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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本级民办学校财务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甬教计〔2021〕62号

各区县(市)教育局,大榭开发区社会发展保障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宁波国家高新区教育文体局,宁波杭州湾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市本级各民办学校:

现将《宁波市本级民办学校财务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市本级各民办学校遵照执行,各地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宁波市本级民办学校财务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宁波市教育局

2021年3月12日

宁波市本级民办学校财务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加强民办学校财务管理与监督,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浙江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浙江省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办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9〕6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应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存续期间,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

民办学校应将举办者出资、政府补助、受赠、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举办者出资的办学资金必须在学校基本存款账户进行财务核算。学校需设立监管专用账户,专用账户主要监管财政性资金支付情况以及学生学杂费、住宿费的缴纳与拨付支出情况。民办学校因结算需要开立食堂、基建、工会等账户,应符合教育部门内部审批管理要求,并根据人民银行相关账户管理规定办理账户开立手续。原则上同一业务性质的资金往来不得多头开户。

第三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得抽逃开办资金,教育教学设施不得办理担保、抵押贷款。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得从办学结余中取得收益,办学终止时,学校清算后的剩余资产作为社会公共资产由相应的教育基金会接收、管理。宁波市教育局在宁波市人民教育基金会设立民办教育专项基金,用于接受市本级民办学校变更登记类型和办学终止时的剩余社会公共资产。

第四条 民办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成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同时被聘任为民办学校财务部门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民办学校财务部门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学校从事与财务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 民办学校应建立监管专用账户,专用账户中设立教师发展基金(按每学期学宿费收入的5%计提),设立学校运行最低存款保证金(重资产运营学校每学期学宿费收入的5%,没有将校舍和重要固定资产登记在学校名下的轻资产运营学校每学期学宿费收入的10%作为学校运行最低存款保证金,留抵在监管专用账户)。学杂费、住宿费等费用的缴纳,可采取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转账汇款形式,微信或支付宝二维码扫码的形式缴入监管专用账户。学校基本存款账户用于日常运行经费支付核算。纳入市教育局监管的市本级民办学校须开设监管专用账户和基本存款账户。监管专用账户先行纳入财务管理中心统一管理。

第六条 对市本级民办学校的经费使用进行统一管理,并纳入审计范围。

1.民办学校的监管专用账户,实行资金收支全面事前监管模式。财政性资金由学校申请,财务管理中心审核后,进行在线支付。监管专用账户同时具有学生学杂费、住宿费的收缴作用。学校收费按照《浙江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执行。学校财务于每学期开学初每周上报学生缴费情况表并与财务管理中心核对监管银行存款余额(按班级、收费标准明细汇总列报),后面零星学生缴费的及时与中心沟通上报。

2.教师发展基金按每学期学宿费收入的5%计提。基金应用于一线教职员工的职业激励和待遇保障,使用前先由学校上报基金使用具体内容,交财务管理中心备案,然后提出支付申请,财务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进行在线支付。

3.学校运行最低存款保证金由财务管理中心通过监管账户按规定比例从学宿费中进行提取,实行每学期期初预提,期末按实收学宿费总金额清算,以此保证学校运行最低存款保证金重资产运营的达到每学期学宿费收入的5%以上,没有将校舍和重要固定资产登记在学校名下的轻资产运营学校每学期学宿费收入的10%以上。

4.民办学校的基本存款账户,实行日常账务事后核销管理为主,事前预算管理为辅相结合的监管模式。每学期期初,学校将支出预算(如工资福利费用、水电费、培训费等等)报财务管理中心备案,财务管理中心于每学期期初和期中分两次将学宿费等收入总额留抵5%教师专用基金、5%-10%学校运行最低存款保证金后的剩余部分经费从监管专用账户拨至基本存款账户,学校按支出预算进行日常业务支付。业务发生的凭证,学校须在月中、月末上传,次月15日前学校要上传上月的套账、报表,财务管理中心对有关支出事项有疑问的,学校需上传相关原始凭证、资料等。

5.民办学校基本存款账户的大额支出(除日常工资、绩效工资、社保、水电费等常规支出外)采取事前备案、事后结报的管理模式。货物类、服务类50万元及以上大额支出、工程类100万元及以上大额支出应提前1周向财务管理中心报备支出项目方案、经费预算,项目结束后需上传合同或协议等资料、项目支付内容明细以及相关辅助材料,对大额支出项目进行业务结报。

第七条 民办学校应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含校级管理人员工资等薪酬收入分配方案),建立第三方审计制度,健全经费预算和决算制度,加强学校内部财务管理与监督。民办学校年度会计报告、年度预算和决算报告应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市教育局在财务管理中心设立市本级民办学校财务管理专职人员,主要职责为:

1.对民办学校监管专用账户、学校运行最低存款保证金、教师专用基金和基本存款账户等开展监管;

2.指导做好民办学校的经费预算和决算管理;

3.做好民办学校关联交易的备案管理和监督;

4.建立健全民办学校资产清算制度,协助和指导民办学校开展财务清算等工作;

5.对纳入财管监管的民办学校做好财务信息、商业机密的保密工作;

6.其它事项。

第九条 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发生交易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学校与利益关联方发生交易前一个周,应在学校官网做出关于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交易金额、定价政策及结算条款等交易信息的披露,同时向财务管理中心报备。

民办学校不得使用各级财政性资金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使用学杂费收入从事股票、期货、房地产等高风险项目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民办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应按规定编制会计年度报告,报审批和登记部门备案。会计年度报告应如实载明学校收入及支出、结构及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净资产变动以及本年度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等事项。

第十一条 对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未纳入财务管理中心统一管理的,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规定的,市教育局将按照相关法律和规定进行处理,给予严重警告、取消相关表彰奖励、核减年度招生计划、年检不合格、核减直至取消财政性补助经费等处理。

本办法由宁波市教育局负责解释,自正式发文日施行。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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