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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中小学骨干教师管理考核办法
甬教人〔2019〕20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宁波市中小学骨干教师是指获得省特级教师、市名教师(专业首席教师)、市学科骨干教师(优秀双师型教师)等荣誉称号的在职中小学(含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成人教育学校及教师进修学校、教研室、教科所等)教师。

  第二条 为加强我市骨干教师队伍建设与管理,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充分发挥骨干教师的引领、示范作用,激励骨干教师始终保持与其称号相符合的业务素养并不断向更高层次发展,结合我市骨干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骨干教师的职责

  第三条 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贯彻实施素质教育,模范履行教师职责,敬业奉献,具有良好的师德和高度的事业心、责任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四条 制订成长发展规划,自觉学习进修,拓宽专业知识,不断更新教育观念,掌握先进的教育教学理论和办法,了解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国内外发展新动态。积极探索,研究教学创新、实践教学创新,逐步形成自己独特的教育教学风格,成为研究型、专家型的优秀教师。

  第五条 牢固树立终身从教的思想,坚持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主动承担规定课时的学科教学任务,教学实绩在一定范围内居领先水平,并在教学工作中尤其在课堂教学创新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六条 积极参与教科研工作,主动承担教育课程改革任务,主持或参与教育教学课题研究,并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撰写有较高水平的教育教学论文、科研报告或经验总结等,并在一定范围内发表或获奖。

  第七条 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积极承担对教师尤其是青年教师的指导培养任务;结合教科研训活动和指导工作,多听课、评课,主动开设示范课、观摩课以及各类专题讲座等;主动承担组织安排的送教下乡、教师培训、支援教育相对落后地区与薄弱学校等各类工作任务,为当地和全市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作贡献。

  第八条 积极参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的关于教师招聘、职称评审、教师资格认定、高(中)考命题、人才选拔、资源建设、公益讲座等各项工作。

  第三章 骨干教师的考核

  第九条 建立健全骨干教师考核制度,骨干教师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其中省特级教师不参加任期考核。年度考核由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考核,考核形式和考核指标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制定,考核结果直接报送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且不与任期考核结果挂钩;市级骨干教师实行任期制,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后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任期考核并发文公布考核结果。

  第十条 任期考核对象为仍在中小学(幼儿园)及教科研训机构的市级骨干教师,已调离上述单位但仍在教育系统工作以及因教学岗位调整、工作调动等与之前申报学科不符的市级骨干教师,可暂缓参加任期考核,并保留原荣誉称号,如重新调回教学一线、重新从事原申报学科的市级骨干教师,可申请继续参加任期考核。其中,从事新学科的市级骨干教师,本人可在骨干教师评审年提出转评申请并参加相应评选。因身体健康等特殊原因影响,经所在学校、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申请不参加任期考核,暂时保留原荣誉称号,但连续两轮不参加任期考核的,其荣誉称号自行取消。

  第十一条 任期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师德表现、岗位履职、教科研训、示范引领等,具体考核标准详见宁波市骨干教师任期考核评价细则。

  第十二条 任期考核采取分类量化考核的方式,市级骨干教师依据个人实际情况,填写相应材料并进行自评,所在学校根据个人校内表现情况给予评定,所在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定性评价。

  第十三条 任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分85分及以上为优秀;60—84分为合格;59分及以下为不合格。

  第四章 骨干教师的待遇

  第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设立骨干教师专项奖励经费,骨干教师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后,根据考核结果可由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给予一定的经费奖励,奖励额度和奖励形式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自行确定。

  第十五条 在推选高一级骨干教师、各类人才培养对象、优秀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等人选时,业绩突出、考核优秀的骨干教师应优先予以推荐。

  第十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面向骨干教师有计划地开展各级各类业务培训,要加强培训的组织管理,着力提高培训质量,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确保骨干教师专业素养不断提升。

  第十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骨干教师所在单位要为骨干教师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要设立专项工作经费,为骨干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教育科学研究,以及考察交流、进修深造、著作出版等提供必要的支持;要主动关心骨干教师身心健康,定期组织骨干教师进行体检;对家庭生活发生困难的骨干教师,学校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工会组织应主动给予关爱。

  第五章 骨干教师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为骨干教师创造必要的条件,科学合理地发挥其作用。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开展带徒活动,组建名师工作室,组织骨干教师成立讲师团支教讲学,选派部分骨干教师区域内校际交流或跨校兼课等,充分发挥骨干教师在学科引领、年轻教师培养、支援薄弱地区等方面的作用;市、县两级教科研训部门可以聘请骨干教师为兼职教研员、研究员、客座教援等,让骨干教师参与到教科研活动及教师培训工作中来;学校在对省特级教师和市名教师的教学任务安排上,要留出较充裕的时间,以便他们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和教育科学研究。

  第十九条 市级骨干教师实行属地管理的方式,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骨干教师管理工作,完善骨干教师日常管理办法,切实履行好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二十条 市级骨干教师自评上之日起,须在当地中小学教育系统服务五年,服务期内未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

  不允许跨区域调动。

  第二十一条 骨干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省特级教师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骨干教师荣誉称号,取消其相关待遇。

  (一)违反国家、省、市关于师德师风相关政策规定的;

  (二)在各类评选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三)学校学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的。

  第二十二条 骨干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荣誉称号自行取消,与荣誉称号有关的待遇即行终止。

  (一)无特殊原因不参加任期考核或任期考核不合格的;

  (二)违法乱纪,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调离宁波市教育系统或辞职的;

  (四)骨干教师本人提出自愿放弃荣誉称号的;

  (五)服务期未满调离当地中小学教育系统的;

  (六)办理退休手续正式退休的;

  (七)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取消其荣誉称号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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