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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教育领域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甬教政〔2021〕114号

各区县(市)教育局,大榭开发区社会发展保障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宁波国家高新区教育文体局、宁波杭州湾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机关各处(室)、有关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教育部关于加强教育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教政法〔2019〕17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0〕79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教育领域事中事后监管,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推进我市教育系统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来,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强化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互联网+监管)平台的应用,落实“掌上执法”,做到监管事项全覆盖,营造良好的教育治理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梳理完善监管事项目录清单

1.做到监管事项应领尽领。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严格落实省市相关工作要求,对本部门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做到应领尽领,并录入完成监管事项的检查实施清单。目前市教育局共有监管事项40项,包括行政检查24项、其他2项、行政处罚14项(详见附件1)。

2.对监管事项进行动态调整。市教育局要根据地方性教育法规、政府规章等立改废释情况,对本部门监管事项试行动态调整和管理,并积极与省教育厅衔接,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领梳理对应的监管事项。

3.做好“监管智库”的动态维护。全面落实本部门“两库”(执法人员库、监管对象库)的动态维护,做到监管对象和执法人员应入尽入。

(二)保质高效完成互联网+监管工作

1.按时完成年度监管计划编制。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省市相关工作要求,落实“互联网+监管”工作责任,注重内部业务条线职能整合,结合省市年度监管计划,编制本部门年度监管计划。

2.按照监管层级和职责分工进行监管。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理清监管事项,明确内部职责分工,根据实际需求对各中小学校、教育机构、教师、考生等开展监管活动。市教育局指导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开展各项监管活动,并可视情况开展联合监管。

3.要明确监管内容、创新监管方式。全面应用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互联网+监管)平台,鼓励引入信用机制,确保所有行政检查类事项浙政钉掌上执法全覆盖。监管方式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专项检查、即时检查和双随机检查等形式,通过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进行检查。

4.落实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计划。根据省市年度部门联合随机抽查计划的规定,跨部门计划任务实施中,要加强部门间协调沟通,积极引用平台信用抽取规则,对信用风险高的主体加大抽查比例和频次,提高问题检出率和监管精准度。

5.保质高效完成监管检查任务。监管工作应与日常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结合起来,加强内部协同配合,对同一机构的抽查每年原则上不超过2次,避免出现重复检查情况。确保各项监管任务按时完成、及时公示。检查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督查整改,确保监管有实效。

(三)不断完善教育行政执法体系

1.推进行政处罚网上办理。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统一使用全省统一行政处罚办案系统,所有行政处罚案件必须一律录入“省办案系统”,并在案件结案后进行公示。

2.做好教育类综合行政执法划转工作。教育行政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就划转的具体执法事项依照《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的通告》确定的职责边界开展协作。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尽快建立协作配合机制。

3.确保行政执法合法有效。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确保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按规定组织机关在编人员参加浙江省行政执法证考试,做到应考尽考。

三、责任分工

1.教育类监管事项根据相关检查、处罚等监管内容,按主要职责落实了牵头处(室),部分应由直属单位牵头监管的事项,由于执法身份要求,增加了共同牵头处(室),详见附件1。

2.行政检查事项由牵头处(室)组织检查掌上执法任务,相关业务处(室)应给予配合。可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开展联合检查行动,1次检查覆盖多个事项。每项行政检查事项应当在11月底前开展至少1次掌上执法,做到监管全覆盖。

3.市教育局法规处协助各处(室)落实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省统一行政处罚办案系统、浙政钉掌上执法系统等的使用,并对涉法事项进行法制审核。

4.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可参照市级相关任务分工开展相关工作,并按要求报送互联网+监管相关工作材料。


附件:

1.宁波市教育局“互联网+监管”事项清单

2.附件2:甬政办发【2020】79号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pdf


宁波市教育局

2021年4月23日


附件1

宁波市教育局“互联网+监管”责任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权力类型

监管对象

牵头处室

监管层级

是否使用省统一处罚系统

1

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专项审查

其他

学校

安体处

省级,市级,县级


2

对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专项审查

其他

教育机构

国教处

省级,市级,县级


3

对中小学教育装备产品(含文体教育用品、教学仪器、校服等)的检查

行政检查

各中小学校

基教处、教电中心

市级,县级


4

对民办学校招生、办学情况的检查

行政检查

民办学校

终民处

市级,县级


5

对学校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学校

安体处

省级,市级,县级


6

对变更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教育机构

国教处

省级,市级,县级


7

对终止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教育机构

国教处

省级,市级,县级


8

对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教育机构

国教处

省级,市级,县级


9

对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中等职业学校

人事处

市级


10

对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中等职业学校

人事处

市级


11

对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高级中学

人事处

市级


12

对持有任教三十年教师荣誉证书者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教育机构

人事处

省级,市级,县级


13

对学校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学校

计财处、教电中心

省级,市级,县级


14

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考生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考生

基教处、考试院

省级,市级,县级


15

对等级幼儿园符合等级标准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幼儿园

督导处

省级,市级,县级


16

对中小学国家课程教材选用情况的检查

行政检查

各中小学校

基教处、教研室

省级,市级,县级


17

对学校体育工作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学校

安体处

省级,市级,县级


18

对社会组织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公民、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

终民处、基教处

省级,市级,县级


19

对教师资格的检查

行政检查

教师资格证书持有者

人事处

省级


20

对中等及中等以下民办学校变更的检查

行政检查

民办学校

终民处、法规处

省级,市级,县级


21

对中等及中等以下民办学校终止的检查

行政检查

民办学校

终民处、法规处

省级,市级,县级


22

对中等及中等以下民办学校合并的检查

行政检查

民办学校

终民处、法规处

省级,市级,县级


23

对中等及中等以下民办学校分立的检查

行政检查

民办学校

终民处、法规处

省级,市级,县级


24

对中等及中等以下民办学校筹备设立的检查

行政检查

民办学校

终民处、法规处

省级,市级,县级


25

对中等及中等以下民办学校正式设立的检查

行政检查

民办学校

终民处、法规处

省级,市级,县级


26

对幼儿园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幼儿园

基教处

省级,市级,县级


27

对民办学校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吊销办学许可证)

行政处罚

民办学校

终民处、法规处

省级,市级,县级

28

对民办学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处罚(吊销办学许可证)

行政处罚

民办学校

终民处、法规处

省级,市级,县级

29

对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处罚(吊销办学许可证)

行政处罚

民办学校

终民处、法规处

省级,市级,县级

30

对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处罚(吊销办学许可证)

行政处罚

民办学校

终民处、法规处

省级,市级,县级

31

对学校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

学校

安体处

市级,县级

32

对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处罚

行政处罚

教师

人事处

省级,市级,县级

33

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基教处、职教处、终民处

省级,市级,县级

34

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处罚

行政处罚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基教处、职教处、终民处

省级,市级,县级

35

对民办学校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民办学校

终民处

省级,市级,县级

36

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

行政处罚

民办学校

终民处

省级,市级,县级

37

对民办学校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民办学校

终民处

省级,市级,县级

38

对民办学校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处罚(吊销办学许可证)

行政处罚

民办学校

终民处

省级,市级,县级

39

对教师、企业的伪造、使用教师资格证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教师、企业

人事处

省级,市级,县级

40

对持有教师资格证书者的拥有教师资格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教师资格证书持有者

人事处

省级,市级,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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