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稳妥有序推进我市流动人口量化积分服务管理工作,切实提高我市流动人口量化积分服务管理工作效率和质量,推动我市流动人口公平、有序、梯度享受公共服务和便利,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实施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本通知适用于在宁波市内居住、工作并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以及符合省内居住证和积分互认条件的流动人口。
二、积分指标组成
(一)积分指标。积分指标由省级共性指标、市级共性指标和区(县、市)个性指标组成,总分值300分。其中,省级共性指标分值100分,市级共性指标分值150分,区(县、市)个性指标分值50分。
1.省级共性指标。设“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技能”“缴纳社保”“居住时间”等5个指标项,总分100分。省级共性指标得分全省通用、跨区互认。
2.市级共性指标。设“就业”“住房”“紧缺岗位”“投资纳税”“带动就业”“发明创造”“表彰奖励”“参与公益”“无偿献血”“无偿捐献”等10个指标项,总分值150分。设置“违法失信”“违法犯罪”等2个扣分冻结指标。市级共性指标得分全市通用、跨区互认。
3.区(县、市)个性指标。总分值50分。各区(县、市)政府可设置省级指标和市级指标外的个性指标,也可对省级指标和市级指标再赋分。个性指标得分仅限于申请人所在区(县、市)应用。
(二)积分规则。流动人口的积分总分值为省级共性指标积分、市级共性指标积分和区(县、市)个性指标积分之和减去扣分所得。
三、积分应用
流动人口量化积分可应用于子女入学、落户、申请公租房及补贴、申请职工健康体检、申请职工疗休养等政府公共服务、民生保障等领域。
四、操作流程
(一)积分申请
1.线上申请
(1)申请人持有效居住证登录“浙里办”APP或浙江政务服务网进入“浙里新市民”应用,查看各项指标赋分规则以及赋分情况;
(2)根据提交材料自动分发赋分部门审核;
(3)需要调整赋分的,根据指标要求填写完善信息并上传证明材料,审核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赋分;
(4)申请人对赋分有异议可提出复核申请,审核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反馈。
2.线下申请
(1)申请人持赋分相关证明材料到居住证登记地量化积分窗口办理;
(2)窗口工作人员收取申请材料,登记收件信息;
(3)根据登记材料自动分发赋分部门审核;
(4)审核赋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赋分;
(5)申请人对赋分有异议可提出复核申请,审核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反馈。
(二)积分审批
1.根据申请人线上或线下提交的积分申请材料自动分发至对应审核赋分部门审核。
2.审核赋分人员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用户工作平台”进入“宁波市浙里新市民管理系统”。
3.审核赋分人员根据申请人递交材料与指标情况,核查材料是否符合赋分情况。
4.若材料不符合赋分情况,审核不通过,不赋分;若材料需要补充证明,可发起补充材料需求,申请人提交补充材料并递交部门再次审核;若材料符合赋分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赋分。
5.申请人对赋分有异议可提出复核申请,审核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反馈。
(三)积分查询
1.线下查询:申请人凭有效居住证到居住证登记地量化积分窗口查询。
2.线上查询:申请人登录“浙里办”APP或浙江政务服务网,在“浙里新市民”应用自助查询积分。
五、职责分工
(一)市级部门职责
1.市政府办公厅统筹推进全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工作,牵头建设、运营和维护“宁波市浙里新市民管理系统”,指导协调各区(县、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数字化应用场景建设等工作。
2.市公安局负责在全市范围内推进电子居住证的网上受理审核发放签注工作,推动居住证跨区域互认转换,指导各区(县、市)公安机关做好流动人口电子居住证申领发放、互认转换等管理服务工作。
3.市教育局负责指导、督促各区(县、市)教育部门做好义务教育领域的积分应用工作,建立健全义务教育资源按积分梯度供给制度,并做好每年度积分入学入园的公示工作。
4.市人力社保局负责指导、督促各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就业等领域的积分应用工作。
5.市住建局负责指导、督促各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共有产权住房等领域的积分应用和公示工作。
6.市大数据局负责提供“宁波市浙里新市民管理系统”所需的数据资源及相关配套资源设施,督促、指导各区(县、市)大数据部门做好数据资源提供、部门数据共享等工作。
市委政法委、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文广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体育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等其他部门按各自职责指导、督促各区(县、市)相应领域的积分应用工作。
(二)区(县、市)政府职责
区(县、市)政府负责流动人口积分申请办理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建设、运营和维护本地区“宁波市浙里新市民管理系统”,建立健全公平、有序、梯度提供公共服务资源机制,制定本地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和积分应用的具体操作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六、其他
(一)申请人应当对本人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伪造、变造或使用虚假申请材料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罚;违规失信行为作为不良信息记入主体信用档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申请人据此获得的积分清零,一并取消因积分取得的相应权益。
(二)各区(县、市)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次年个性指标调整情况报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备审。
(三)有关开发园区的流动人口积分申请办理工作的组织实施由相关区(县、市)与开发园区商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用宁波市流动人口积分服务管理平台的通知》(甬政办发〔2021〕5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宁波市流动人口量化积分指标体系中“违法生育”扣分指标的通知》(甬政办发〔2021〕54号)同时废止。
附件:1.省级和市级共性指标赋分标准
2.操作流程图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