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多跑一次”定义及实现途径
1.问:什么是“最多跑一次”?
答:“最多跑一次”就是通过优化办理流程、融合政务资源、融合线上线下、借助新兴手段等方式,群众和企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到政府办理“一件事情”在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时,从受理申请到作出办理决定、形成办理结果的全过程一次上门或零上门。“最多跑一次”有两个基本的前提条件,第一是申请材料要齐全,第二是要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2.问:哪些不算多跑?
答:上门咨询,不算多跑;
材料不全,不算多跑;
不合规定,不算多跑;
自己取件,不算多跑。
3.问:市本级哪些教育事项可实现“最多跑一次”?
答:目前市本级有17个教育事项纳入浙江政务服务网,这些事项分为4类。包括:①行政许可2项(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民办学校审批);②行政确认6项(教师职称评审,30年教龄荣誉证书发放审定,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子女、港澳居民子女和台胞子女考生中考加分确认,军人、人民警察和警务辅助人员子女参加中考优待确认,少数民族考生中考加分确认);③其它行政权力7项(民办中小学跨区县市招生计划审批,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年检,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的批准,依法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批准,校车使用的前置审查申请,省、市级幼儿园等级评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④公共服务事项2项(毕结业证书遗失办理、学历证明确认,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这些事项均实现“最多跑一次”。
4.问:教育事项“最多跑一次”实现途径?
答:群众和企业(含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统称办事者)到教育行政部门办理事项时,可通过“网上申请、现场申请、邮寄申请”等三种方式实现“最多跑一次”。一是“网上申请”,即办事者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把办事材料通过网上上传,教育行政部门通过网上办理,结果通过网上反馈或邮寄方式送达,这种方式可实现办事者“零跑”。二是“邮寄申请”,即办事者把办理事项的材料寄达宁波市行政服务中心民生事务办理区(宁波市鄞州区宁穿路1901号二楼2039窗口,联系人:周老师,邮编:315066,联系电话:87185502),工作人员收到材料后进行办理,并把办理结果通过邮寄送达,这种方式也可实现办事者“零跑”。三是“现场申请”,即办事者把办理事项所需材料一次性准备好送至宁波市行政服务中心民生事务办理区(宁穿路1901号二楼2039窗口),由窗口工作人员现场受理,结果可通过邮寄方式送达。
此外,教师职称评定、30年教龄荣誉证书发放、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学生中考加分等事项由学校代办,办事者(学生、教师)可实现“零跑”。
5.问:教育哪些事项可以实现“一证通办”?
答:到2018年底,群众仅凭一张身份证就能办理的教育事项有①30年教龄荣誉证书发放审定;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③少数民族考生中考加分确认;④毕(结)业证书遗失办理、学历证明确认。
民办学校审批
6.问:对举办民办学校(教育培训机构)的举办者资质有什么要求?
答: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民办学校(教育培训机构)。
①举办者属社会组织的,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法定代表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境内定居,无犯罪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举办者应提供政府部门或举办单位的批准建立文件、单位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及法定代表人简历等。
②举办者属个人的,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举办者应提供个人身份证及简历,注明现住址、联系方式,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
7.问:民办学校(教育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谁来担任?
答:民办学校(教育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校长担任,并依法登记。
8.问:申办县级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答:①有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非营利性培训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营利性培训机构根据营利性法人的相关规定在出资者承诺的期限内分期缴纳注册资金,首期最低不得少于10万元人民币。
②有满足教学需要的教室和管理用房。
③有决策机构、监事机构(监事)、行政机构,其产生程序、人员组成、议事规则等,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机构章程规定。有条件的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
④有完善的办学章程。
⑤有专职校长。
⑥有不少于3人且与办学层次、办学范围、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⑦有具有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的财务管理人员,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
⑧有与办学项目和办学规模相匹配的具有相应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的专兼职教师。
⑨有与办学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教学设施设备,有一定的与教学相关的图书、杂志、报刊资料。
⑩有与培训项目相对应的教学计划,符合课程标准的教材,使用自编教材需报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9.问:申办冠名“宁波”的培训机构有什么要求?
答:根据新出台的《宁波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与管理暂行办法》(甬教政〔2018〕250号)相关要求,直接冠名“宁波”的培训机构,除符合县级办学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办学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办学场地建筑总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
10.问: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培训机构还能不能设立教学点?
答:2018年9月1日起,按照民非企业不能设分支机构的要求,非营利性培训机构不再允许设立教学点。营利性培训机构允许设立分公司。跨区设分公司的,应当得到审批机关批准后向设立分公司所在地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由所在地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审批。
11.问:市级教育部门可审批哪些教育培训机构?
答:教育培训机构以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为主。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仅审批直接冠名“宁波”的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和营利性股份制培训机构。艺术特长类(如古筝、舞蹈、绘画等)、体育竞技类(如球类、棋类等)培训机构不纳入教育部门前置审批,可直接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企业登记。
12.问:对培训机构的校舍有什么要求?
答:培训机构的校舍要与办学条件相适应,符合各项安全、消防要求,取得消防安全证明材料。县级培训机构校舍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分公司校舍不少于在150平方米;市级培训机构校舍面积不少于在1000平方米,分公司校舍不少于在300平方米。租赁校舍的租赁期为2年及以上。
培训机构不得使用民用住宅、地下室及其它有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不得租赁全日制中小学校舍。招生对象为青少年儿童的培训机构,培训场所所在楼层不得高于5层(其中招生对象含14周岁及以下的,所在楼层不得超过3层)。培训场所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相关要求,须有两个及以上楼梯通道,采光通风情况良好,教学、生活、活动设施符合安全要求,具备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无安全隐患。走廊、教室、必须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消防应急灯等消防设施。电路布线规范,无电线、电器老化现象。提供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报告或新建建筑质量合格证明。
13.问:建筑面积不足300平米拟办培训机构,如何取得消防安全证明材料?
答:建筑面积不足300平米的拟办培训机构,不需提交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或消防备案受理凭证。在提出设立申请并提供其他所需材料后,由教育、消防部门组织实施消防安全联合检查,符合基本消防安全条件的,由联合检查人员签字确认。
14.问:培训机构校长、教师资质有什么要求?
答:校长: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无犯罪记录,信用状况良好,未曾担任近3年因违法被吊销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登记证的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校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具有教师资格证书,熟悉教育教学工作、具备组织管理能力,且不得兼任其它培训机构的校长。
教师:与办学项目和办学规模相匹配的具有相应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的专兼职教师,其中每个培训项目专职教师不少于3名。不得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担任兼职教师。聘请外籍人员作为教师的,必须取得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15.问:申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流程是怎样呢?
答:申办者把正式设立(筹设)培训机构的办学申请报告等材料可通过网上、现场或邮寄等方式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教育部门收到举办者提交的材料后,按下列程序办理:
①受理。对举办者提交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对按规定提交齐备材料的,发给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②审核。根据培训机构设置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初审合格后,派员实地勘查,对现场的校舍装修、消防设施、教学设备、师资配备、安全措施、卫生保健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得出审核意见。如有必要,可组织专家评议。
③决定。自受理之日起,筹设培训机构的,一个月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正式设立培训机构的,三个月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送达申请人。经批准同意办学的培训机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对不予行政许可设立(筹设)培训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向举办者说明理由,并告之享有行政复议、诉讼等有关权利。
16.问:申请筹设教育培训机构需递交那些材料?
答:①筹设申请报告与筹设申请表。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培训项目、培训对象、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②举办者的资质证明材料。举办者为法人的,须提供法人登记证或执照(交复印件,验原件);举办者为个人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交复印件,验原件)。
③名称预登记材料。
④办学场地材料。自有的提供房产证原件,租赁的提供租赁协议书(租期不少于2年)及房产证(交复印件,验原件)。
17.问:申请正式设立教育培训机构需递交那些材料?
答:①筹设情况报告(经过筹设审批的需提供)。
②正式设立申请表。
③拟开设培训项目的教学计划。
④办学出资证明(由社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金验资报告)。
⑤法定代表人资质材料;校长的简历,学历、职称、教师资格证、身份证(交复印件,验原件)及无犯罪证明;教师的学历、教师资格证、身份证(交复印件,验原件)。
⑥拟定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并提交第一次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内容应包括:拟设立培训机构的名称、办学场所、办学内容、办学形式、资金来源、学校法定代表人、校长人选等重大事项,参加会议人员应在会议纪要上签名。
⑦培训机构章程。章程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培训机构名称、地址;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办学资产来源、数额、性质;培训机构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权利和义务;学校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权利和责任;校长的权利和职责;学校资产、财务管理制度;登记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培训机构自行终止的事由,培训机构有关分立、合并、变更、终止等处理;章程修改程序等。
联合举办的培训机构,章程中应明确各方出资数额和方式、权利和义务、退出的条件和程序等。
⑧办学场地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交复印件,验原件)等产权所属证明材料、租赁协议(租期2年以上,并载明租借面积、期限、租金计算和交付方式等)的原件;消防安全证明材料原件;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报告或新建建筑质量合格证明(交复印件,验原件);环境影响评价证明(场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需提供)。
⑨教学设施设备清单。
18.问:培训机构的分立需向审批机关提交哪些材料?
答:①分立审批表;
②分立申请报告;
③决策机构决定分立的会议纪要;
④财务清算报告(附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学校财务清算审计报告);
⑤学生的安置情况报告;
⑥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⑦分立后的培训机构承担的债权、债务和义务、责任的文件;
⑧分立后的培训机构章程;
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19.问:培训机构的合并需向审批机关提交哪些材料?
答:①合并审批表;
②合并申请报告;
③决策机构决定合并的会议纪要;
④财务清算报告(附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学校财务清算审计报告);
⑤学生的安置情况报告;
⑥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⑦合并后的培训机构承担的债权、债务和义务、责任的文件;
⑧合并后的培训机构章程;
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20.问:培训机构变更举办者需向审批机关提交哪些材料?
答:培训机构变更举办者,由原举办者提出,经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并进行财务清算,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①培训机构变更事项申请表;
②变更申请报告;
③变更决议;
④变更协议;
⑤财务清算报告(附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学校财务清算审计报告);
⑥债权债务公告(发布在市级报刊公告);
⑦拟变更后学校举办者的信用状况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举办者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交复印件,验原件)与无犯罪记录证明;
⑧修改后的章程;
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21.问:培训机构变更办学类型、办学范围需向审批机关提交哪些材料?
答:培训机构变更办学类型、办学范围,由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提出,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①培训机构变更事项申请表;
②变更申请报告;
③变更决议;
④与变更办学类型、办学范围相关的资质证明材料(包括设施设备、师资、教学计划等);
⑤修改后的章程;
⑥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22.问:培训机构变更学校名称需向审批机关提交哪些材料?
答:培训机构变更学校名称,由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提出,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①培训机构变更事项申请表;
②变更申请报告;
③变更决议;
④名称预登记材料;
⑤修改后的章程;
⑥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23.问:培训机构变更办学地址需向审批机关提交哪些材料?
答:培训机构变更办学地址,由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提出,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培训机构变更事项申请表;
(2)变更申请报告;
(3)变更决议;
(4)拟变更的办学地址的证明材料
①办学场地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市级1000平方米);
②房屋产权证(交复印件,验原件)等产权所属证明材料,若租赁提供租赁协议(租期2年以上,并载明租借面积、期限、租金计算和交付方式等)原件;
③消防安全证明材料;
④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报告或新建建筑质量合格证明;
⑤环境影响评价证明(场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需提供)。
(5)修改后的章程;
(6)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24.问:民办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在哪些情形下应当终止?
答:①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应报经审批机关批准;
②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③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25.问:民办学校终止财产清偿的顺序?
答:①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②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③偿还其他债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26.问: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怎样进行财务清算?
答:①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
②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
③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27.问:民办学校(教育培训机构)终止办学需向审批机关提交哪些材料?
答:①终止申请表和终止申请报告;
②决策机构依照章程决定终止的会议纪要;
③财务清算报告和债务清偿报告(附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学校财务清算审计报告,如有国有资产还需国有资产管理或财政部门出具意见);
④培训机构剩余财产清单;
⑤对现有教职工和学生安置情况报告;
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28.问:在哪里可以查询到民办教育机构的信息?
答:可通过宁波民办教育网查询到全市民办教育机构的相关信息。经全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基本信息,包括机构名称、举办者、办学地址、办学条件、办学层次、办学类别、办学形式、办学内容、招生对象与规模等相关信息通过宁波民办教育网发布。
教师资格认定
29.问:具备教师资格是否是从事教师工作的必备条件?
答: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法定的教师职业许可制度。教师资格是国家对教师职业的基本要求。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后,只有具备与学校办学层次相应的教师资格(即持有《教师资格证书》)的人,才能被聘任担任教师工作。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将不能从事教师工作。
30.问:在本地取得的教师资格,在外地是否有效?教师资格是否有使用期限?
答:教师资格作为一种法定国家资格一经取得,即在全国范围内不受地域的限制,具有普遍的适用效力,非依法律规定不得丧失或撤消,目前还未规定使用期限。
31.问:具备了教师资格,是否就可以从事教师工作,享受教师待遇?
答:教师资格是从事教师职业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而不是全部条件,并不是具有教师资格的人都一定能够从事教师工作,具有教师资格的人是否能从事教师工作,还要受教师编制、学校师资需求、教师队伍学科结构、聘任条件等方面的限制。只有被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聘任为教师后,才能享有法定的教师权利,履行相应的教师义务。
32.问:教师资格分哪些种类?
答:教师资格共分为七个类别
①幼儿园教师资格;
②小学教师资格;
③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④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⑤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⑥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⑦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现暂不面向社会人员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从事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以上的分类确定类别。
33.问:教师资格的适用范围和融通性如何?
答: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其中,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但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教师,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不能与其他教师资格融通。
34.问:申请教师资格者应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答:①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②具备中国公民身份。
③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④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35.问:具备中专、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是否可以申请教师资格?
答:不可以。中专、高中及其以下学历,不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36.问:我市认定教师资格的时间是怎样安排的?
答:认定工作安排每年春季、秋季各一次。春季公告时间一般安排在3月中下旬,网报时间为3月底至4月初,现场确认时间为4月上中旬,发证时间为5月中下旬。秋季公告时间一般安排在9月中下旬,网报时间为9月底至10月初,现场确认时间为10月中旬,发证时间为11月中下旬。具体时间段详见公告。
37.问:在宁波工作,但户籍在宁波以外地区,或者户籍在宁波,但在宁波以外地区工作的申请人,是否可以在宁波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答:申请人可以在工作单位(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或户籍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认定;对户籍不在本市,但人事档案挂靠在本市人才交流中心的人员,可向人才交流中心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报名。对于户籍和人事档案均不在本市的人员应回原籍所在地报名申请。
38.问:未就业的应届毕业生是否可以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答:可以。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或档案挂靠的人才交流中心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中心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认定。
39.问:哪些人需要参加体格检查?
答: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规定,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均应参加体格检查。
40.问:思想品德鉴定应由哪些部门进行?
答:申请人思想品德情况鉴定按照《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的要求填写。在职申请人,该表由其工作单位填写;非在职申请人,该表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填写。应届毕业生由毕业学校负责提供鉴定。必要时,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可要求有关单位提供更为详细的证明材料。
41.问:哪些人需要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
答:1955年1月1日以后出生,未取得二级乙等及以上《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其中196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语文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水平)的申请人需要参加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
42.问:我市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咨询电话?
答:具体电话如下:
宁波市教育局:87266142
海曙区教育局:87195724
江北区教育局:87668721
镇海区教育局:86274202
北仑区教育局:86784439
鄞州区教育局:87525742
奉化区教育局:88526194
慈溪市教育局:63919195
余姚市教育局:62820609
宁海县教育局:65207905
象山县教育局:65732890
教师职称评审
43.问:中小学教师参加高级教师职称评审,需要哪些基本条件?
答:①符合国家规定学历,聘任一级教师满5年,近五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②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③普通话要求二乙及以上,其中语文课教师要求二甲及以上。④任现职以来要有三年班主任或副班主任工作经历,有两篇代表作(论文、课题、教案设计、教例评析、案例分析、教后记等)公开发表或获得县级一等奖及以上。⑤符合省教育厅文件中关于继续教育学分的要求。⑥1970年以后出生的城镇义务教育中小学教师,应有在农村、欠发达地区和薄弱学校全职支教1年的经历,从2020年起增加至3年。
44.问:参评中小学副研究员和高级实验师,需要哪些基本条件?
答:①符合国家规定学历,聘任相应中级职称满5年,近五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②普通话要求三甲及以上。③任现职以来,有两篇代表作公开发表或获得县级一等奖及以上。
45.问:参加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须提交哪些材料?
答:①中小学职称评审表一式三份。②教育教学工作情况简表一式一份。③代表作两篇,须原件。④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包括学历证明、教师职称证书、教师资格证书、聘任书、普通话证书、继续教育学分证明、获奖证书、荣誉称号等)。
46.问: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时,还需提供职称英语和计算机模块考试成绩吗?
答:目前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已经与职称英语考试、计算机模块考试脱钩,申报人员无需提供相关材料。
47.问:硕士研究生首次定级有什么要求?
答:①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②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学历或学位取得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工作年限可以相加,但学历或学位取得后从事专业工作须满1年)。③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48.问: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范围?
答: 本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对象为依法举办的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的在岗教师。其中非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的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等在岗教师,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后,纳入定期注册范围。
49.问:教师资格首次注册条件?
答:我省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师德表现良好;
③上一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其中,首次任教人员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④完成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培训任务,培训考核合格;
⑤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50.问: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条件?
答:申请定期注册的,除具备首次注册条件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① 注册有效期内,每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② 注册有效期内,完成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师培训学时(学分),并符合相应的学时(学分)结构要求。培训学时(学分)的计算和认定按照《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试行)》(浙教师〔2010〕175号)和《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浙教师〔2016〕71号)执行。
51.问: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①《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②《教师资格证书》;
③中小学或主管部门聘用合同或相关材料;
④所在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⑤5年的年度考核证明;
⑥完成省教育厅规定的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学时(学分)证明;
⑦当地教育行政部门针对申请人具体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首次注册的,除提交上述①②③④⑦项材料外,还应提交上一年年度考核证明和培训学时(学分)证明,其中首次任教人员应提交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暂缓注册人员重新申请定期注册,须提供达到定期注册条件的相关材料。
52.问:哪些情况下,注册结论应为暂缓注册?
①取得教师资格,但教师资格类别与任教岗位不相适用;
②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规定的教师培训学时(学分)或未达到结构要求;
③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但经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④一个注册周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申请首次注册人员上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⑤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身体健康状况暂时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
⑥处于党政纪处分期内。
53.问:暂缓注册时限为几年?暂缓注册后可以重新申请注册吗?
暂缓注册时限一般为2年。暂缓注册者在暂缓时限内达到首次注册或定期注册基本条件且符合以下相应条件后,可重新申请注册:
①取得与任教岗位相适用的教师资格或调整到与所持教师资格证书相应的岗位;
②补齐所缺培训学时,且在暂缓注册期间平均每年完成不少于72学时(学时)的培训;
③重新申请注册前已在岗位任教连续满一年及以上(长期病休康复后或经治疗后能正常任教一学期及以上);
④重新申请注册的上一年年度考核合格。
54.问:哪些情况下,注册结论应为注册不合格?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①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
②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③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
55.问: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否需要本人办理?
答: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不需要本人到注册机构办理,统一由学校组织办理注册相关事项。
任教30年教师荣誉证书发放
56.问:荣誉证书的发放范围和对象?
答:根据《关于做好浙江省任教三十年教师荣誉证书颁发工作的通知》(浙教人[1998]146号)的规定,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能履行《教师法》第八条规定的各项义务,任教年限满三十年的教师,均可发给《荣誉证书》。
57.问:任教年限如何计算?
答:根据《关于做好浙江省任教三十年教师荣誉证书颁发工作的通知》(浙教人[1998]146号)的规定,教师任教年限的计算,高等学校按实际从事教学工作的时间计算;中等专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技工学校和高等师范院校按教龄计算办法计算。
根据《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告》(劳人薪〔1985〕40号)附件4《关于教师教龄津贴的若干规定》,教龄即教师直接从事学校教育工作的年限。
58.问:如何申报和办理?
答:教师可向学校提出,经学校初审后,由学校填报《浙江省任教三十年教师荣誉证书申请表》和《申请浙江省任教三十年荣誉证书教师名册》,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再报发证机关审定发证。
《浙江省任教三十年教师荣誉证书申请表》一份,存教师档案;《申请浙江省任教三十年荣誉证书教师名册》一式三份,其中学校、主管部门、发证机关各存一份,如果主管部门和发证机关相同,则一式二份。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下放任教三十年荣誉证书审核发放权的通知》(浙教人〔2014〕139号)精神,高校教师任教三十年荣誉证书审核发放权下放给各高校,各学校应按规定严格把握审批条件,规范审批程序,不得随意扩大范围。
中考加分确认
59.问:哪些学生可以在中考中加分?
答:宁波市中考加分主要分为政策类加分和竞赛类加分。
政策类加分有三种:①归侨及华侨子女和香港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籍考生、台湾省籍考生、少数民族考生加6分;②现役军人子女加分政策按《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军区政治部关于贯彻<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意见》(浙政联〔2013〕2号)执行,给予所有现役军人子女加6分;③革命烈士子女加30分。
竞赛类加分分信息学和体育艺术两大类别。信息学竞赛包括省教育厅主办的青少年信息学(计算机)竞赛、市教育局与市科协联合主办的中小学生计算机程序设计竞赛。省级竞赛一等奖加8分,二等奖加6分,市级竞赛一等奖加6分。
体育艺术类竞赛根据竞赛种类可以加6分到8分。2020年起,宁波市高中段学校招生将取消体育、艺术、科技等奖励类学生加分项目,相关特长和表现等计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考生在政策类或竞赛类中具有多项加分条件的,每类加分分值按最大一项加分分值计入高中段招生考试成绩总分,不累计加分。总加分分值不超过30分。
市教育局每年都会出台直属高中段学校招生加分项目的通知,请及时关注。
60.问:中考加分怎么操作?
答:归侨及华侨子女和香港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籍考生、台湾省籍考生、少数民族考生向学校申请填写《宁波市直属高中招生加分考生登记表》,并提供《居民户口簿》或者其他证明材料给学校即可。
现役军人子女向学校申请填写《宁波市直属高中招生加分考生登记表》,并提供父母的相应证书和相关部队师级政治部(处)、现役军人证件及有关证明报宁波军分区政治工作处即可。
竞赛类加分考生向学校申请填写《宁波市直属高中招生加分考生登记表》,并提供相应竞赛获奖证书给学校即可。
民办中小学跨区(县、市)招生计划审批
61.问:民办中小学学校跨区域招生如何办理?
答:民办中小学应主要立足于当地招生。确需跨区域招生,涉及设区市内跨区县(市)招生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实后,将民办中小学扩大招生范围方案报设区市教育局审核,由设区市教育局统筹安排形成设区市内跨区县(市)招生计划,并向社会公布;涉及跨设区市招生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设区市教育局核实后,由设区市教育局将民办中小学扩大招生范围方案报省教育厅审核,并由省教育厅统筹安排形成跨设区市招生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62.问:民办中小学学校跨区域招生需上报哪些材料?
答:①办学批文;
②民办中小学校跨区(县、市)招生学校情况表;
③民办中小学校跨区(县、市)招生申请表;
④招生方案。
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年检
63.问:什么时候开始办学许可证的年检工作?
答:这里所说的办学许可证年检工作指的是经市教育局审批过的民办教育机构的年检。根据宁波市民政局市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报公示工作安排,以及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年检年报工作安排,每年3月至5月份,市教育局邀请第三方开展对市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年度检查工作。市属全日制民办学校以上一年度规范办学检查结果为准,由区县(市)教育局日常监管的学校则由当地教育部门出具规范办学证明材料为准。
64.问:办学许可证年检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年检主要为实地检查。市教育局邀请第三方实地对对市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基本办学情况、财务等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学校基本建设情况、学校安全建设情况以及承担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检查。
65.问:办学许可证年检主要流程是什么?
答:实地检查→结果确认
66.问:办学许可证年检需要准备哪些申请材料?
答:目前,按照宁波市教育局对市属民办教育机构年度检查的要求,年检主要以实地检查为主。实地检查时,各民办教育机构需要准备年检申请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学校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办学许可证正副本等材料。
67.问:年检结果是怎样确认的?
答:经过实地检查,结合一年来的实际办学情况,给出年检结论。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68.问:办学许可证副本如何盖章?
答:为方便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经教育部门实地检查后,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可将办学许可证副本交给检查组或邮寄给市教育局窗口,由教育局下达年检结论,并于10个工作日内将副本寄达。6月初,市属全日制民办学校可将办学许可证副本邮寄给市教育局窗口,由教育局下达年检结论,并于10个工作日内将副本寄达。6月份,组织窗口现场办理(盖章)等。
依法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批准
69.问: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需要向哪个部门申请?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第二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报送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师资和经费保障、课程设置以及教学计划等,并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70.问:申请人员有何条件和要求?
答:依法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的个人,应当具备法人资格、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公民。
71.问:办学基本要求有何要求?
答:①设立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要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②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校车使用的前置审查申请
72.问:哪些学校需办理跨区域运行校车许可手续?
答:我市存在跨区域接送学生的民办学校必须办理跨区域运行校车许可手续。
73.问:学校申请跨区域运行校车许可需提交哪些材料?如何递交?
答:申请学校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把所需报审材料扫描件或者清晰照片上传至网上,宁波市教育局通过网上办理审批,结果通过邮寄方式送达。选择现场办理的学校请提交相关材料一式五份。
学校跨区域运行校车许可申请材料清单:
①浙江省校车使用许可审批表(样表从浙江政务服务网申请处下载);
②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证明;
③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
④车辆行驶证;
⑤具有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驾驶证、身份证;
⑥驾驶员与用工单位的用工合同;
⑦校车运行方案(行驶线路图、停靠站点表参照浙江政务服务网提供的样图和样表);
⑧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⑨校车使用协议、安全责任书(学校自备专用校车不需要提供此项内容);
⑩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校车营运企业需提供企业资质证明)。
74.问:学校跨区域运行校车许可申请流程是怎样的?
答:①申请。学校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申请并上传所需电子材料或现场提交纸质材料一式五份。
②初审。宁波市教育局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对校车许可材料进行初审。
③审核。初审通过后宁波市教育局分送宁波市交通警察局、宁波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局审核,宁波市交通警察局、宁波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局于3个工作日内根据自身职责进行审核,并派出专门工作人员协助宁波市教育局开展下一步工作。
④路线勘察与报批。宁波市教育局收到宁波市交通警察局、宁波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局反馈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三家单位进行校车路线勘察,提出审查意见并上报宁波市人民政府审批。
⑤核发校车标牌。宁波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宁波市公安部门发放校车标牌;不予批准的,书面向申请学校说明理由。
75.问:校车驾驶员应具备什么样的资格?
答:校车驾驶员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最近连续3个计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无致人死亡或重大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无犯罪记录;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安全行车的疾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76.问:跨区域运行校车标牌如何领取和使用?
答:跨区域运行校车标牌由宁波市公安部门核发。标牌中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应当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的,不得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将校车标牌交回宁波市公安部门,并向宁波市教育局报备。
77.问:如何进行校车安全技术检验?
答:跨区域运行校车必须每半年到宁波市公安部门进行一次校车安全技术检验。
78.问:学校跨区域运行校车行驶路线变更如何进行申报?
答:跨区域运行校车行驶路线变更,需要重新进行校车许可。
79.问:校车注销手续如何办理?
答:学校跨区域运行校车到法定年限或因其他原因不再运行的,需向宁波市教育局备案。
省、市等级幼儿园等级评定
80.问:申报等级幼儿园有什么标准?
答:申报等级评定的幼儿园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①经县(市、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具有事业单位登记证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以3至6岁儿童为主要教育对象的幼儿园;②办学满2年以上;③申报五星级、六星级的幼儿园,其专任教师须100%持有适用的教师资格证;申报三星级、四星级的幼儿园,其专任教师持有适用教师资格证的比例不低于90%;申报一星级、二星级的幼儿园,其专任教师持有适用教师资格证的比例不低于80%;④幼儿园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冠以“全国”、“中国”、“中华”、“国际”等字样,不得使用易产生误导的词汇,已办幼儿园的园名中如有此类字样,在申报星级前须予以更正。
81.问:幼儿园等级申报的时间是什么?
答:五星级、六星级幼儿园的申报日期在每学年第一学期的第一周;三星级、四星级的申报日期在每学年第二学期的第六周;一星级、二星级的申报日期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另行规定。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须在幼儿园申报日期截止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上报工作。
82.问:幼儿园等级评估认定的程序是什么?
答:符合申报条件的幼儿园按《标准》自查后,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等级评定申请,并按要求填写《宁波市等级幼儿园评定工作用表》(附件2)。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申报三星级以上的幼儿园进行资料和现场审核,审核通过后,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评定申请。市及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完成等级评定工作。评定结果在辖区范围内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再正式发文公布。
83.问:宁波市星级幼儿园和省等级幼儿园的相互关系是什么?
答:被评定为一星级、二星级的幼儿园,对应认定为浙江省的三级幼儿园;被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的幼儿园,对应认定为浙江省的二级幼儿园。申报评定五星级、六星级的幼儿园,经审核后,可推荐参加浙江省的一级幼儿园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认定五星级、六星级幼儿园的基本依据。
84.问:不同星级幼儿园评估认定通过的标准是什么?
答:等级评定执行《宁波市等级幼儿园评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幼儿园须达到相应等级得分,方可通过该等级评定:五星级、六星级幼儿园满分为150分,五星级幼儿园总得分须达到135分以上,六星级幼儿园总得分须达到142分以上;三星级、四星级幼儿园满分为120分,三星级幼儿园总得分须达到108分以上,四星级幼儿园总得分须达到113分以上;一星级、二星级幼儿园满分为100分,一星级幼儿园总得分须达到90分以上;二星级幼儿园总得分须达到95分以上。
85.问:省教育厅对省等级幼儿园评估认定的监督管理措施有哪些?
答:省教育厅委托省教育评估院负责对当年新认定和重新审核认定的二级幼儿园按照10%的比例进行抽检;各设区市教育局负责对当年新认定和重新审核认定的三级幼儿园按照10%的比例进行抽检。如抽检发现不符合标准的,由认定单位给予降级处理;如当年抽检的新认定等级幼儿园有三分之一以上不符合标准的,该地区当年新评定结果无效,由上级抽检单位重新组织评估认定,该地区当年度教育科学和谐发展考核该项目作降级处理。
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
86.问:教师资格证书遗失了可以补办吗?
答:教师资格证书遗失、破损,可以向原发证机构提出补发换发的书面申请,原发证机构承办补证。
87.问:教师资格证补办需要哪些材料?
答:①原《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复印件加盖保管部门公章(在本人人事档案中可找到);
②个人写的补办申请书,单位出具意见并盖章;
③《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可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下载;
④三张二寸免冠近照(彩色)。
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号码、姓名等信息变更的,需发证机构或户籍管理机构出具证明)。
88.问:教师资格证补证需要多长时间?
答:承办补证的认定机构在收到申请人完整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补证,并送达申请人。
89.问:教师资格补证需要本人亲自来办理吗?
答:不需要亲自办理,可电话联系原发证机构了解补办相关事项,把补证所需的材料邮寄或快递给原发证机构,补办好以后,原发证机构联系申请人,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收件地址,采用快递到付寄件给申请人。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
90.问: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需提交哪些申请材料?
答:①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申请表;
②幼儿园办学许可证;
③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
④卫生保健合格单位证书;
⑤餐饮服务许可证;
⑥幼儿园上年度财务报表;
⑦专任教师缴纳社保凭证;
⑧专任教师工资待遇凭证。
91.问:社保证明需提供什么材料?
答:有社保办盖章的缴费清单。
92.问: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否有退出机制?
答:是有退出机制的。具体办法由各地教育局在本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实施办法中明确。
毕(结)业证书遗失办理、学历证明确认
93.问:毕(结)业证书遗失,可否补办?
答:根据《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毕业证书遗失不能补办,但可以办理“学历证明”。
94.问:如何办理“学历证明”?
答:由学生本人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核实毕业信息后出具学历证明书。
95.问:办理“学历证明”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办理学历证明仅需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等相关身份信息,以便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查信息。
96.问:什么时间可以办理“学历证明”?
答:一般工作日均可办理,当场即办。每年8月上旬到中旬为学籍系统升级时间,学籍系统停止服务,无法查询到相关毕业信息,因此,这个时间段一般不办理。
办理转学手续
97.问:如何办理转学手续?
答:在符合相关政策的前提下,学生申请转到其他学校就读的,应由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经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办后,通过学籍系统完成转学。顺序为转入学校提出申请→转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办→转出学校核办→转出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办。如跨省转学,还需经过教育部身份校验。
省内义务段转学已全面取消纸质手续,家长无需办理。如为跨省转学,省外要求办理纸质手续的,相关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办理。
学籍系统中的转学,一般安排在学期结束后至新学期开学初办理。转学时不得变更就读年级,休学期间不办理转学手续。
98.问:学生基础信息发生变化,需要在学籍网上修改,如何办理?
答:由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材料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核对变更学籍信息,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姓名”和“身份证号”是两项关键信息,若需修改,由学生所在学校的学籍管理员在学籍系统内上传相关证明材料,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还需进行全国查重和身份比对。
99.问:在宁波城区购置房产并迁入户口后,义务教育段学生是否可以中途转入与户口和房产对应学校就读?
答:外地的义务教育段学生的父母在宁波海曙、鄞州、江北城区购置了房产并迁入了户口,该学生在正常的转学时间内原则上可以转入与户口、房产相对应学校继续接受义务教育。正常的转学时间是指每学期的开学第一周和最后一周,学期中途一般不能转学。学生在休学期间或受处分期间不准转学,毕业班学生原则上不办理转学手续。
如果相对应的学校学额已满,学校所在地的区教育局将另作安排。海曙、鄞州、江北三区教育局办理学生转学手续的联系电话分别是87195721、87841534、87668739。
100.问:普通高中学生能否转学?具体手续如何办理?
答:根据《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在符合相关政策的前提下,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报双方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转学。
学生转学一般要遵循学校等级对等原则。非对等学校之间转学,应查验学生当年中考成绩是否符合录取条件。
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普通高中省际转学,在符合转入地相关政策的前提下,需提交原学校出具的学业已修习学分认定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等材料。
附录:
宁波市教育系统“最多跑一次”改革常用联系方式
单 位 | 跑改工作联系电话 | 行政审批 窗口电话 | 窗口联系地址 |
宁波市教育局 | 89186097 | 87185502 | 宁波市宁穿路1901号行政服务中心2楼2039窗口 |
海曙区教育局 | 87195732 | 87260913 | 海曙区中山西路298号行政服务中心3楼18号窗口 |
江北区教育局 | 87668747 | 87629553 | 江北区丽江东路85弄16号行政服务中心3楼民生事务类39窗口 |
镇海区教育局 | 86272373 | 86276772 | 镇海区骆驼街道金华南路55-57号社会矛盾联合接待教育局窗口 |
北仑区教育局 | 86781900 | 86783575 | 北仑区新碶街道四明山路773号行政中心大楼B座社会民生综合受理窗口 |
鄞州区教育局 | 87525758 | 88226725 | 鄞州区钱湖南路578号行政服务中心22、23综合窗口 |
奉化区教育局 | 88526194 | 88689018 | 奉化区岳林街道大成东路277号行政服务中心2楼社会民生事务服务区E12-13号窗口 |
余姚市教育局 | 62825617 | 62733171 | 余姚市舜水南路119号3楼 |
慈溪市教育局 | 63919170 | 63961819 | 慈溪市三北大街777号行政服务中心3楼144号窗口 |
宁海县教育局 | 65259628 | 65131776 | 宁海县桃源街道金水东路5号行政服务中心3楼81号窗口 |
象山县教育局 | 65767751 | 65733534 | 象山县象山港路300号2楼38号窗口 |
大榭开发区社会发展保障局 | 89283137 | 89283916 | 大榭开发区滨海南路111号行政服务中心西大厅32号窗口 |
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社管局 | 88327206 | 88366944 | 鄞州区东钱湖镇玉泉南路302号行政服务中心一楼30号窗口 |
宁波国家高新区教育文体局 | 89289057 | 89288847 | 高新区广贤路997号1楼70号窗口 |
宁波杭州湾新区教育文体局 | 89280322 | 63991731 63991861 | 慈溪市庵东镇杭州湾新区兴慈一路296号2楼 45、4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