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宁波市发展学前教育第三轮行动计划(2018-2020年)》已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23日
宁波市发展学前教育第三轮行动计划(2018-2020年)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促进我市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学前教育第三轮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计划。
一、 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综合考虑全面两孩政策、新型城镇化进程和户籍制度改革等因素,优化学前教育发展结构,进一步重视内涵建设,整体提升学前教育质量。到2020年,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公益普惠、优质均衡、监管完善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满足广大群众“好入园、入好园”、追求普惠优质学前教育的需求,促进儿童健康、快乐成长。
(一)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提高普惠性幼儿园的比例,建立以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为主体,选择性民办幼儿园为补充的学前教育发展格局。到2020年,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数占在园幼儿总数的比例)达到85%以上,逐步实现按规定班额招生和就近入园;新建、改扩建普惠性幼儿园120所以上,重点增加城镇学位供给,应对城镇新一轮入园高峰。
(二)推进学前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到2020年,等级幼儿园比例达到90%以上;等级幼儿园覆盖率达到97%以上,二级及以上幼儿园覆盖率达到70%以上,逐步取消准办园。幼儿园保教人员实现数量达标。幼儿园园长、专任教师持证率达到98%以上,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达到95%以上,其他人员均需持证上岗。
(三)深化学前教育体制机制改革。以区县(市)为主、乡镇(街道)参与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和办园体制逐步理顺,与普及目标和普惠要求相适应的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普遍建立,幼儿园运行保障能力显著增强。幼儿园教师配备和工资待遇保障机制逐步完善,师资力量进一步加强。学前教育质量评估监管体系基本形成,办园行为普遍规范,保育质量进一步提高。
二、主要措施
(一)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1.加强城乡幼儿园规划建设。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规划等部门制定、调整本区域学前教育布局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制定、调整的规划应统筹考虑区域内学龄前儿童数量、分布、增长趋势和现有幼儿园状况。依法办好乡镇(街道)公办中心幼儿园,充分发挥其辐射指导作用,引导有条件的行政村举办村级幼儿园,大村独立建园,小村联合办园。优先利用中小学闲置校舍改建幼儿园,并对薄弱幼儿园进行升级改造,进一步增加学位供给,扩大优质教育资源。不得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或举办超标准、高收费的幼儿园。
2.加快普惠性幼儿园发展。扩大普惠资源,各乡镇(街道)在办好一所公办中心幼儿园基础上,根据适龄幼儿的入园需求,进一步办好公办幼儿园或公办中心幼儿园的分园、教学点,着力解决农村偏远地区幼儿的入园问题。鼓励公办幼儿园覆盖率较低的区县(市),在新建住宅小区配套举办公办园。发挥优质幼儿园的辐射带动作用, 积极探索名园办分园、合作办园、委托管理、连锁办园等多种举办方式。
3.落实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制度。根据《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浙江省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要求,各区县(市)要将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用于举办普惠性幼儿园,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委托办学方。新建、改扩建或统一规划、分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区,按规定要求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应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区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装修、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各区县(市)要开展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整治,在全面排摸基础上,对未按规定建设或移交、没有办成公办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要全面整改,争取在2018年底前整改到位。
4.健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扶持和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我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各区县(市)政府应通过购买服务、综合奖补、减免租金、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现自我发展,提升办园等级。通过收费减免、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优惠政策,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给予同等级公办幼儿园同一标准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宁波市非营利性全日制民办学校开展事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等规定,符合条件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也可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
5.深化优质园集团化(联盟)办园试点。通过建立激励机制、整合管理力量、提升服务层次,积极推进“1+n”集团化(联盟)办园试点。探索名园带新园、公办园助民办园、城乡结对办园等多种方式,形成资源共享、包点支教、合作教研、提优扶弱的捆绑式发展模式,整体提升全市优质学前教育资源供给能力。到2020年,各区县(市)要建成一批“规模合理、内涵优质、服务面广、社会认可”的集团化(联盟)幼儿园。
6.建立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指导服务体系。各区县(市)要借助现有学前教育资源增设早教指导中心,在一级幼儿园和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内增设早教指导站,初步构建覆盖城乡的早教指导服务网络。早教指导站要依托妇幼保健机构,面向社区提供适合0~3岁婴幼儿成长的信息服务与专业指导,满足家长接受科学育儿指导的需求。
(二)完善学前教育投入保障体系
1.加大学前教育经费保障力度。市级财政要在上一轮行动计划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学前教育的投入,安排的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新增学位补助、普惠性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奖补、幼儿园升等奖励、劳动合同制教师培训经费补助、课程改革经费等,进一步完善市级学前教育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各区县(市)要切实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确保区县(市)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比例巩固在8%以上,其中不举办高中段教育的区县(市)巩固在12%以上,新增财政性教育投入向学前教育倾斜;要根据幼儿园生均成本、保教费收费情况,逐步提升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要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并及时修订完善本区域内的学前教育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重点用于保障劳动合同制教师待遇、发展普惠性幼儿园、开展保教人员培养培训等。
2.健全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按照非义务教育办学成本分担的要求,确定学前教育公共财政和家长合理缴费分担成本比例。完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健全公办幼儿园收费动态调整机制。参照省政府非营利性幼儿园收费原则,各区县(市)可依据不同等级幼儿园合理办园成本、政府补助状况和群众承受能力,确定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指导价。各区县(市)应建立当地学前教育生均标准、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公办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
3.完善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完善学前教育帮困助学政策,对困难家庭子女免收保育费和伙食费,其中,对在民办幼儿园就读的,按当地三星级公办幼儿园保育费和伙食费标准给予补助,所需经费原则上由区县(市)财政承担。大力推进学前残疾幼儿融合教育,鼓励幼儿园建设特殊教育资源教室,接受轻度残疾儿童随班就读,提高残疾幼儿接受学前教育比例。
(三)完善学前教育保教队伍建设支持体系
1.提高幼儿教师的待遇和地位。采取多种方式提高幼儿园劳动合同制教师的工资待遇,确保人均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确保劳动合同制教师在职称评定、业务培训、评奖激励等方面与事业编制教师享有同等地位。督促民办幼儿园举办者保障幼儿教师待遇水平,落实社会保险和财政补助政策。对农村幼儿园教师实施倾斜性补助政策。
2.健全教师编制动态管理机制。各区县(市)要在地方机构编制限额内采取核定编制、统一招考管理等方式,及时补充公办幼儿园教师。推动所有幼儿园按配备标准配足配齐保育教育人员(含教师、保育员、保健人员等),二级及以上幼儿园应配备2教1保,三级幼儿园应配备2教或1.5教0.5保。
3.优化幼儿园保教队伍培养培训机制。创新选人用人机制,依托宁波教育学院,采用定向招生、择优录用等方式,着力培养一批现代化幼儿园所需骨干教师。推进幼儿教师职前培养与职后培训一体化,健全“5年制”和“3+4制”学历幼师培养制度,鼓励委托定向培养,为农村和偏远地区补充优质学前教育师资。严格按照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要求配备保健人员,普惠性幼儿园应至少配备1名卫技专业背景的专职保健人员,并建立科学规范的幼儿园保育员、保健员、保安员聘用、培训和考核制度,提升队伍整体水平。
4.提升园长、幼儿教师专业素养。加强幼儿园教职工培训,培训经费列入区县(市)财政预算,其中在编教师培训经费参照中小学教师标准。重视劳动合同制教师的业务培训,按要求安排足够的培训经费,区县(市)财政要给予一定补助。以需求为导向,建设研训一体的学前教育培训网络,多渠道开设适应不同岗位保教人员专业发展需要的在职培训课程,增强培训针对性和实效性,重点培养各级名师、名园长、骨干教师。各区县(市)要加快推进名师、名园长工作室建设,有效发挥名师、名园长的示范引领作用,同时加大对民办幼儿园、农村幼儿园教师的培训力度。
(四)完善学前教育质量监管和业务指导体系
1.强化幼儿园办园行为监管。各级政府要履行好监管的主体责任,建立区县(市)、乡镇(街道)、幼儿园三级办园行为动态监管机制。加大对薄弱幼儿园的改造和无证幼儿园的整治力度,加强对幼儿园安全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建立全覆盖的幼儿园安全防护体系。落实我省关于全面推进幼儿园课程改革的指导意见,建立幼儿园课程备案审核制,规范幼儿园课程实施和保教行为,杜绝“小学化”倾向。鼓励区县(市)开展第三方办园质量评估,着重对幼儿园的人员配备、设施设备条件、保育和教育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等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考核重要依据。
2.加强幼儿园保育教育指导。完善教研指导责任区制度,根据幼儿园数量和布局划分教研责任区,建立由优秀园长和名优教师组成的专兼职教研员队伍,形成覆盖区县(市)、乡镇(街道)、村各类幼儿园的教研指导网络。加强学前教育教科研队伍建设,深入开展学前教育科学研究,有效提升园长的课程领导能力和教师的课程实施能力。发挥乡镇(街道)公办中心幼儿园的辐射和指导作用,探索乡镇(街道)公办中心幼儿园和村级幼儿园一体化管理。
3.加快学前教育信息化建设。将学前教育信息化纳入基础教育信息化建设和管理体系,建立基于“园园通”平台的市、区县(市)、园、家四级信息应用平台,提升管理能级。鼓励幼儿园建立家园网络互通平台,整合各种媒体加强家园联系,传播科学育儿知识,开展园际合作和网络研修。加强学前教育行政管理人员、园长、幼儿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培训,推进信息技术在学前教育中的有效应用。
三、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健全政府统筹牵头、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明确机构编制、发改、教育、财政、人力社保、国土资源、规划、住建、卫生计生等市级部门职责,协力推进发展学前教育第三轮行动计划的实施。各区县(市)政府要把发展学前教育作为教育现代化的重要任务和民生实事工程,并根据本行动计划的目标要求和各地实际情况,制订实施本区域的发展学前教育第三轮行动计划,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推动本区域学前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督导考核。加大对各区县(市)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督导考核,重点对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学前教育经费投入和使用、教职员工配备和待遇保障等进行专项督查,督导考核结果向社会公示。建立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年报制度,把学前教育纳入教育现代化水平监测体系。开展发展学前教育第三轮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督查,将督查结果列入对区县(市)政府的目标管理考核。开展市学前教育示范乡镇(街道)复核和合格乡镇(街道)评估工作,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发展学前教育的积极性。
(三)加大宣传力度。全面贯彻落实《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大力宣传《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幼儿园工作规程》,推广各地学前教育改革成功经验。坚持有利于学前教育健康发展的舆论导向,拓展宣传阵地,紧密学前教育机构和社会、家庭的联系与合作,进一步扩大学前教育的社会影响,提高社会、家庭对学前教育重要性的认识,引导家长正确选择,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