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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与管理体制的通知
甬教政〔2019〕259号

各区县(市)教育局,大榭开发区社会发展保障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宁波国家高新区教育文体局,宁波杭州湾新区教育文体局,各有关教育培训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相关要求,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  推进重点领域改革的意见》(浙委发〔2018〕1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与管理体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教育局不再审批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市教育局原则上不再审批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根据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属地化管理原则,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许可由所在地区县(市)、功能区(以下简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除国家和省市有明确规定以外,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置条件和标准按《宁波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与管理暂行办法》(甬教政〔2018〕250号)执行。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培训机构一般登记为营利性机构,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可以直接冠名“宁波”。原则上不再新设立直接冠名“宁波”的非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

  为落实“最多跑一次”要求,方便机构办事,原市属的教育培训机构全权委托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变更、分立、合并、终止审批及办学许可证换证手续,受委托的县级(海曙、江北、镇海、北仑、鄞州、余姚、宁海、高新区、杭州湾新区)教育行政部门分别启用“宁波市教育局行政审批专用章(1)-(9)”。

  二、实行市级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委托管理

  为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方便培训机构属地办理学校变更等审批相关手续,原由市教育局审批管理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按照属地化原则委托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市教育局于10月31日前完成向相关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移交委托管理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档案资料。有教学点或分公司的,其教学点或分公司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

  实行委托管理后原教育机构的名称可维持不变。

  实行委托管理的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的,仍然有效;在有效期限内需变更名称、地址、校长、举办者、办学内容、办学类型和法定代表人的,到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或备案手续(如跨县域变更学校地址,应到新地址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重新办理机构注册登记手续)。办学许可证到期前的1个月内,需到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换证手续。选择转登记为营利性的教育培训机构,应向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办理转登记手续。

  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相关申请的受理、审核工作。其中,完成转登记为营利性的教育培训机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完全行使审批与管理职能,不再实行委托管理。

  三、加强教育培训机构规范管理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管理体制调整后,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全市各类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宏观指导职能,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作为业务主管部门,要按《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履行教育行政部门法定职责,切实做好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规范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1.负责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筹设、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2.负责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年检;

  3.根据有关规定对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进行审查;

  4.指导、监督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教学活动;

  5.对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进行督导评估;

  6.对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违法行为,协同相关部门按权限给予行政处罚;

  7.受理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教师和学生的申诉;

  8.会同民政、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组织指导、监督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审计和财务清算;

  9.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审批及管理体制调整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难度较大,各地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办法,落实机构和专门人员,加强管理,确保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体制调整平稳有序,顺利到位。

  联系人:杨增军(管理) 联系电话:89187359

  郑金武(审批) 89186097

  附件:实行委托管理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一览表.docx

  宁波市教育局

  2019年8月26日

  解读《关于调整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与管理体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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