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 法等 级 | 具体适用情形 | 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
1 |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 轻微 |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及时纠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逾期不整改的 | 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严重 | 擅自分立、合并过程中学校未进行财务清算,未妥善安置学生的;一年内同一主体两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 | 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2 | 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 轻微 | 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及时纠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逾期不整改的 | 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严重 | 一年内同一主体两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 | 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3 | 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 轻微 |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及时纠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逾期不整改的 | 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严重 | 一年内同一主体两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 | 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4 | 民办学校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 一般 | 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 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严重 | 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拒不整改的;一年内同一主体两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 | 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5 |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五项: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3、《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限期整顿,并可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经整顿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 轻微 | 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及时纠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逾期不整改的 | 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严重 | 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一年内同一主体两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 | 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6 | 民办学校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六项: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 一般 |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 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严重 |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拒不整改的;一年内同一主体两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 | 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7 | 民办学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七项: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 一般 | 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 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严重 | 伪造、变造、买卖办学许可证的;两次以上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 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8 | 民办学校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八项: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 轻微 | 挪用办学经费,及时纠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逾期不整改的 | 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严重 | 恶意终止办学;一年内同一主体两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 | 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9 | 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宁波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三十八条: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依法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宁波市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社会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培训机构的,由所在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调查处理。对符合设立培训机构条件的,可以依法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 | 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 |
严重 | 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经指出后,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 | 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0 | 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法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该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 一般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严重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证书数量超过50本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11 | 民办学校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民办学校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 | 一般 | 民办学校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 | 没收出资人取得回报,责令停止招生 |
严重 | 民办学校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拒不整改的 | 吊销办学许可证 |
12 | 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 一般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 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 |
严重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拒不整改的 | 吊销办学许可证 |
13 | 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 | 一般 | 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 | 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 |
严重 | 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拒不整改的 | 吊销办学许可证 |
14 | 出资人不依照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 | 一般 | 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 | 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 |
严重 | 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拒不整改的 | 吊销办学许可证 |
15 | 出资人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的,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 一般 | 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超过办学结余的30%,或者超过当年学费收入的5% | 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 |
严重 | 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超过办学结余的30%,或者超过当年学费收入的5%,影响学校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 吊销办学许可证 |
16 | 民办学校未依照条例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轻微 | 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材料未报审批机关备案,逾期不整改的 | 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
严重 | 一年内同一主体两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 | 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17 | 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 轻微 |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纠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逾期不整改的 | 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严重 | 一年内同一主体两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 | 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18 | 民办学校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条件、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民办学校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条件、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 轻微 | 民办学校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条件、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经指出及时整改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民办学校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条件、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逾期不整改的 | 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严重 | 民办学校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条件、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 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19 | 民办学校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 轻微 | 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经指出及时整改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逾期不整改的 | 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严重 | 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 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20 | 民办学校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四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 轻微 | 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经指出及时整改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未及时采取措施,逾期不整改的 | 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严重 | 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 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21 | 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 轻微 | 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经指出及时整改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逾期不整改的 | 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严重 | 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 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22 | 民办学校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六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印象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 轻微 | 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经指出及时整改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逾期不整改的 | 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严重 | 一年内同一主体两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 | 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23 | 拒绝或者防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实施卫生监督,且情节严重的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拒绝或者防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拒绝或者防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经指出后仍不予配合的 | 处以一百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集体拒绝或者防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 | 处以一百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的罚款 |