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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教育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市教育局下属教育社会团体管理,保障社团有序开展活动,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条例、意见和规定,结合教育系统实际,近日,市教育局出台《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教育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具体有哪些内容?哪些要求?我们一起来听听解答。

一、《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教育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背景

本办法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和《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甬党办〔2017〕11号)等有关规定,对加强教育社团管理,保障教育社团健康规范发展明确了相关要求。《暂行办法》在研拟过程中,征求并吸纳了机关内部处室和驻局纪检组意见建议,通过市教育局官网公示了7个工作日,并经局法规处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二、《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暂行办法》共计6章33条,主要从社团定位、党的建设、工作规则、任职管理(含教育系统领导干部兼任社团职务规定)、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范。

三、《暂行办法》中适用的教育社会团体包括哪些?

本办法适用于以市教育局为业务主管单位且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社团。

四、市教育局联系处室如何履行对社团管理监督职责?

市教育局主管的社会团体由局办公室牵头管理,实行市教育局业务处室与社会团体联系制度,根据工作业务联系或相近的原则,确定相应的市教育局机关处室或直属单位作为社团联系处室(单位),负责对教育社团进行业务指导和业务管理,主要履行下列管理监督职责:

(一)负责社团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负责社团年度检查的初审,会同有关单位指导社团的清算事宜;

(二)监督、指导社团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行业自律,积极实施行业管理,充分发挥社团的桥梁、纽带和助手作用;

(三)监督社团严格按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并对其活动实施、组织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进行指导和管理;

(四)对社团开展违纪违法活动的行为,依法予以纠正和处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五、如何规范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流程?

市教育局相关处室向教育社团转移职能需依法依规依程序办理后方可实施。相关社团可以通过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按照规定的方式和程序,承接事务性管理工作、适合由教育社团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并组织力量切实履行好职责。

市教育局加强政府向社团购买服务的绩效评价,定期向社会公布教育社团名录和信用记录,对诚实守信、服务质量好的社团予以支持激励,对违约失信、服务质量差的社团予以限制或禁入。

六、《暂行办法》就加强教育社团的党建工作有哪些具体要求?

社团应加大党组织建设力度,暂不具备条件的社团,应在社团领导班子中确定人选具体负责党的工作,条件成熟时及时成立党组织,也可以成立联合党支部加强党的建设。

社团应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社团重大问题决策机制,社团党组织应紧紧围绕党章赋予的基本任务开展工作,团结凝聚基础群众,保证社团正确政治方向。

社团应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引领教育社团的规范建设和发展。党的建设和党员管理、服务等工作,遵照党章和有关规定。

七、新成立教育类社团组织如何审批?

根据市委、市政府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建设管理工作有关要求,原则上控制新成立教育类社会团体,如必须成立,需经以下审批流程:

(一)筹备成立的社团,要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要求,有利于支撑联系处室业务工作,有利于教育行政职能转变,有利于教育改革发展;

(二)筹备成立社团的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应将相关申请材料报送市教育局联系处室审查,由联系处室报分管局领导审核;

(三)联系处室负责将社团成立申请向局长办公会议汇报,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并批复后,发起人或发起单位方可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八、社团的章程应包含哪些事项?

社团应按照规定制定符合民政部门范本要求的章程,并严格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社团的章程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等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五)主要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的程序以及职权、任期;

(六)财务预算、决算、清算等资产管理和使用办法;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变更、注销或注销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九)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社团会员代表大会几年召开一次,有何要求?

社团一般每5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决定制定和修改社团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等重大事宜。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教育局和市民政局批准同意。

十、社团日常工作办事机构配备有何要求?

社团应设立日常工作办事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开展日常工作。办事机构应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运转协调。办事机构因工作需要配备合同制工作人员的,招录标准、岗位职责、工资和福利待遇标准提前报市教育局联系处室审核。

十一、社团可否下设分支机构?

可以。社团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应按规定先报市教育局审查同意,再向市民政局提交相关材料,申请登记。社团要加强对二级学会等分支机构的管理。社团分支机构按规定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十二、社团需及时报告的重大事项有哪些?

社团应履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社团的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重大经费支出,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等重要事项都应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市教育局联系处室。

社团开展重大活动,应事先经市教育局联系处室审核,报局分管工作领导同意。重大活动主要包括:

(一)成立选举、换届选举或其他造成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变动的会议;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三)年会;

(四)涉外活动;

(五)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活动。

十三、社团换届前应向市教育局报送哪些材料?

社团换届前应向市教育局报送下列材料:

(一)上一届社团的工作报告;

(二)上一届社团的财务审计报告;

(三)新一届社团机构组成人员建议名单;

(四)社团章程修改情况说明;

(五)需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四、社团信息公开制度要求有哪些?

教育社团要主动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和财务工作报告以及经理事会研究有必要向会员公开的其他信息;要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情况等。鼓励教育社团建立和完善信息平台,不断丰富信息公开内容,扩大信息公开范围。

十五、社团年检需哪些流程?

市教育局主管的社会团体每年3月31日前应按规定向市教育局办公室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包括遵纪守法、开展活动、人员和机构变动、财务管理情况等),接受年度检查。年检初审以日常监管中掌握的情况和审查社团工作报告为主,必要时开展现场核查。年检初审应及时作出“优秀”“良好”“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不合格的按规定做好整改工作,整改不到位的及时注销该社团。

十六、社团理事会和监事会任职要求有哪些?

社会团体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以及秘书长、法人代表,应当由社会团体会员(代表)选举产生。社团领导成员配备,既要考虑广泛性和代表性,又要贯彻精干高效的原则。社会团体设理事长(会长)1人,副理事长(副会长)一般不超过5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不超过3人。

会员较多的社团应当设立监事,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由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监事人数一般不超过9名。监事人数超过3名的,应当设立监事会,监事中应当有会员(代表)。监事或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十七、教育系统领导干部兼任社团领导职务有何要求?

教育系统领导干部兼任社团领导职务的(含任期届满拟继续兼任的),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一)市管干部及以上兼任,由社团征得本人所在单位同意,并经市教育局组织处审核、报局党委讨论同意后,由市教育局或相关单位按规定程序向上级组织部门报批;

(二) 非市管干部兼任, 由社团征得本人所在单位(部门) 同意后提出任职人选,报市教育局审核,并提交局党委讨论通过;

(三)教育系统领导干部兼任社团职务应从实际工作需要出发,遵循工作岗位与兼任职务相对应原则,兼职领导干部在工作岗位或分管工作发生调整后,社团组织内的兼任职务也应当及时调整,确保工作岗位与兼任职务相对应。

(四)兼任社团领导职务的,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兼职期间不得在社团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

十八、社团非领导干部的专职人员可否获取薪酬?

可以。社团非领导干部的专职人员,可以从工作经费中开支合理的薪酬。兼任社团领导职务的,兼职期间不得在社团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劳务行为以及特定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的兼职行为,在经过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批后,允许领取合理报酬(规定另行制定)。

十九、社团应如何加强自身财务管理?

社团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财务机构或配备专、兼职会计人员,并单独建立账簿,设置会计科目。会计、出纳要分设,钱、账、物要分管。要加强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登记、领用、维护、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确保社团资产不流失。要依法开设独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及有关管理规定。社团应按照年度工作安排编制年度收支计划。



政策原文: 关于印发《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教育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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