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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教育政策百问助学篇

  33.问:学前教育阶段资助政策有哪些?

  答: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幼儿实施免收保育费和伙食费政策。市级补助标准为每生300元/月,全年按10个月计算,各区县(市)可自行制定。

  34.问:义务教育阶段资助政策有哪些?

  答:(一)免除学杂费、课本作业本费,公办学校住宿学生免收住宿费。

  (二)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寄宿学生,建档立卡学生、非建档立卡的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实施生活费补助政策,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625元。

  (三)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实施营养午餐政策。在校期间,由学校每天向资助对象免费提供荤素搭配、营养合理的午餐,营养午餐的补贴标准为每生每月不高于150元/月,全年按10个月计算,各区县(市)按实际标准予以补贴。

  35.问:高中教育阶段资助政策有哪些?

  答:(一)对符合资助条件的普通高中学生实施免学杂费、课本作业本费和住宿费的政策。学杂费:就读公办普高学校的学生免收全额学杂费,就读民办普高学校的学生免收学杂费的标准为每生最高不超过2000元/年;课本作业本费: 免收标准为每生最高不超过450元/学期,每生450元/学期以下的,按实免收;住宿费: 免收标准为每生最高不超过350元/学期,每生350元/学期以下的,按实免收。

  (二)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政策。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平均每生2000元/年。各地在具体执行中可结合实际,在每生1000元/年-3000元/年范围内分2-3档实施。

  (三)中职学生免学费政策。免收对象为前三年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含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在校的学生。免收标准:公办学校全额减免;民办学校按减免标准进行减免:经物价部门核定的学生学费低于减免标准的,全额减免;高于减免标准的,学生只需缴纳差额部分(我市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减免标准根据相应专业具体分为每生每年2400元、每生每年3200元和每生每年4000元三档)。

  (四)对符合资助条件的中职学生实施免收课本作业本费和住宿费政策。课本作业本费: 免收标准为每生最高不超过450元/学期,每生450元/学期以下的,按实免收;住宿费: 免收标准为每生最高不超过350元/学期,每生350元/学期以下的,按实免收。

  (五)对一、二年级涉农专业中职学生和非涉农专业符合资助条件的中职学生实施国家助学金政策。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平均每生2000元/年。各地在具体执行中可结合实际,在每生1000元/年-3000元/年范围内分2-3档实施。

  (六)中职涉农专业在校生免收住宿费。

  (七)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政策。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奖励在校期间学习成绩、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八)中职学生校内奖学金政策。奖励标准为每生1000元/年,受奖面为所在学校学生总人数的5%。面向品学兼优的中职学生倾斜,荣誉记入受奖学生的学籍档案。

  (九)对符合资助条件的高中段学生实施营养午餐政策,营养午餐的补贴标准为每生每月不高于150元/月,全年按10个月计算,各区县(市)按实际标准予以补贴。

  36.问:特殊教育资助政策有哪些?

  答:(一)对在特殊教育学校中就读的和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学生实施全免费教育政策。

  (二)对在特殊教育学校中就读的和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学生实施营养午餐政策,营养午餐的补贴标准为每生每月不高于150元/月,全年按10个月计算,各区县(市)按实际标准予以补贴。

  37.问:高校学生资助政策有哪些?

  答:我市对全日制普通本专科高校实施了国家奖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勤工俭学、退役士兵教育资助等多种资助政策。

  (一)国家奖学金政策。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8000元/年,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获奖对象为市属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含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荣誉记入获奖学生的学籍档案。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政策。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5000元/年,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获奖对象为市属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荣誉记入获奖学生的学籍档案。

  (三)省政府奖学金政策。省政府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6000元/年,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颁发浙江省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获奖对象为市属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含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荣誉记入获奖学生的学籍档案。同一学年内,学生对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可兼报但不能兼得。

  (四)国家助学金政策。国家助学金分为两档:第一档为家庭经济特困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5500元/年;第二档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2860元/年。发放对象为市属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符合资助条件的在校学生。

  (五)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国家助学贷款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两种,贷款额度为本专科生每生不超过8000元/年,研究生每生不超过12000元/年。学生在读期间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贷款最长期限为20年,还本宽限期为3年。

  (六)提供勤工俭学岗位政策。学校的勤工俭学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岗位工资的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我市公布的当年第一档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七)应征入伍服兵役高校学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补偿或代偿的标准为本专科生每人最高不超过8000元/年,研究生每人最高不超过12000元/年。补偿或代偿的对象为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市属高等学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本科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八)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资助对象为退役一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专科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学费资助标准原则上每生最高不超过8000元/年(含)。高于8000元/年的学费由学生自行承担,低于8000元/年的学费按实际缴费对学生进行资助;其他奖助学金等的资助按我市现行市属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九)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国家资助政策。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但本专科学生每人最高不超过8000元/年,研究生每人最高不超过12000元/年。获学费补偿的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如补偿金额高于国家助学贷款金额,高出部分退还学生。资助对象为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为部队士官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以及成人高校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应(往)届毕业生;纳入全国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直接招录或选拔补充为部队士官的定向生。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对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获得的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行代偿。

  (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政策。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博士研究生每生3万元/年,硕士研究生每生2万元/年。获奖对象为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荣誉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十一)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政策。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资助标准:博士研究生每生10000元/年,硕士研究生每生8000元/年。发放对象为纳入国家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高校全日制研究生。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人数比例将按照在读博士研究生人数的70%和硕士研究生人数的40%评定。

  (十二)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政策。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15000元/年,硕士研究生每生6000元/年。资助对象为纳入国家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高校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十四)宁波市来华留学生政府奖学金政策(含港澳台学生政府奖学金)。奖学金奖励范围为我市所有招收外国留学生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正在申请或已在就读的外国研究生(含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和就读时间在一学期及以上的长期进修生。根据各高校每年实际在校留学生数的15%确定各类奖学金的名额和金额。奖学金分A、B、C、D四类,实行不同奖励标准。

  ◎A类奖学金,每人每年30000元人民币。用于资助来甬接受研究生层次教育的优秀外国留学生。

  ◎B类奖学金,每人每年20000元人民币。用于资助来甬接受本科层次教育的优秀外国留学生。

  ◎C类奖学金,每人每年10000元人民币。用于资助来甬接受专科层次教育的优秀外国留学生。

  ◎D类奖学金,每人每年6000元人民币(每人每学期3000元人民币)。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长期进修生。

  38.问:我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何认定?

  答:根据《关于印发<宁波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甬教计〔2019〕229号)规定,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宁波市学生资助相关政策:

  (一)本市户籍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复核合格的《宁波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或《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家庭的学生;非本市户籍持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家庭的学生;

  (二)民政部门认定的困境儿童和孤儿;

  (三)持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发的《烈士证明书》或《烈士遗属优待证》的军烈属或重点优抚对象子女;

  (四)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学生;

  (五)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

  (六)持有扶贫部门核发的、且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建有电子信息档案《扶贫手册》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七)因受灾、患重大疾病等突发事件造成经济困难,有下列情形的,可酌情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获得相关学生资助:

  △1.因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造成人身重大伤害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2.学生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需承担大额医疗费用而导致经济困难的;

  △3.其他情形导致经济困难并经有关部门确认,最终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的。

  39.问:我市中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答:我市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如下:

  (一)提前告知。学校应在新学年开学初通过书面通知、召开家长会、张贴公告、专题课等形式,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发放《宁波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宣传相关资助政策。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生发放下一学年的《申请表》,同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

  (二)学生申请。学生(或监护人)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学生(或监护人)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继续申报。

  下列学生应同时提供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有关事项材料:1.因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造成人身重大伤害及财产重大损失的;2.学生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需承担大额医疗费用而导致经济困难的;3.其他情形导致经济困难并经有关部门确认,最终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的。

  (三)学校认定。学校认定工作组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进行核实。除参考共享的大数据外,可采取家访、个别谈话、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认定过程中应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部门联审。各级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退役军人事务和残联等部门要对提出申请的学生信息进行核实认定,确保各类信息和证件真实有效。

  (五)结果公示。学校应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相关公示信息。

  (六)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最后确定的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时汇总名单,连同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表》等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技工院校按要求同时录入技工院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

  学校应在新学年开学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40.问:我市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答:我市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如下:

  (一)提前告知。高校应在新学年开学初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高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申请表》和资助政策宣传资料;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生发放下一学年的《申请表》,同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

  (二)学生申请。学生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对其提供的家庭经济困难信息的真实性进行书面承诺,无需提供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证明。

  (三)学校认定。1.每学年开学时,认定评议组要组织回收学生填写《申请表》,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实,初步提出本年级(专业或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2.院(系)认定工作组负责汇总审核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提出的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核准。3.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核准和汇总各院系学生名单,提出全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

  其中,《申请表》的核实除参考共享的大数据外,可采取家访、个别谈话、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认定过程中应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结果公示。院(系)、学校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信息。

  (五)建档备案。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将最后确定的本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提交的《申请表》等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对在该学段就读期间已经学校认定并获得相应资助,再次申请的学生,只需提交《申请表》,并进行书面承诺。

  高校应在新学年开学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41.问:学生如何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答:国家助学贷款由高校统一组织本校经济困难学生申请,需提交的材料包括: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本人学习成绩单及复印件;本人承诺书及借款学生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同意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并支持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书面证明文件等。

  42.问: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额度是多少?

  答:国家助学贷款本专科生每人每学年原则上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学年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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