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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教育局、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教育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工作细则》的通知
甬教政〔2021〕145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大榭开发区社会发展保障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宁波国家高新区教育文体局,宁波杭州湾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

现将《教育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教育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工作细则


宁波市教育局            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5月24日

附件


教育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工作细则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的通告》(甬政告〔2020〕1号)等文件要求,为确保教育领域划转事项监管有力、移交规范、执法严格,市教育局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经研究制定教育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工作细则,具体如下:

一、明确协作内容

教育行政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就划转的具体执法事项依照《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的通告》确定的职责边界开展协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和投诉举报受理;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责令改正;涉嫌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教育行政部门。

二、建立工作网络

成立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由分管领导、业务处室负责人、联络员组成。市级工作组主要牵头做好各地划转事项监管执法协作指导、划转事项开展情况监督考核、划转事项突出问题调处等工作。各地参照市本级相应成立工作组。

三、健全工作机制

(一)联络机制

1.教育行政部门做好相关划转事项违法行为证据材料的收集、认定、整理与移交。

2.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做好相关资料的接收、案件办理和情况通报与反馈工作。

3.视情组织联络员会议和工作组会议等,通报会商两部门近期开展划转事项综合执法协作配合工作情况。

4.视情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活动,推进建立部门间、区域间、层级间一体联动的执法协同机制。

5.协同组织开展行政执法队伍培训、教育综合行政执法典型案件征集等工作,共同推进执法队伍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建设。

6.其它相关工作。

(二)信息共享机制

1.教育行政部门共享信息:划转事项前办理的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处罚文书等;与划转事项相适用的法律法规;划转事项违法行为的相关证据材料;划转处罚事项审批许可决定书等;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教育行政裁量基准等;应当共享的其他信息。

2.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共享信息:案件办理相关文书格式要求;案件处罚及其执行情况等;应当共享的其他信息。

(三)工作协商机制

1.建立重大案件会商和争议协商调处机制,对重大疑难、专项性、普遍性等问题,通过召开工作组会议、联络员会议,研究具体案情,商讨相关对策,协商解决执法过程中遇到的普遍性问题和重点难点问题,以及法律适用性问题。

2.一方要求主持召开工作组会议、联络员会议,非紧急情况下应提前2天书面通知另一方,主要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主要协商事宜等,另一方应当按要求派员参加。

(四)监督考核机制

市工作组做好对属地协作配合情况的督查考核工作,工作组根据需要对监督考核结果联合发文通报。

1.市教育行政部门重点考核:日常监管成效;投诉举报受理等数量和处置情况;案件规范移交情况等;综合行政执法配合情况等。

2.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重点考核:案件办结数量;案件处置结果和群众满意度;行政处罚成效;案件反馈情况等;综合行政执法配合情况等。

四、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有效提升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水平。

(二)明确责任分工。要按照行政执法过程的各个环节,明确双方职责,确保形成部门间无缝衔接的监管机制。

(三)强化监督管理。要落实日常监管与动态巡查,不断完善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机制,建立健全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责任追究制度,切实提高执法水平和效率。


附件:1.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目录(教育)

2.教育综合行政执法流程图



附件1

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目录(教育)

序号

方面

事项

代码

事项名称

具体划转
  执法事项

职责边界清单

1

教育行政

处罚-00283-000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全部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教育行政部门。

2

教育行政

处罚-00286-000

对民办学校违反规定办学开展教学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部分(划转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其中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不划转)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教育行政部门。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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