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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设立审批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宁波市教育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设立审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于近日发布,现解读如下。

一、《通知》拟订背景

近年来,国家、省市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政策规定,我市的民办教育事业实现了健康快速发展。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设立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2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市教育局就《关于明确全日制民办学校审批管理事权的意见》进行了补充完善,制定《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设立审批工作的通知》。

一是贯彻落实国家政策。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次修正版发布施行。我市民办中小学审批政策要积极适应国家改革需要,主动对接国家政策,保障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二是应对省级文件废止。《浙江省民办中小学设置暂行规定 》废止后,民办中小学行政审批工作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及时出台针对民办中小学审批的规范性文件。

三是现行审批制度有待完善。近年来,我市相继出台了《宁波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与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调整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与管理体制的通知》《关于明确全日制民办学校审批管理事权的意见》等文件政策,推动引导全市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但相关条款还需进一步加以完善。

二、《通知》适用范围

《通知》所称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教育部门许可并在民政部门、编办部门或市监部门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专门从事文化教育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

《通知》不包括民办高等教育机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民办职业技能、职业资格类培训机构,通过互联网等方式提供培训服务的机构以及托管、婴幼儿看护等市场服务机构的审批。

三、《通知》拟订的原则

《通知》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以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为依据,主动适应民办教育改革发展,对民办中小学校设立审批的一些基本问题进行规范,使民办中小学校审批纳入法治化的轨道,促进民办中小学校健康、有序发展。

一是坚持依法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细化审批权限、依据、条件、程序。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近年来出现的审批权限不明晰、管理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等现实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案,确保我市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

三是坚持惠民便民。按照“最多跑一次”要求,规范窗口受理、协助在线申报办理,简化行政审批环节、流程等,助力营商环境优化。

四是坚持部门协同。学习借鉴上海等地的成功经验,广泛征求市场监管、民政、人社等相关部门意见,进一步明晰权责,联动推进民办学校审批工作。

四、《通知》的核心内容

《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加强民办学校审批领导、明确民办学校审批权限、把握民办学校审批依据、严格民办学校审批条件、落实民办学校审批程序5大方面22个重点事项,核心内容有以下3点。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要求各地落实审批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区域内审批管理制度,加强监管,及时调处有关问题。要求各地要将民办学校审批纳入当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符合上级相关要求。要按照相关规定,将审批的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扶持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落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落实本级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

二是明晰审批权限。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小学、初级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的民办学校。具有高中办学权限的区县(市)审批民办高级中学、完全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中等职业教育学校,须事先报市教育局审核,经同意后再行审批。其中,涉及中外合作办学等事项均须市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审核、审批。

三是明确冠名要求。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功能区教育管理部门受理审批冠名“宁波”的学校,经所在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同意后,并提交财政扶持、办学管理权属地管理的书面承诺,向市教育局提出冠名申请,经同意后由属地办理审批。市教育局一般不再受理、审批冠名“宁波市”的民办学校。

五、《通知》明确审批条件

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民办学校数量、布局、机构等因素,在举办者、办学资金、校舍标准、章程、决策机构、学校名称等方面提出更加细化的审批条件。

1.举办者。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正式注册登记满两年,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其法定代表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办学资金。举办者应有合法、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或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举办者为同一社会组织(或个人)的,一般允许设立1所民办学校;申请举办2所以上民办学校的,应严格审查资金来源。举办者应依法履行出资义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学校筹设(正式设立)时应当向学校的专门账户拨付足够的开办资金,并有银行的资金到位证明。民办学校注册资金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限额,批准筹设时,举办者实缴资金到位比例应当不低于注册资金的60%,正式设立时,注册资金应当缴足。

3.校舍。学校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固定的符合条件的办学场所,校舍必须符合中小学校(幼儿园)建筑标准,并取得消防安全和环境影响评价合格证明。

举办民办学校应有自有校舍。通过租赁校舍办学的学校,小学租期不少于12年,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租期不少于6年,并有相应的资产(资金)作为办学保证。在租期届满3年前,应提前做好租赁合同续签。

4.章程。民办学校办学章程应当合法合规,内容完整,表述规范。

5.决策机构。民办学校决策机构的组成应当符合法定条件,禁止举办者以其公司或者集团的权力机构代替学校的决策机构。

6.学校名称。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

六、《通知》规范审批程序

在遵照国家、省市相关设立规定的同时,《通知》进一步细化和规范各地教育部门设立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审批程序,包括受理申请、审核评估、批准设立、审批期限、备案公告、及时颁证、档案归卷。

申请人申请举办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按以下3个流程办理。

一是预核校名。举办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在设立之前举办者应当根据选择的学校属性,到相应的登记机关依法申报名称、办理名称登记或者核准手续。其中,非营利性学校到民政部门或编办部门申请预核名,由民政部门或编办部门出具《核名通知书》;营利性学校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是前置许可。1.材料提交。举办者在市或县级行政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或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在线)申请办学许可。2.窗口审查。经窗口初审,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出具书面凭证。3.审查审批。教育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全面审查,并按相关规定组织实地勘察和评估,在承诺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出具审批意见书。4.文书送达。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送达申请人。

三是法人登记。选择非营利性的,到民政部门(或编办部门)办理法人登记;选择营利性的,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七、宁波市教育系统行政审批窗口地址及联系电话

单  位

窗口联系地址

行政审批

窗口电话

宁波市教育局

宁波市宁穿路1901号行政服务中心2楼E区2039窗口

87185502

海曙区教育局

海曙区中山西路298号行政服务中心3楼18号窗口

87260913

江北区教育局

江北区育才路118号(北投大厦)南楼5楼社会民生服务厅5号窗口

87629553

镇海区教育局

镇海区骆驼街道金华南路55-57号社会矛盾联合接待教育局窗口

86276772

北仑区教育局

北仑区新碶街道四明山路773号行政中心大楼B座社会民生综合受理窗口

89384125

鄞州区教育局

鄞州区蕙江路567号行政服务中心三楼H1920证照联办窗口

88226725

奉化区教育局

奉化区岳林街道大成东路277号行政服务中心2楼社会民生事务服务区E12-13号窗口

88689018

余姚市教育局

余姚市谭家岭东路2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无差别受理窗口

62733171

慈溪市教育局

慈溪市三北大街777号行政服务中心2楼114号窗口

63961732

宁海县教育局

宁海县桃源街道金水东路5号行政服务中心3楼81号窗口

65131776

象山县教育局

象山县象山港路300号2楼38号窗口

65733534

大榭开发区社会发展保障局

大榭开发区滨海南路111号行政服务中心西大厅32号窗口

89283916

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社管局

鄞州区东钱湖镇玉泉南路302号行政服务中心一楼30号窗口

88366944

宁波国家高新区教育文体局

高新区广贤路997号1楼70号窗口

89288847

宁波杭州湾新区教育文体局

慈溪市庵东镇杭州湾新区兴慈一路296号2楼 45、46号

63991731

63991861


政策原文: 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设立审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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