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政策文件>政策解读
解读《关于印发宁波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市实际,近日,市教育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市委编办、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制定出台了《宁波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具体有哪些内容?哪些要求?我们一起来听听解答~

  1.问:《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宁波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办法》共7章30条,着力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分类管理机制,规定了民办学校设立审批、组织机构运作机制、内部规范化管理、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等方面的内容,重点解决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到哪里登记”、“如何登记”的问题,并进一步明确了相关部门对民办学校监督管理的职责。

  2.问:实行分类登记管理后,民办学校是如何分类的?在办学性质上有什么区别?

  答:民办学校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处理。

  3.问:设立民办学校对举办者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信用状况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4.问:对民办学校的名称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体现学校的办学层次和类别。

  申请设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其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的规定。

  申请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其名称应当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和教育部、人社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规范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和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

  5.问:实行分类管理后新设民办学校如何进行登记?

  答:经批准正式设立并取得办学许可的民办学校,规定如下: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有两种登记情况:一是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二是符合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的,可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为企业法人。

  6.问:实行分类管理后现有民办学校如何进行登记?

  答:现有民办学校是指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公布前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

  实施分类管理后,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的,依法修改学校章程,继续办学,换领新的办学许可证,履行新的登记手续;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的,应当以2017年8月31日为基准日进行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交纳相关税费,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并依法依规到市场监管部门重新登记,继续办学。

  7.问:现有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登记在时间期限上有何规定?

  答:实施非学历教育培训的民办学校(即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原则上应在2019年9月1日前向审批机关提交关于学校法人性质选择的书面申请;实施学前教育以及全日制中小学校、中等职业教育的学历教育民办学校,原则上应在2021年12月31日前向审批机关提交关于学校法人性质选择的书面申请。

  在审批机关收到学校书面申请后,符合法定条件和相关规定的民办学校原则上应在1年内完成分类登记。到2022年底前现有民办学校全部完成分类登记。

  8.问:对民办学校加强党建工作有哪些要求?

  答:民办学校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应建必建,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民办学校,都要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组织,并按期进行换届,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可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派入党员教师单独组建等形式建立党组织。要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加强对民办学校党建工作的领导,把党建工作情况作为民办学校许可审批、年检年审、评估考核、管理监督的必备条件和必查内容。

  9.问:对民办学校设立的组织机构有哪些规定?

  答:一是对民办学校党组织参与决策做出规定。积极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学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

  二是明确了民办学校的主要组织机构。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建立监事(会)等相应的监督机制,同时应积极支持工会、共青团组织、妇女联合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等群众组织依法建立和开展活动。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三是明确民办学校校长的任职要求。民办学校校长应当具有中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个人信用状况良好,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设置标准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民办技工院校及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校长的任职要求按照人社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10.问: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规范办学方面有哪些要求?

  答:一是强化内部统一测试的管理。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组织义务段学生参加任何竞赛活动,组织本机构学员进行一定规模的内部统一测试等活动,需到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内容、组织形式、安全预案等事项。

  二是强化文化学科类培训的管理。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外语及科学(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三是强化教师培训资质的要求。参与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是强化培训内容方面的要求。培训活动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基于相关学段课程标准组织教学,合理安排教学进度,严禁拔高教学要求,严禁加快教学进度,严禁增加教学难度。应当制定科学的培训计划,授课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且每班应当设管理专员1人,由专职人员担任,负责班级管理工作。

  11.问:如何规范民办学校的招生和收费工作?

  答:

  招生方面:

  一是规范招生秩序。要求民办学校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与当地公办同类学校同期面向社会自主招生。严禁提前招生、掐尖式招生、违反规定变相考试选拔,不得以培训机构组织的测试(竞赛)成绩作为优先录取条件等。严禁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以宣传竞赛获奖学生升学情况等各种与中小学招生相关联的行为,干扰正常招生入学秩序。

  二是规范招生宣传。民办学校发布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应当在发布后将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的内容、发布形式和相关证明材料报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内容应当客观、真实、准确,载明名称、性质、项目类别、培养目标、办学层次、专业设置、办学形式、办学地址、证书发放等有关事项,并与审批的内容一致。

  收费方面:

  一是要求收费公示公开。民办学校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价格、市场监管、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监督。

  二是明确收费标准的制定方式。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决定;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由民办幼儿园自主决定;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核准。

  三是强调收费退费的要求。民办学校收费、退费应当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文件:关于印发宁波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原文: 关于印发宁波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