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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进入中小学校的市级竞赛活动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甬教基〔2019 〕234号

各区县(市)教育局,大榭开发区社会发展保障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宁波国家高新区教育文体局,宁波杭州湾新区教育文体局,各直属学校(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小学生减负工作要求,规范进入中小学校(含幼儿园,下同)的市级竞赛活动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市教育局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教基厅〔2018〕9号)、《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进入中小学校全省性竞赛活动管理细则>的通知》(浙教基〔2019〕29号)要求,制定了《宁波市进入中小学校的市级竞赛活动管理细则(试行)》。现将该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参照本细则制定本区域内进入中小学校竞赛活动管理实施办法,切实规范各类竞赛活动。

  宁波市教育局

  2019年7月8日

  宁波市进入中小学校的市级竞赛活动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小学生减负工作要求,规范进入中小学校(含幼儿园,下同)的市级(含跨区县(市)和市本级,下同)竞赛活动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教基厅〔2018〕9号)、《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进入中小学校全省性竞赛活动管理细则>的通知》(浙教基〔2019〕29号)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进入宁波市中小学校的市级学生竞赛活动的管理工作。所有进入中小学校的学生竞赛活动必须经本级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进入中小学校的竞赛活动是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直接组织或同意相关单位、团体、个人组织中小学生参加的竞赛活动。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竞赛活动主要指面向中小学生的学科类、科技创新类、艺术体育类、德育类竞赛等活动。其中学科类竞赛的学科主要包括语文、数学、外语、科学(高中为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历史与社会(高中为政治、历史、地理)等,以及与升学或考试相关的其他学科及其延伸的竞赛。学科类竞赛活动指的是针对上述学科的具体知识点的各种竞赛活动,不包括经典诵读、辩论演讲、科学实验、编程设计等与学科有关、侧重实践操作的竞赛活动。

  第五条 举办中小学竞赛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1.适切原则。竞赛活动必须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教学规律,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为出发点,注重培训和发挥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个性特长,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2.公益原则。竞赛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严禁向参赛学生、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做到“零收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竞赛活动成本;不得推销或变相推销相关资料、书籍或商品等;不得限定比赛器材的品牌,不得采用实施垄断销售的产品作为比赛器材;比赛主办、承(协)办单位不得销售或委托销售比赛器材;不得面向参赛者开展培训。

  3.公平原则。竞赛活动应当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学生平等开放,不得设置任何歧视性条件。竞赛活动应事先公布竞赛方案,包括参赛对象、参赛条件、竞赛规则、奖项设置等。竞赛举办单位要建立健全竞赛监督机制,确保竞赛公平公正。

  4.自愿原则。坚持学校、学生自愿参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条件强行要求学校或学生参加竞赛活动。

  5.从紧原则。实行竞赛活动申报制,从严控制、严格管理进入中小学校的各类竞赛活动的举办。原则上不举办进入中小学校、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竞赛活动。面向小学生、幼儿园的竞赛活动应以团体赛为主。

  第二章 竞赛申报

  第六条  举办进入中小学校的市级竞赛活动必须由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在每年9月向宁波市教育局提交竞赛活动举办申请,经宁波市教育局审核同意后实施。逾期提交申请的,不予以审核。

  第七条 进入中小学校的市级竞赛活动的组织主体(主办方)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主办方为宁波市教育局自身直接管理(或主管)的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或市级机关单位、人民团体及其自身直接管理(或主管)的事业单位。

  (二)主办方必须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具备较强的专业影响力和学术团队。举办竞赛过程中经查实有违法违规行为,致竞赛活动被宁波市教育局终止的,其主办方不得再次申请举办竞赛。

  第八条 举办进入中小学校的市级竞赛活动,依据文件的效力等级不得低于市级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第九条 申请举办进入中小学校的市级竞赛活动,主办方应当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进入中小学校的宁波市市级竞赛活动项目申报表》;

  (二)主办方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竞赛活动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四)主办方的有关承诺书,承诺书内容应当包括但不局限于本细则第五条1—4项原则所列事项;

  (五)宁波市教育局认为应该作出补充说明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申报的进入中小学校的学科竞赛项目如果与教育部、浙江省教育厅、宁波市教育局之前已认定公布的竞赛项目雷同的,原则上不予认定。

  第十一条  每年11月,由宁波市教育局教研室及宁波市教育学会相关中小学学科教学分会和宁波市中小学生体育协会对申请举办的相关竞赛活动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严谨性进行充分论证,或开展实地调查,提出审核意见,报宁波市教育局。宁波市教育局按规定程序研究,对同意举办的竞赛活动,将竞赛活动类别(学科)、主办方、时间、内容、范围、组织方式、监督方式等信息在宁波市教育局网站上公布。

  第十二条 受理和研究过程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同意举办的竞赛活动,认定有效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期间一般每年举办不超过1次。期满后,若要继续举办的,需重新申报认定。

  第三章 竞赛实施

  第十四条 申请举办竞赛的部门、单位、社会组织对竞赛活动的全过程承担主体责任。

  第十五条 经审核同意举办的的竞赛活动应由主办单位公开发布竞赛活动信息,并载明该竞赛活动已经宁波市教育局认定的相关文件名称及文号。

  第十六条 主办单位应有正常的经费来源和渠道,并按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集中举办的竞赛活动的场所应设立在办学条件较好、管理规范的学校或机构。举办者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制定安全应急预案,确保竞赛活动安全有序。

  第十八条 主办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宁波市教育局审核同意的竞赛活动方案组织竞赛。评分坚持“严肃、认真、公正、准确”和“利害关系人回避”的原则。

  第四章 竞赛管理

  第十九条  宁波市教育局负责进入中小学校的市级竞赛活动管理工作。竞赛活动申报项目由宁波市教育局宣传与德育处、基础教育处、职业教育处、学校安全与体卫艺处等相关处(室)负责具体受理,委托宁波市教育局教研室、职成教教研室及宁波市教育学会相关中小学学科教学分会和宁波市中小学生体育协会承担相关审核工作,宁波市教育局相关处(室)分别负责复核工作。

  第二十条 进入中小学校的市级竞赛活动实行清单管理制度。清单每年动态调整一次,在宁波市教育局网站公布,并印发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及市、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的直属单位、各级中小学教育学会(分会)、各中小学校等不得组织承办或组织、推荐和动员中小学生参加清单之外的冠以“宁波市”“全市”等字样面向全市中小学生的竞赛活动,不得为清单之外的其他竞赛活动提供场地、经费或代收费等条件。

  第二十二条 宁波市教育局认定的竞赛活动,如果没有明确设立分赛区的,各地不得擅自举办分赛区竞赛活动。

  第二十三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竞赛活动的获奖结果,视为中小学生的荣誉,记入中小学生成长记录,作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依据。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非学科类竞赛活动的获奖结果,可作为中小学特长招生和特色招生的参考依据;但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学科类竞赛活动的获奖结果,一律不得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的参考依据或门槛条件。

  第二十四条  进入中小学校的竞赛活动接受社会监督,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宁波市教育局网站和信访电话89183287,对竞赛活动存在的问题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十五条 主办方在组织实施竞赛活动中出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违反作出的有关承诺等情况的,宁波市教育局将通知主办方及时进行整改并报送整改情况。

  第二十六条  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由宁波市教育局正式发函主办方,要求立即撤销竞赛活动,并要求主办方切实做好善后工作。有关函件及撤销的决定等将及时通过宁波市教育局官方渠道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七条  本市教育系统各单位(含内部机构及其员工)违反本细则有关要求的,教育行政部门要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等相关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主办单位未按有关要求实施竞赛活动的,宁波市教育局可对主办单位给予通报、停赛等处理,相关主管单位可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因教育教学工作需要,由宁波市教育局举办的进入中小学校的市级竞赛活动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进入中小学校的竞赛项目申报认定具体流程及办理时限按有关规定另行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宁波市教育局。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9年8月10日起实施。


  附件:进入中小学校的宁波市市级竞赛活动项目申报表.docx


  解读《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进入中小学校的市级竞赛活动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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