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随着国家“放管服”改革的持续推进,校外培训机构的数量不断增多。但同时,部分培训机构收取学员大量预付款,挪用办学经费,故意或有意以资金链断裂、管理不善等为由,“恶意终止办学”,停止履行培训服务义务,拖欠学员学费,甚至关门、倒闭或跑路,给广大学员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5月2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会议时强调,“要全面规范管理校外培训机构,坚持从严治理。要明确培训机构收费标准,加强预收费监管,严禁随意资本化运作,不能让良心的行业变成逐利的产业。”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切实维护校外培训机构和学员的合法权益,必须依法加强学员预付学费的监管。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2018〕80号)
5.《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
6.转发浙江省教育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探索开展校外培训机构资金风险预警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甬教终民〔2021〕70号)
三、制定过程
2020年10月份始,结合数字化改革,我局开始推动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宁波市校外培训机构一站式服务平台建设。平台中最核心的功能模块是对校外培训机构的资金风险预警和预收学费的监管。期间,两次赴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协调沟通。同时,参考了北京市和杭州市关于校外培训机构预收学费的管理办法,起草了《关于加强宁波市校外培训机构预收学费监管的通知》(初稿),并于6月16日至18日征求了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市银保监局和市地方金融管理监督局的意见,采纳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意见4条,不采纳市银保监局意见1条,与市银保监局也进行了充分沟通,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正式稿。
四、主要内容
本通知中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全市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经市场监管或民政部门登记的校外培训机构。通知主要有五方面规定,以及培训机构和监管银行签订的宁波市校外培训机构预收学费监管协议(范本)。
五方面内容包括:一是开设专用监管账户。培训机构自主在本市范围内选择1家银行,开设唯一的预收学费专用监管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报属地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专户时,应与开户银行签订预收学费监管协议。二是加强收费管理。培训机构要按照规定进行信息公开,使用规范合同,开具发票,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三是加强存管和划转释放管理。培训机构预收学费时,通过“甬信培”(宁波市校外培训机构一站式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购课付费,须采用银行存管模式开展预收学费监管,培训机构及平台应将所有的交易信息提供至存管银行。预收学费监管方式采取按成本预拨、计次消课和隔天划转释放。四是夯实部门监管职责。明确金融、教育和银行等部门工作职责。五是加大执法力度。各地要将校外培训机构预收学费收入是否纳入监管情况,列入对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监管和年审年检的重要内容。在预收学费监管过程中,有关部门、机构、存管银行应当对收集的学员及家长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对于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五、施行时间
2021年8月9 日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
解读机关:宁波市教育局
联系电话:0574-89187359
解读人: 杨增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