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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行民办学校审批信用承诺制的通知
甬教政〔2019〕148号

各区县(市)教育局,大榭开发区社会发展保障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宁波国家高新区教育文体局,宁波杭州湾新区教育文体局:

根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市信用宁波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建立完善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甬信用办〔2018〕30号)等精神,为加快推进教育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推行民办学校审批信用承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民办学校审批中使用承诺书替代的材料

1.申请举办民办学校时提交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或无犯罪记录证明;

2.申请举办民办学校时提交的理事或董事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证明;

3.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时提交的信用证明;

4.申请举办民办学校时提交的办学场地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消防安全证明。

逐步建立信用承诺审批机制,推进依据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能够按照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具备条件的,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补收材料的,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民办学校审批不再要求提交的材料

根据《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要求,以下材料不再要求提交:

1.社会组织申请筹设或者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时提交的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社会组织近2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

2.民办学校举办者再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时提交的近2年年度检查的证明材料和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学校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

3.申请举办民办学校时提交的校舍建筑质量合格证明。

三、有关要求

1.各地应切实贯彻落实“减证便民”要求,对可用信用承诺替代的材料,不得硬性要求提交。同时要严格把好审批关,不得滥用信用承诺制减免材料,对需要按规定期限补交的材料,应及时补收,记入案卷。对有违反信用承诺记录或列入失信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的申请人,不适用信用承诺。

2.信用承诺书具有与其他申报材料同等的法律效应,一般一式两份,一份申请人留存,一份存入审批机关案卷。消防安全信用承诺书还需连同行政许可决定抄送同级消防部门备案,便于职能部门监管。信用承诺书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以PDF扫描件格式报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3.校舍建筑质量合格证明材料不再收取后,应以政府核查替代。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市和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联合相关部门及时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对承诺不实、违反承诺行为进行查处,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将申请人违反信用承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并报送相关公告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将严重违反信用承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申请人列入“黑名单”,加大惩处力度。

附件:

1.一般信用承诺书(样本).docx

2.消防安全信用承诺书(样本).docx

宁波市教育局

2019年4月18日



政策解读: 解读《关于推行民办学校审批信用承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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