源按积分梯度供给制度,并做好每年度积分入学入园的公示工作。

4.市人力社保局负责指导、督促各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就业等领域的积分应用工作。

5.市住建局负责指导、督促各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共有产权住房等领域的积分应用和公示工作。

6.市大数据局负责提供“宁波市浙里新市民管理系统”所需的数据资源及相关配套资源设施,督促、指导各区(县、市)大数据部门做好数据资源提供、部门数据共享等工作。

市委政法委、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文广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体育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等其他部门按各自职责指导、督促各区(县、市)相应领域的积分应用工作。

(二)区(县、市)政府职责

区(县、市)政府负责流动人口积分申请办理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建设、运营和维护本地区“宁波市浙里新市民管理系统”,建立健全公平、有序、梯度提供公共服务资源机制,制定本地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和积分应用的具体操作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六、其他

(一)申请人应当对本人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伪造、变造或使用虚假申请材料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罚;违规失信行为作为不良信息记入主体信用档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申请人据此获得的积分清零,一并取消因积分取得的相应权益。

(二)各区(县、市)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次年个性指标调整情况报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备审。

(三)有关开发园区的流动人口积分申请办理工作的组织实施由相关区(县、市)与开发园区商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用宁波市流动人口积分服务管理平台的通知》(甬政办发〔2021〕5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宁波市流动人口量化积分指标体系中“违法生育”扣分指标的通知》(甬政办发〔2021〕54号)同时废止。


附件:1.省级和市级共性指标赋分标准

             2.操作流程图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3月31日    



附件1



省级和市级共性指标赋分标准


类别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审核评分部门

审核形式

所需证明材料

省级共性指标

(100分)

年龄

(20分)

年龄在55周岁(含)至60周岁(含)区间的,得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1分,最高限20分。

各区(县、市)

公安部门

系统自动评分

居民身份证

文化程度

(10分)

高中(中职)学历及以下得5分;

大专(高职)学历得8分;

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及以上得10分。

按最高学历计分,不累加计分。

各区(县、市)

教育局

依证明

材料
审核评分

1.2002年(含)前大专(高职)及以上学历,提供学历证书原件。

2.2003年(含)后大专(高职)及以上学历,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在线验证证明。

职业技能

(10分)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五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五级,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得3分;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四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四级,得5分;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三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三级,或获得初级职称,得8分;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二级及以上,或获得中级及以上职称,得10分。

按最高职称或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计分,不累加计分。

各区(县、市)

人力社保局

依证明

材料
审核评分

1.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及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原件。

2.涉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提供资格证书和评审表。如系外地取得,还需提供当地人社部门或职称管理部门发布的文件。

缴纳社保

(30分)

在本省范围内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每个月得0.5分,最高限30分。

各区(县、市)

人力社保局

系统自动评分


居住时间

(30分)

在本省范围累计居住时间(自申报居住登记之日起计算)每满1个月得0.25分,最高限30分。

各区(县、市)

公安部门

系统自动评分

浙江省居住证

市级共性指标

(150分)

就业

(10分)

在本市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或持有本市工商营业执照或流转土地合同从事农林牧渔生产,连续1年以上的,得10分。

各区(县、市)

人力社保局、

市场监管局、

农业农村局

系统自动评分

依证明材料
审核评分

1.劳动合同原件。

2.营业执照副本。

3.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住房

(20分)

居住在企业集体宿舍、已列入政府公租房计划的公租房、住建部门办理备案登记的城市合法租赁房屋的,得10分;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在本市拥有商品住宅(含公寓房、共有产权房)的,得20分。

各区(县、市)

公安部门、

住建局、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

依证明材料审核评分
系统自动评分

1.企业出具与申请人(配偶)居住证地址一致的集体宿舍证明原件(承租人为配偶,需同时提供结婚证原件)。
2.租房协议原件(承租人为配偶,需同时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宁波市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在配偶、子女名下的,同时提供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

紧缺岗位

(10分)

符合市人力社保局发布的《紧缺工种高技能人才岗位补贴目录》中相关岗位的从业人员,得10分。

各区(县、市)

人力社保局

依证明

材料
审核评分

1.劳动合同原件。

2.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原件。

投资纳税

(10分)

在本市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每满1000元得1分,最高限10分;在本市从事经营活动实际缴纳税收总额(除个人所得税外)乘投资比例后的金额,每1万元得1分,最高限10分。可累加计分,最高限10分。

各区(县、市)

税务部门

依证明

材料
审核评分

1.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2.个体户业主或企业投资者提供税收完税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和投资比例情况。

带动就业

(10分)

在本市创业,与员工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保满1年以上的,带动就业1人得1分,最高限10分。

各区(县、市)

人力社保局

依证明

材料
审核评分

1.营业执照副本。

2.带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情况。

市级共性指标

(150分)

发明创造

(20分)

在本市获得有效发明专利的原始发明人(排名前二位),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分别得20分、12分、4分;获得市级及以上科技技术奖的,得20分。最高限20分。

各区(县、市)

市场监管局、

科技局

依证明

材料
审核评分

专利证书原件或电子专利证、荣誉证书(表彰文件)原件。

表彰奖励

(20分)

在本市获得各级党政部门、群团(总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颁发的各类先进、荣誉称号的,按国家级、省(部)级、市级分别得20分、16分、10分。最高限20分。

各区(县、市)

流动人口

管理部门

依证明

材料

审核评分

荣誉证书(表彰文件)原件。

参与公益

(30分)

在宁波We志愿平台(网址:www.nbzyz.org)、志愿浙江、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注册并服务满24小时后,每增加5小时得0.3分,最高限30分。

各区(县、市)

团委、

文明办

依证明

材料

审核评分

服务时间证明材料。

无偿献血

(10分)

在本市参加无偿献血献全血每100毫升得1分,献血小板每1次得2分。可累加计分,最高限10分。

各区(县、市)

卫生健康局

依证明

材料

审核评分

献血证或电子献血证。

无偿捐献

(10分)

在本市登记成为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角膜、遗体捐献志愿者的,各得1分;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在本市捐献造血干细胞的,均得10分;配偶、父母、子女在本市捐献人体器官、遗体、角膜的,均得10分。可累加计分,最高限10分。

市、各区(县、市)红十字会

依证明

材料
审核评分

1.造血干细胞入库登记荣誉证书(爱心卡或电子入库登记证书)、捐献造血干细胞荣誉证书、人体器官(遗体、角膜)捐献登记卡、捐献证书。

2.结婚证、户口本或直系亲属证明。

市级共性指标

违法失信

近3年内因行政处罚或失信行为被列入宁波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违法犯罪情形除外),每项(次)扣10分。

各区(县、市)

发改局

人工核查评分

无需提供材料。

违法犯罪

近3年内申请人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每次扣20分;申请人近3年内受过刑事处罚的,每次扣60分;有严重刑事犯罪记录和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实行积分冻结,冻结期为2年。

各区(县、市)

公安部门

人工核查评分

无需提供材料。


附件2


操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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